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229-2006 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CJ/T 229-2006 Light emitting diode for city bus

行业标准-城建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T 229-200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城建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06-03-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归口单位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以下简称“显示屏”)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车的显示屏。其他交通工具的显示屏可参照采用。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凯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美查、蒲庆、吕一凡、喻天祥、刘福有、戈耀红、庄国舜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口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T/T229-2006

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Lightemittingdiodeforcitybus

2006-03-26发布200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曰/T229-2006

前言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凯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宾达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公交集团物资开发科技有限公司、鞍山顺

达电脑技术应用研究所、江苏剑湖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美查、蒲庆、吕一凡、喻天祥、刘福有、戈耀红、庄国舜。

口/T229-2006

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以下简称“显示屏,’)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车的显示屏。其他交通工具的显示屏可参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7619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655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光二极管显示屏lightemittingdiode

向车内外人员提示车辆运营信息,安全服务信息及其他内容的电子显示装置,由中央处理器、LED

模块、功率驱动器、电源等组成。

产品型号

4.1产品型号标记方法

XP口口口口口

安装形式

模块数量

像素尺寸

产品代号

1产品代号

显示屏的“显”、“屏”两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XP表示。

2像寮尺寸

以。.1mm为单位,两位有效数字表示。

口/T229-2006

4.1.3模块数f

两位有效数字表示,不足两位的数字前面加0,如模块数量为8,以08表示。

4.1.4安装形式

嵌人式为Q,悬挂式为X,其他形式不标志。

42示例

像素尺寸为3.7mm,模块数量8个,安装形式为嵌人式,型号标记为:XP-3708Q,

5要求

5.1外观质f

5.1.1显示屏外壳应光滑平整,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损伤划痕。

5.1.2电源插头、连接电缆线无损伤。

5.1.3紧固件无松动,开关操作方便、灵活可靠。

5.2工作环境

5.2.1工作电压:8V-40V,

5.2.2工作温度:一200C-55'C。

5.2.3相对湿度:簇95%.

5.2.4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5贮存温度:一40'C~700C。

5.3产品功能

5.3.1具有通讯显示功能,可与城市客车报站器相联,并接受报站器的控制,显示相关内容。

5.3.2具有特殊显示功能(时间、温度等)。

5.3.3具有显示改写功能。

5.3.4具有其他通讯接收的扩展功能。

5.3.5显示贮存容量是标准二级汉字库(16X16点阵)以上,全部大小写英文字体。

5.4性能要求

5.4.1防护等级

显示屏防护等级应符合按GB/T4942.2-1993中6.2,6.3的规定IP54o

5.4.2耐振动性

显示屏的耐振动性能应符合QC/T413-2002中3.12的规定。

5.4.3耐腐蚀性

显示屏的耐腐蚀性能应符合QC/T413-2002中3.13的规定。

5.4.4电磁兼容性

5.4.4.1电磁抗扰性

显示屏的电磁辐射抗扰性能应符合GB17619的规定。

5.4.4.2电磁骚扰性

显示屏的电磁骚扰性能应符合GB18655的规定。

5.4.5耐异常电压性能

5.4.5.1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在电源发生过规定电压时,显示屏不得损伤。

5.4.5.2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

在电源发生反压时,显示屏不得损伤。

5.4.5.3耐突然断电性能

工作状态下,在突然断开电源,并恢复供电后,显示屏应正常工作。

CJ/T229-2006

5.4.6耐久性要求

显示屏使用寿命大于等于10000h,

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f

6.1.1目测产品外壳,应满足5.1.1的要求。

6.1.2目测和手动检查电源插头和连接电缆线,应满足5.1.2要求。

6.1.3手动检查紧固件和开关,应满足5.1.3要求。

6.2环境要求试验

6.2.1电压适应能力试验

开启显示屏电源,调整测试仪输出电压,低端为8V、然后连续变化至高端为40V,按产品使用说明

后的操作方法进行检查,应能正常工作。

6.2.2耐低温试验

开启显示屏电源,在一20℃的低温箱内放置Zh后,应工作正常。

6.2.3耐商温试验

开启显示屏电源,在55℃高温箱内放置2h后,应工作正常。

6.2.4贮存温度上限试验

关闭显示屏电源,在700C高温箱内放置4h后,再在15'C-35℃中放置4h,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

