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11.2-2006 烟草机械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第2部分:基本要求

YC/T 11.2-2006 Tobacco machinery—Drawing and design document of product—Part 2:General principles of drawing

行业标准-烟草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C/T 11.2-200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烟草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烟草专卖局
归口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44)
适用范围
YC/T 11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包括CAD图样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烟草机械产品图样(以下简称图样)包括CAD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其他图样及文件也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金庆民、吴蜀希、龚美华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160

X94

备案号:17315-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11.2-2006

代替YC/T11.2-1993

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第2部分:基本要求

Tobaccomachinery-Drawinganddesigndocumentofproduct-

Part2:Generalprinciplesofdrawing

2006-02-23发布2006-03-01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YC/T11.2-2006

前言

YC/T11《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分为以下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基本要求;

—第3部分:格式;

—第4部分:编码原则;

—第5部分:完整性;

—第6部分:更改办法;

—第7部分:标准化审查;

—第8部分:管理规则。

本部分为YC/T11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YC/T11.2-1993((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本部分与YC/T11.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用标准的内容;

—在3.1中增加了“采用CAD制图时,应符合GB/T14665-1988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采用

的CAD软件应经过标准化审查”的内容;

—将原来的4.1.5和4.1.6合并为4.1.4,在4.1.4中增加了“当有关尺寸不相等时,同样可绘

制在一张图样上,但应编不同的图样代号,用引出线标明不同的代号,并按4.6表格图的规定

用表格列出代号、数量等参数的对应关系”的内容;

—将原4.1.9“图样上未注尺寸极限偏差和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等时,应有相应标准规定,或在

技术要求中说明”改写为“图样上的未注尺寸公差和未注形位公差等,应按GB/T1184-

1996,GB/T1804-200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一般不单独注出公差,而是在图样上、技术文件

或标准中予以说明”;

—将原4.5.3“箱面必须按有关标准标出包装、储运图示等标志”改写为“箱面应符合有关标准或

按合同要求,标明包装、储运图示等标记”;

—原第6章的内容编人YC/T11.5-2006,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丁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金庆民、吴蜀希、龚美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C/T11.2-1993

YC/T11.2-2006

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第2部分:基本要求

范围

YC/T11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包括CAD图样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烟草机械产品图样(以下简称图样)包括CAD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其他图样及文

件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YC/T1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31-1993机械制图表面粗糙度符号、代号及其注法

GB/T1184-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1804-200。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6988.3-1997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3部分:接线图和接线表

GB/T13385-2004包装图样要求

GB/T14665-1998机械工程CAD制图规则

GB/T16675.1-1996技术制图简化表示法第1部分:图样画法

3一般要求

3.1图样应按照现行的技术制图、机械制图、电气制图等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

确、完整、统一、清晰。采用CAD制图时,应符合GB/T14665-1998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采用的

CAD软件应经过标准化审查。

3.2图样上术语、符号、代号、文字、图形符号、结构要素及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

3.3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应能表明产品和零、部件的功能、结构、轮廓及制造、检验时所必要的技

术依据。

3.4图样在能清楚表达产品和零、部件的功能、结构、轮廓、尺寸及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的数

量应尽可能少。

3.5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应尽可能分别绘制在单张图样上。如果必须分布在数张图样时,主要视图、

明细栏、技术要求,一般应配置在第一张图样上。

3.6图样上的产品及零、部件名称,应符合相应标准。如无规定时,应尽量简短、确切。

3.7图样上一般不列人有限制工艺要求的说明。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和工艺说明,如

“同加工”、配“作”、“车削”等。

3.8每张图样按规定应填写标题栏,在签署栏内应经“技术责任制”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在计算机上

交换信息和图样,在确保CAD文件保密级或安全情况下,应在签署单的签名栏中进行授权签署。

4图样的绘制

4.1零件图

4.1.1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应单独绘制零件图样,特殊情况可不绘制图样,例如:

YC/T11.2-2006

a)型材垂直切断的零件;

b)形状和最后尺寸均需根据安装位置确定的零件。

4.1.2零件图一般应根据装配时所需要的几何形状、尺寸和表面粗糙度绘制。零件在装配过程中加工

的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如必须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近旁注明“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

要求中说明。装配尺寸链的补偿量,一般应标注在有关零件图上。

4.1.3两个呈镜像对称的零件,一般应分别绘制图样。也可按GB/T16675.1-1996规定,采用简化

画法。

4.1.4需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形状相同且尺寸相等的分切零件,允许视为一个零件绘制在一张

图样上,标注一个图样代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连线,用粗实线连接;当有关尺寸不相等时,同样可绘制在

一张图样上,但应编不同的图样代号,用引出线标明不同代号,并按4.6表格图的规定用表格列出代号、

数量等参数的对应关系。

4.1.5单独使用而采用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采用双点划线表示零件以外的其他

部分。

4.1.6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或加工方向(如硅钢片、电刷等)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注明或在技术

