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

DB4401/T 101-2020 Joint Surveying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1/T 101-2020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9-24
实施日期
2020-11-01
发布单位/组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A75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ProjectsJointSurveyingand

Mapping

2020-09-27发布2020-11-01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1/T101—2020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略词代号.................................................................................................................................................2

4基本规定...........................................................................................................................................................7

5控制测量.........................................................................................................................................................10

6建筑面积测算规则.........................................................................................................................................13

7工作内容及数据要求.....................................................................................................................................28

8成果资料质量检查...........................................................................................................................................6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部分要素图解....................................................................................................6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广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66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7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90

附录E(资料性附录)人防工程测量成果报告............................................................................................138

附录F(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测量图形数据的编码与分层标准...........................................................144

附录G(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示意图例...................................................................152

附录H(资料性附录)规划管理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相关图例...............................................................156

I

DB4401/T101—2020

前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广州市多方面深化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巩固改革成效,2019年9月广州

市政府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号)。根

据通知要求,广州市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联合测绘优化流程及标准制定工作,推进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

绘、成果共享。为了进一步系统、持续推进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服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水平与能力,

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文件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房产测绘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鸿、公晓莺、方棣波、欧海平、朱建伟、丘广新、杨光、王磊、车建仁、谭

燕萍、李艳、唐灿忠、杨友生、田泽海、刘演志、邹龙山、赵迪、于凯朋、李皖苏。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I

DB4401/T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涉及测绘事项的基本技术要求、控制测量、建筑面积测算规则、工

作内容及数据要求、成果资料质量检查等。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联合测绘,主要包括竣工验

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许可、房屋

面积预算、房屋面积变更测算等测绘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

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本文件建设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

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测绘内容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的统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

GB/T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15967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50504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DB4401

GB/T50096住宅设计规范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8城市测量规范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DB4401/T5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DBJ440100/T230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DB4401/T31数字地图测绘技术规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68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1

DB4401/T101—2020

3术语、略词代号

3.1术语

GB/T149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文件。

3.1.1

时空基准temporalandspatialdatum

描述物质存在的地理空间的几何信息和时空分布信息,以数据的形式表示地理要素在真实世界的空

间位置及其时变的参考基准。时空基准主要包括空间定位基准与时间基准。

3.1.2

建筑物building

又称建(构)筑物,是建筑体与构筑体的总称。

3.1.3

建筑空间building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3.1.4

建筑面积houseconstruction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柱)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

分为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为勒脚以上部分,地下建筑面积计至结构外墙。

3.1.5

总建筑面积totalareaofhouse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上和地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

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按规定折算的建筑面积如阳台等以及所有符

合计算面积要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3.1.6

容积率建筑面积volumeratiohousearea

又称计容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

3.1.7

产权建筑面积propertybuildingarea

又称计产权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房屋计权建筑面积,指计算产权建筑面积,建筑物面积

测算时需计入产权的建筑面积。主要是房屋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有上盖,有围

护,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3.1.8

房屋套内产权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ofinnerhouse

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柱体面积、套内阳台产权建筑面积组成。

3.1.9

房屋套内墙体面积innerwallareaofhouse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如柱所占的面积。其中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1.10

房屋使用面积houseusearea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

积。

3.1.11

房屋共有产权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ofcommonpropertyhouse

建筑物内由多个不动产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产权建筑面积。

3.1.12

不动产产权面积realestatepropertyarea

2

DB4401/T101—2020

不动产权属人依法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产权面积。不动产产权面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区)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确权认定。

3.1.13

公共建筑面积publichousearea

建筑空间内各不动产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指各套(单元)以外为各户共同使用,

不可分割的建筑面积。可分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和共有不计产权建筑面积。

3.1.14

业主共有部分面积totalareaoftheowner'scommonparts

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

避难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和物业服务用房、出入口、共

有停车位等房屋业主共有部分面状要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15

基底面积(建基面积)areaofbase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16

用地面积landarea

不动产权属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3.1.17

占地面积buildingcoveredarea

建筑物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

3.1.18

共用地面积sharedlandarea

两个以上房地产权属人共同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3.1.19

不动产real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1.20

不动产单元realestateunit

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

3.1.21

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ofrealestateuni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3.1.22

不动产基本单元housebasicunit

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建筑物或者特定空间。

3.1.23

房屋面积测算measurementofhouseareaDB4401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房屋套内产权建筑面积、房屋使用

面积、房屋公用产权建筑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3.1.24

房屋面积预测算premeasurementofhousearea

对未竣工的房屋,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所进行的房屋面积

测量与计算。

3.1.25

房屋面积现状测算currentsituationmeasurementofhousearea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1.26

房屋面积变更测算measurementofhouseareachange

3

DB4401/T101—2020

因房屋的权属界址、结构、层数、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地址、房屋编号)等发生的现状和权属