本标准5.4的要求,然后开启显示屏电源,应工作正常。

6.2.5贮存温度下限试验

关闭显示屏电源,在一40℃的低温箱内放置4h后,再在150C^-35℃中放置4h,检查外观质量,应

符合本标准5.1的要求,然后开启显示屏电源,应工作正常。

6.2.6湿热试验

显示屏在温度40℃士2*C,相对湿度95%士2%的湿热试验箱内放置48h后,再在15'C^-35℃中放

置4h,按本标准5.3进行功能检查,应工作正常。

6.3产品功能检查

开启显示屏电源,显示屏应准确显示,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6.4性能要求试验

6.4.1防护等级

按GB/T4942.2-1993第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本标准5.4.1要求。

6.4.2耐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5.4.2要求。

6.4.3耐腐蚀试验

按GB/T2423.17的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5.4.3要求。

6.4.4电磁兼容性试验

6.4.4.1按GB/T17619的规定进行,显示屏应工作正常。

6.4.4.2按GB/T18655的规定进行,显示屏应工作正常。

6.4.5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试验

6.4.5.1耐电源过电压性能试验

在电压SoV条件下,显示屏通电10s后,将电压恢复到工作电压,按本标准5.3进行功能检查,显

示屏应能工作正常。

6.4.5.2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试验

在工作电压条件下,显示屏电源正负极反接10s后,将电源极性恢复到正常状态,按本标准5.3讲

Cd/T229-2006

行功能检查,显示屏应能工作正常。

6.4.5.3耐突然断电性能试验

在工作电压条件下.显示屏电源突然断开10min后,恢复供电,按本标准5.3进行功能检查,显示

屏应能正常工作。

6.4.6耐久性能试验

在工作温度下,显示屏做耐久性试验,其寿命大于等于tooooh,

检验规则

7.1显示屏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修验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0

表,检验项目表

项目条款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检验方法

5.1外观质量JJ6.1

5.2.1工作电压范围JJ6.2.1

耐低温J6.2.2

5.2.2工作环境

耐高温J6.2.3

5,2.3湿热丫6.2.6

贮存温度上限J6.2.4

5.2.5

贮存温度下限J6.2.5

5.3产品功能检查J6.3

5.4.1防护等级J6.4.1

5.4.2耐振动J6.4.2

5.4.3耐腐蚀J6.4.3

5.4.4.1电磁抗扰性J6.4.4,1

5.4.4.2性能要求电磁骚扰性J6.4.4.2

5.4.5.1耐电源过电压性能JJ6.4.5.1

5.4.5.2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召J6,4.5.2

5.4.5.3耐突然断电性能,/J6.4.5.3

5.4.6耐久性O6.4.6

注:1)"守”表示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

2)"o”表示需要时进行的检验项目。

7.2型式检验

7.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产生产;

b)当设计、工艺、材料作重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2.2型式检验是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进行。

7.2.3型式检验按表1检验项目进行,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何一台的某项目不合格,应重新随机抽取加

倍数量的样品,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不合格,可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CJ/T229-2006

7.3出厂检验

按表1检验项目实行全数逐台检验,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标志、包装和贮存

8.1标志

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外壳的面板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名;

b)产品外壳的底板上应有生产编号;

c)产品额定工作电压;

d)商标;

e)生产日期;

f)检验合格标志。

82包装

包装箱应牢固、防潮湿、防震动,产品在箱内不应串动。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名及地址;

b)数量、重量、体积及“小心轻放”、“怕湿”、“防震”等储运图示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

的规定;

c)箱内附有符合GB9969.1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合格证。

8.3贮存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腐蚀、重压、碰撞、不应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和有机溶剂,且无强磁场

作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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