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07-2008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GB/T 3107-2008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and self-activating smoke signal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4543-2023 |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107-2008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以下简称组合信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也适用于救生圈用自发烟雾信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门市华海水上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起草人:
俞建雄、陆建明、吴新华、曹新生、赵华、王磊、高学峰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1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7.020.50

U27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07—2008

代替GB3107.10—1991

救生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Self-ignitinglightforlifebuoyandself-activatingsmokesignal

自2017年3月23日,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A3107-2008o

200872-31发布2009-1001实施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GB3107—2008

年3月23日,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1—

刖弓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1974)、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海安会决议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后续修正案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代替GB3107.10-199K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

本标准与GB3107.10—1991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增加了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的定义;

——将要求分为外观、组合信号性能、自亮浮灯性能三部分;

——补充了各类要求的试验方法;

——修改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舶厕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门市华海水上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雄、陆建明、吴新华、曹新生、赵华、王磊、高学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107.10—1991o

I

GB3107—2008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以下简称组合信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也适用于救生圈用自发烟雾信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2423.3—2006JEC60068-2-78:2001,IDT)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GB/T2423.17-

2008,IEC60068-2-11:1981,ID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self-ignitinglightandself-activatingsmokesignal

使用时只需借助自动释放装置即可自行产生指示光源及烟雾的信号。

4标记示例

连续发烟时间不少于15min、自亮浮灯的发光强度不少于2cd、发光时间不少于2h的组合信号的

标记为:

组合信号QCYD15-2-2GB3107—2008

5要求

5.1外观

5.1.1组合信号本体上应印有简明的操作说明。

5.1.2组合信号本体上应经久地刻印其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5.2组合信号

5.2.1烟雾颜色

烟雾的颜色应为橙色。

5.2.2发烟时间

烟雾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15mino

5.2.3烟雾浓度

组合信号引燃后,应能均匀地连续喷出烟雾,并且至少在15min内烟雾浓度应不小于70%。

1

GB3107—2008

5.2.4温度

5.2.4.1组合信号应能耐高低温,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并能工作。

5.2.4.2组合信号经高低温循环并继续经受一30°C温度历吋48h后被引发,应能在一1C的海水中

工作。

5.2.4.3组合信号经高低温循环并继续经受65C温度历吋48h后被引发,应能在30C的海水中工

作;在组合信号被引发7min后,浸入25mm的水下10s,应能继续发出烟雾,且总发烟吋间不少于

15mino

5.2.5投落

组合信号经过高低温循环后,在其船上存放高度或30m高度之间取大者投落水中,应无损坏,并

能工作。

5.2.6湿热

组合信号应能连续承受温度为65C、相对湿度为90%以及温度为20"C〜25"C、相对湿度为65%

的湿热工况,并能工作。

5.2.7浸水

组合信号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应能工作。

5.2.8盐雾

组合信号在承受5%氯化钠溶液的盐雾试验后,应能工作。

5.2.9庚烷

在覆盖2mm庚烷层的水中,组合信号应能起作用,并不致点燃庚烷。

5.2.10波高

组合信号应能在至少300mm的波高中使用。

5.2.11施放

组合信号引发施放时,不得有任何火焰的喷射或爆炸。

5.2.12附件

5.2.12.1组合信号的系绳眼环应能承受225N的拉力,附件和灯不应损坏。

5.2.12.2组合信号的系绳长度不应小于1.2m0

5.2.12.3组合信号的支架应有防锈、防腐保护层。

5.3自亮浮灯

5.3.1自亮浮灯应能向灯罩上半球所有方向连续发光,发光强度应不小于2cd,持续发光时间应不少

于2h0

5.3.2经过高低温循环后的自亮浮灯,在工作1h结束时,将其浸至1m水深历时1min,自亮浮灯应

不熄灭,并继续工作至少1h。

5.3.3自亮浮灯向上半球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应为白色,白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

度区域界限应在表1所列角坐标范围内。

表1白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

工0.5000.5000.4400.3000.3000.440

0.3820.4400.4330.3440.2780.382

y

5.3.4工作状态下,自亮浮灯应能经受喷水速率为100L/min±5L/min.喷水距离为3m、喷水吋间

为30min的雨淋,再水平浸入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不应有损坏和内部进水,并仍

能工作。

5.3.5自亮浮灯应能垂直、平衡浮于水面历吋24h,内部无进水。

5.3.6自亮浮灯冷却至一18°C后,从1m高度投落到水泥表面上,其透镜不应破碎或开裂。

2

GB3107—2008

5.3.7自亮浮灯的外壳应能经受500g钢球自1.3m高度投落所产生的冲击力,灯壳不应破碎、开裂,

或产生影响水密性的变形。

5.3.8自亮浮灯应能承受正弦垂直振动和共振,外观应完好,结构应无破损,紧固件应无松动,并且仍

能工作。

5.3.9自亮浮灯应能在霉菌培养室内经历28d,应无腐蚀迹象和肉眼可见的霉菌,且仍能工作。

5.3.10具有裸露金属件的自亮浮灯应能承受5%浓度氯化钠溶液的腐蚀达2h,金属件的腐蚀应不影

响灯的工作。

5.3.11自亮浮灯应能承受强度为1120W/m2±112W/m2的连续太阳光辐射,应不老化、不开裂,并

能工作。

5.3.12自亮浮灯应能承受矿物油浸泡历吋3h,不应有皱缩、开裂、胀大、溶解等迹象,并且能工作。

5.3.13自亮浮灯过火2s后,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并仍能工作。

6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