SB/T 10603-2011 牛胴体劈半锯
SB/T 10603-2011 Splitting saw for cattle carcas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肉牛屠宰加工中手持式牛胴体劈半锯。
发布历史
-
2011年07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向宏、胡全福、金社胜、胡新颖、方芳、李欢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
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
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
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
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
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
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
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
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
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
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67.260
X99
备案号:33180—201S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10603—2011
SB/T
牛胴体劈半锯
sawforcattlecarcass
Splitting
201
1-07—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10603—201
SB/T
目次
前言………
1范围·…Ⅲ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参数··…………一1
5技术要求·……………2
6试验方法……………·3
7检验规则……………·3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10603—2011
SB/T
刖置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向宏、胡全福、金社胜、胡新颖、方芳、李欢。
Ⅲ
10603—2011
SB/T
牛胴体劈半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胴体劈半锯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牛屠宰加工中手持式牛胴体劈半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标牌
SB/T
222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3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
224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技术要求
SB/T22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件技术要求
SB/T
226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
SB/T
22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SB/T
229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B/T
10456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andflesh
骨肉损耗loss时bone
牛胴体劈半过程中产生的骨、肉屑的量。
3.2
denaturation
切割边缘熟化cutedge
牛胴体劈半过程中切割边缘肉质熟化。
3.3
劈半spliting
将胴体沿对称中心线分割成两部分。
4基本参数
劈半锯基本参数见表1。
10603—2011
SB/T
表1劈半锯基本参数
项目单位数值
切割深度≥500
工作电压V42
骨肉损耗g/头≤260
锯条速度500~900
功率kW≤3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劈半锯应符合SB/T222的规定。
5.2性能要求
5.2.1无边缘熟化。
5.2.2具有锯条冷却装置。
5.2.3两带轮轴线应相互平行,两轮缘同侧面应对称重合,其公差不得超过±10’。
5.3制造要求
5.3.1铸件应符合SB/T225的规定。
5.3.2焊接、铆接件应符合SB/T226的规定。
5.3.3机械加工件应符合SB/T223的规定。
5.3.4装配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3.5电气装置应符合SB/T227的规定。
5.4运转要求
在规定转速下,运转应平稳可靠,无异常噪声;润滑处不漏油,密封处不进水。
5.5外观要求
5.5.1外观应光滑平整,焊缝均匀、平整;零、部件装配结合处无明显错位。
5.5.2镀件、氧化处理件的色调应均匀一致,保护层不应有脱落现象。
5.6安全卫生
5.6.1材料、安全卫生应符合SB/T10456的规定。
5.6.2应便于清洗消毒。
5.6.3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5.6.4绝缘电阻不小于1Mfi,接地电阻不大于0.1n,应有明显的接地标识。
2
SB/T10603—201
6试验方法
6.1外观
采用目测量具进行检验。
6.2空运转
空运转10min,检查各部位运转情况。
6.3电器安全
在带电部件和劈半锯之间用精度为1.0级的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在接地端子和劈半锯易
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用精度为0.001n的数字微欧计测量接地电阻。
6.4骨肉屑
连续检测10头胴体。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每台劈半锯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方可出厂。在特殊
情况下,按制造厂与用户协议规定出厂检验也可在用户厂进行。
7.1.2出厂检验一般包括第5章的内容。
7.2型式检验
7.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劈半锯性能时;
c)需要对劈半锯质量全面考核评审时;
d)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劈半锯积累到一定产量(数量)时,应周期性进行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应按第4章和第5章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性能检验可在生产现场进行。
7.2.3型式检验的样本从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少于一台。
7.2.4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应在劈半锯明显的位置固定标牌,标牌的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内容
包括:
a)名称、型号及商标;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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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d)制造商名称、地址。
8.2包装
229的规定。
8.2.1包装应符合SB/T
8.2.2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3随机文件应齐全,包括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8.3运输
包装后的劈半锯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铁路、陆路、水路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8.4贮存
劈半锯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并平稳放置。在规定的贮存期内不得发生锈蚀现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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