变更而进行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1.27

房屋基本单元housebasicunit

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2008.7.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3.1.28

房屋专有部分houseproprietaryparts

建筑区划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

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2009.10.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29

房屋共有部分housesharedparts

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是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

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

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

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幢建筑物的规

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

[2009.10.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30

标准层standardlayer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3.1.31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3.1.32

自然层数numbersofnaturalstorey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宜从高出室外地平面的第一层室内地面起算;室内层高在2.20m

以上的半地下室计算地上自然层数。假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3.1.33

建筑物总层数totalnumberofstorey

建筑物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3.1.34

建筑高度heightofbuilding(structur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3.1.35

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

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3.1.36

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y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1.37

结构净高structurenet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1.38

室内净高interiorclearheight

4

DB4401/T101—2020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3.1.39

结构层structure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3.1.40

架空层stile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3.1.41

转换层conversionlayer

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

换。

3.1.42

夹层interlayer

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3.1.43

插层intercalation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3.1.44

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1.45

主体结构major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

造。

3.1.46

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3.1.47

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3.1.48

建筑结构buildingstructure

组成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包括基础、梁、柱、墙等在内的承重骨架体系。为房屋建筑结构的简称。

3.1.49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3.1.50DB4401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3.1.51

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物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3.1.52

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3.1.53

过街楼(骑街楼)overheadbuliding

5

DB4401/T101—2020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3.1.54

阁楼

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

3.1.55

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3.1.56

复式房屋duplexhousing

套内跨跃两楼层(含两楼层)以上的房屋。

3.1.57

天井patio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被围合的用于房屋采光、

通风的露天空间。

3.1.58

屋顶水箱间roofwatertank

突出房屋屋面建有储水池及设备的房间。

3.1.59

管道井pipelin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3.1.60

廊corridor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

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3.1.61

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们活动的室外空间。其中阳台实体维护结构以上全部

围闭的为封闭阳台,其它为不封闭阳台。

3.1.62

飘窗(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3.1.63

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3.1.64

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

震缝的总称。

3.1.65

公共通道publicpassageway

为满足房屋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专门设置的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包括骑

楼或骑街楼底层、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

3.1.66

消防通道fireexits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1.67

核心筒coretube

6

DB4401/T101—2020

建筑物中央部分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通风等垂直井道等设置、联系其它建筑空间与外围框架形

成的一个外框内筒的结构体系。

3.1.68

自有墙selfownedwall

建筑物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1.69

共有墙sharedwall

独立房屋中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多套楼房中是指各套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

筑空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等的墙体。

3.1.70

借墙borrowedwall

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1.71

外墙exteriorwall

位于建筑物四周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围护室内房间不受侵袭作用的外围结构。

3.1.72

勒脚plinth

在建筑物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3.1.73

幕墙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柱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3.1.74

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1.75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airdenfencebasementarea

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

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

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3.1.76

防护单元petective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3.2缩略词代号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

DB4401

GZCORS—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服务综合系统GuangzhouContinuouslyOperating

ReferenceStations;

DLG—数字线划图DigitalLineGraphic;

DOM—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OrthophotoMap;

RTK—载波相位动态实时差分Real-timeKinematic。

4基本规定

4.1时空基准

4.1.1空间定位基准应采用广州2000坐标系和广州市高程系统。需与其他坐标系统进行转换的,应使

用由市级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转换关系。

4.1.2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7

DB4401/T101—2020

4.2精度要求

4.2.1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

4.2.2应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4.2.3建筑物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建筑物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

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等级

中误差(m)限差(m)

一±0.02±0.04

二±0.05±0.10

三±0.10±0.20

间距未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公式(1)的计算结果。

△D=±(mj+0.02mjD).....................................(1)

式中:

△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单位:m;

m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单位:m;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单位:m。

4.2.4建筑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建筑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中误差(m)限差(m)适用范围

一±(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

二±(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

三±(0.028+0.002D)±(0.056+0.004D)其他

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4.2.5建筑物层高测量精度应满足表2二级精度的要求。

4.2.6建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4.2.7测定建筑物角点的坐标时,建筑物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应执行表1精度要求。

4.2.8建筑面积测量时,建筑面积测量精度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建筑面积的精度要求

8

DB4401/T101—2020

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适用范围

一S0006.0S02.0S0003.0S01.0特殊房屋

二S002.0S04.0S001.0S02.0一般房屋

三S006.0S08.0S003.0S04.0其他房屋

注:S为面积,单位:㎡。

4.2.9现状地形图精度要求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困难

地区可按规定值放宽50%。

表4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

地区分类比例尺点位中误差(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m)

