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卫生)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卫生) 49-2014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卫生) 49-201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0-13
实施日期
2015-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 字数: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49—2014

代替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Diagnosisofoccupationalnoise-induceddeafness

2014-10-13发布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GBZ49—201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第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5,。

本标准按照给出的规则起草

GB/T1.1—2009。

本标准代替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GBZ49—2007《》,GBZ49—2007,:

取消了观察对象

———;

将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4000Hz,;

将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

———(3000Hz、4000Hz、6000Hz)≥40dB

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

:()、

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

:、、、、、、、、、

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6152—1996;

———GBZ49—2002;

———GBZ49—2007。

GBZ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

GBZ2.22: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485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7341.11: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2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758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