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375-2018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

DB32/T 3375-2018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ternity Nursing Facilities in Public Spac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375-2018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2-10
实施日期
2018-03-10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母乳哺育室(简称哺乳室)分类、总体要求以及选址、设施、环境和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苏州市妇女联合会
起草人:
谢建红、王群宇、王瑜、朱敏、智娟、张志洁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3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375—2018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

Instructionsfortheconstructionofbreastfeedingfacilitiesinpublicplaces

2018-2-10发布2018-3-1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337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妇女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红、王群宇、石冬梅、王瑜、朱敏、智娟、张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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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375—2018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母乳哺育室(母乳哺育室简称哺乳室)分

类、总体要求以及选址、设施、环境和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含I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哺乳室breastfeedingRoom

为母亲提供的,给婴儿哺乳、换尿布及临时休息使用的房间。

3.2

哺乳小间breastfeedingCubby

在哺乳室内隔断或临时隔断的,为母亲提供的,给婴儿哺乳及临时休息使用的隔间。

3.3

婴儿护理区babyNurseryArea

提供给婴儿换尿布、更换衣服等护理使用的区域。

3.4

引导系统signSystem

在公共场所内,通过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板、街区导向图、便携印刷品等导向

要素,快速清晰引导使用者到达哺乳室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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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375—2018

4哺乳室分类classificationofBreastfeedingRooms

哺乳室可分为小型哺乳室、中型哺乳室和大型哺乳室,各类哺乳室的要求如表1所示。

表1各类哺乳室要求

哺乳室类型面积/m2功能区短边/m净高(装修后)/m

设置哺乳区、婴儿护理

小型哺乳室4≤a<10区;≥1.5

宜单独划分哺乳小间。

设置哺乳区、婴儿护理

区;

中型哺乳室10≤a<20哺乳区应单独划分哺乳≥1.8

小间;

≥2.6

宜设置等候区。

设置哺乳区、婴儿护理区

及等候区;

哺乳区应单独划分2间及

大型哺乳室a≥20≥2.1

以上的哺乳小间;

可增加休息区、婴幼儿活

动区等。

注:a表示面积,各类型哺乳室布局示例参见附录A。

5总体要求

5.1哺乳室的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并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原则。

5.2哺乳室内的墙体颜色应与环境相协调,宜采用温馨柔和的色彩。

5.3哺乳室的空间应科学布置使用,合理安放家具和其他设施。

5.4哺乳室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325(含I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有关规定,室内设

施应符合GB28007、GB50222的有关规定。

6设置要求

6.1下列公共场所应建设哺乳室:

a)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候机厅等交通运输场所;

b)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公共文体服务

场所;

c)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d)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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