1:500≦±0.15≦±0.10

城区及建成区1:1000≦±0.25≦±0.20

1:2000≦±1.00≦±0.80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

于15cm。其他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比例尺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1/3,困难地区放宽0.5倍。

4.2.10计量单位及取位要求

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单位为米(m),保留三位小数(取至0.001m);建筑物边长、建筑高度单

位为米(m),保留两位小数(取至0.01m);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m2),其中需权属移交的房屋产

权建筑面积保留四位小数(取至0.0001m2),其他面积保留两位小数(取至0.01m2)。

4.3仪器与软件要求

4.3.1距离测量采用标称精度不低于Ⅱ级(5mm≤∣MD∣≤10mm)的测距仪;角度测量采用不低于6秒级

精度的经纬仪或全站仪;GNSS接收机标称精度不低于10mm+5ppm。

4.3.2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第三方仪器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DB4401

校正,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4.3.3使用的软件应通过相关鉴定或验证。

4.4前期准备及要求

4.4.1测绘单位收到联合测绘窗口派件资料后,应根据协议书委托事项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现有材料

立即开展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人员配备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告知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

所需基础性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a)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包括需利用的已有测量控制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批文、附图及有关资料收集。

2)收集的测量控制点资料应符合已知点利用要求。

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需收集建设用地批准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文及附图、建

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册、竣工图(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

9

DB4401/T101—2020

4)人防工程竣工测量需收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专项技术审查意见、竣工

图(电子文件)。

5)不动产测绘需收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规划报建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附

件附图、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相关附件附图、公安部门地址门牌确认通知书、各楼层房间

号、商铺号编定明细表、房号示意图、预测算成果报告书、预(测)算与实测门牌、楼层

房号对照表等资料。

b)测绘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已经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和外墙装修,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如果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2)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时序要求实施了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的建设。

3)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包括道路、绿化、室外地坪标高、夜间景观照明、无障碍设施等)已

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

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户外防护设施等均按照规范设置。

6)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7)现场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已按相关规定编列。

8)不动产测绘时,测绘委托人应进行现场指界并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如另授权委托代理

人现场指界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4.4.2存在以下几点情形之一,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机构可视情形终止单项或全部测绘工作,告知相关

方作退、结案处理:

a)委托人所提供的测绘资料不完整、不齐全、不真实,委托人未能在规定工作日内补正的;

b)委托人不能现场指界或拒绝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的;

c)建筑物现场条件不满足上述现场测绘要求的。

5控制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控制网包括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密度应满足本标准4.2精度要

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布设密度。

5.1.2平面控制测量一级及以上控制点测量应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

规范》CJJ/T73的要求执行。

5.1.3高程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高程测量应按照《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国家

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要求执行。

5.1.4一、二、三级控制点应按《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四等水准精度要求施测桩

面高程。

5.2平面控制测量

5.2.1二、三级控制测量应在高等级平面控制点基础上布设,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GNSS

等方法施测,应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要求执行。

5.2.2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铆钉作其中

心标志,可不作点之记。测绘区域范围内,一般不应少于3个固定埋石控制点。

5.2.3二级、三级、图根控制测量宜选取利用GZCORS系统采用网络GZCORS-RTK技术施测。GZCORS-RTK

控制点的布设要求如下:

a)控制点可布设为三个以上的连续通视点;

b)控制点可布设为2个以上的点对,各点对之间应布设附合导线进行连接;

c)相邻通视点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5之规定。

10

DB4401/T101—2020

表5RTK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相邻点间距点位中误差边长相对中误流动站到单基

等级起算点等级测回数

离(m)(cm)差站间距离(km)

三等及以上≤6

二级≥3005≤1/10000≥3

一级以上≤3

四等及以上≤6

三级≥2005≤1/6000≥3

二级以上≤3

四等及以上≤6

图根≥1005≤1/4000≥2

三级及以上≤3

注1:一测回是指RTK流动站接收机在重新初始化之后所成功完成的一次GZCORS-RTK测量;

注2:个别困难条件下,相邻点间距离最多可缩短至规定值的2/3,但边长与全站仪检测较差应≤

±2cm;

注3:网络RTK测量在GZCORS系统覆盖范围内可不受起算点等级、流动站到单基站间距离的限制;

注4:GZCORS-RTK控制点布设与测量方面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CJJ/T73执行。

5.2.4GZCORS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GZCORS-RTK测量数据采样间隔一般设为1s,模糊度置信度应设为99.9%以上。经、纬度记录到

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记录到0.001m。

b)GZCORS-RTK测量作业开始前,或单基站RTK测量中基准站重新设置的,应至少在一个已知点上

进行检核。检核平面较差应≤±5cm,高程较差应≤±8cm。

c)GZCORS-RTK测量必须在接收机已得到模糊度固定解状态下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