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51-2022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

DB52/T 1651-2022 Th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rural poverty-stricken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nursing home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651-2022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3-03
实施日期
2022-09-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20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651—2022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服服务规范

2022-03-03发布2022-09-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651—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建设要求...........................................................................2

6服务要求...........................................................................4

7管理要求...........................................................................8

8评价与改进........................................................................11

参考文献.............................................................................12

I

DB52/T1651—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家豪、沈辉、阳惠、隋国辉、王峰、李凌燕、黄琳、蔡山彤、张翼、殷志刚、

张玲、甘敬、付瑶、梅超南、肖慧敏、郝刚、侯志春、高峰、杨帆、陆飞行、李静、杨倩文。

II

DB52/T1651—2022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院)的总则、建设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包括乡、镇、建制村管辖建设的敬老院和由县级民政部门

统一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

政府投资兴建的,主要为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老年

人提供生活起居、膳食服务、清洁卫生、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集中供养服务,

以及为区域内散居特困老年人提供定期探望、上门服务等。

3.2

公建民营

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

运营,并要求其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运营模式。

3.3

护理型床位

养老机构为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老年人提供的,体现生活照护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床

位设施。

1

DB52/T1651—2022

4总则

4.1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履行托底保障职能,确保生活不能自理和有集中供养意愿愿的特困老年人的集

中供养需求。在满足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留守、空巢、高龄、残

疾、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2针对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可通过提质改造升级为区域养养老服务中心,为区

域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配餐送餐、居家上门、日间托管、临时照料、对下指导等服务。

4.3加强特困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低于50%。

4.4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特困供养机构。实施公建建民营的特困供养机

构应坚持公益职能,保障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

平不降低。

5建设要求

5.1床位数量

5.1.1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特困老年人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一般情况

下,应不低于30张,新建机构床位数量应不少于50张。

5.1.2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量应不少于100张。

5.2环境与布局

5.2.1机构选址应在交通便利,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商业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施齐全的地方,场地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

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5.2.2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娱乐、医疗保健等区域,有条件的可设

置供老年人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5.2.3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2每床,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3m2~4m2每人,老年人居

室、生活用房和活动用房应相对集中。

5.2.4机构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在满足消防、救护、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

的影响。

5.2.5机构道路系统应能使救护车辆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符

合JGJ450的强制性规定。

5.2.6机构内主要步行通道应平坦,当条件限制有高差时应以缓坡过渡,方便轮椅椅通行,应配有夜间

照明设施,标识明显。

5.3设施设备

5.3.1建筑设施

建筑设计应符合JGJ450的要求。

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三级。

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应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构名称;机构中不同的楼房、不同的功能用房应应设有规范的、符合

老年人视觉特点的、易于老年人识别的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通行导向标识、服务导向标识、应急导

向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无障碍标识等,标识应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9要求。

2

DB52/T1651—2022

机构内应全部实现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讯、通信,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房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环保、温馨、实用,室内外环境色调温馨、和谐、舒适。

机构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宽度应符

合相关规范要求,出入口门不得采用旋转门。

机构居室、卫生间、浴室、公共空间、走廊、楼梯等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老年

人居住、活动、洗浴等区域的地面平整、防滑、无反光、无缺损、易清洗。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居室时,至少设置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

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120床。

5.3.2生活用房

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

等相邻布置。

老年人居室应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配有必要的降温供暖设备,配备床、桌、椅、柜等必

需生活用品。供暖设备应有防止烫伤的防护措施。

老年人居室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双人间居室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6m2。

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护单元设计,设置护理站、卫生间、浴室、就餐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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