要求中说明。

4.1.7在图样上,一般应以零件结构基准面作为标注尺寸的基准,同时考虑检验此尺寸的可能性。

4.1.8图样上的未注尺寸公差和未注形位公差,应按GB/T1184-1996,GB/T1804-200。等有关标

准的规定;一般不单独标出公差,而是在图样上、技术文件或标准中予以说明。

4.1.9对零件的局部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热处理)及标记时,应在图样上所指部位近旁标注说明。

4.1.10图样上表面粗糙度的标注按GB/T131-1993的规定。

4.2装配图及总图

4.2.1产品、部件装配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或部件结构及装配位置的图形;

b)主要装配尺寸和配合代号;

c)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极限偏差、表面粗糙度等;

d)产品或部件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及技术要求等;

e)组成产品或部件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

4.2.2总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轮廓或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的安装位置图形;

b)产品或成套设备的基本特性类别、主要参数及型号、规格等;

c)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安装图时)及技术要求或成套设备正确安装位置

的尺寸及安装要求;

d)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

e)操作机构的手柄、旋钮、指示装置等:

f)组成成套设备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

4.2.3当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粘合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及粘合部位,用指引线引出

说明(如翻边、扩管、铆平、凿毛、胶粘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4.2.4材料与零件组成一体时(如双金属浇注嵌件等),其附属在零件上的成形材料,可填写在图样的

明细栏内,不绘制零件图。

4.2.5标注出型号(代号)、名称、规格,即可购置的外购件不绘制图样。需改制的外购件一般应绘制图

样,视图中除改制部位应标明结构形状、尺寸、表面粗糙度及必要的说明外,其余部分均可简化绘制。

4.3外形图

4.3.1绘制轮廓图形,标注必要的外形、安装和连接尺寸。

YC/T11.2-2006

4.3.2绘制图形或用简化图样表示应按GB/T16675.1-1996的规定。必要时,应绘制机构运动部件

的极限位置轮廓,并标注其尺寸。

4.3.3当产品的重心不在图样的中心位置时,应标注出重心的位置和尺寸。

4.4安装图

4.4.1绘制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轮廓图形,标明安装位置及尺寸。必要时,用简化图样表示出对基础

的要求应按GB/T16675.1-1996的规定。

4.4.2应附安装技术要求,必要时可附连接图及符号等说明。

4.4.3对有关零、部件或配套产品应列人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

4.4.4有特殊要求的吊运件,应表明吊运要求。

4.5包装图

4.5.1应分别绘制包装箱及内包装图,标注其必要的尺寸,并符合GB/T13385-2004等有关标准的

规定;当能表达清楚时,亦可绘制一张图样。

4.5.2产品及其附件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按GB/T13385-2004的要求绘制或用简化图样

表示产品及其附件在包装箱内的轮廓图形、安放位置和固定方法。必要时,在明细栏内标明包装材料的

规格及数量。

4.5.3箱面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按合同要求,标明包装、储运图示等标记。

4.6表格图

4.6.1一系列形状相似的同类产品或零、部件,均可绘制表格图。

4.6.2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极限偏差、材料、重量、数量、覆盖层、技术要求等。表格中的

变数项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标注的字母与符号的含义应统一。

4.6.3形状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在绘制表格图时,应分别绘制出差异部分

的局部图形,并在表格的图形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

4.6.4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或用简化图样绘制应符合

GB/T16675.1-1996的规定。凡图形失真或尺寸相对失调易造成错觉的规格,不允许列人表格。

4.7简图

4.7.1系统图

4.7.1.1一般绘制方框图,应概略表示系统、分系统、成套设备等基本组成部分的功能关系及其主要

特征。

4.7.1.2系统图可在不同的层次上绘制,要求信息与过程流向布局清晰,代号(符号)及术语应符合有

关标准的规定。

4.7.2原理圈

4.7.2.1应表示输人与输出之间的连接,并清楚地表明产品动作及工作程序等功能。

4.7.2.2图形符号(代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4.7.2.3元件的可动部分应绘制在正常位置上。

4.7.2.4应注明各环节功能的说明,复杂产品可采用分原理图。

4.7.3接线图

4.7.3.1绘制接线图应符合GB/T6988.3-1997的规定。

4.7.3.2应标明系统内部各元件间相互连接的回路标号及方位序号。必要时加注接线的图线规定及

色别。

4.7.3.3较复杂的产品或设备可使用若干分接线图组成总接线图。必要时,应表示出接线的固定位置

与要求。

5技术要求的书写

5.1产品及零、部件,当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应在“技术要求”标题下用文字说明,其位置尽量

YC/T11.2-2006

置于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

5.2技术要求的条文应编顺序号,仅一条时,不写顺序号。

5.3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对材料、毛坯、热处理要求(如电磁参数、化学成分、湿度、硬度、金相要求等);

b)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公差、形状和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等;

C)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角、倒角、尺寸等);

d)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层、镀层、喷丸等);

e)对间隙、过盈及个别结构要素的特殊要求;

f)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

9)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噪声、耐振性、自动、制动及安全等);

卜)试验条件和方法;

i)其他说明。

5.4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技术条件以及实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

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只标注编号。

5.5技术要求中列举明细栏内零、部件时,允许只写序号或图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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