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2345-2025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规范

JJF 2345-2025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Measurement of Zero Carbon Buildings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4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JF 2345-2025
标准类型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5-11-05
实施日期
2026-02-05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建筑碳计量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单体和建筑区域的低碳、近零碳、零碳计量评价;工业建筑的非生产功能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消防安全治理技术保障中心
起草人:
邓高峰、汪洪军、吕庆斌、李百毅
出版信息:
页数:40页 | 字数:4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2345—2025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MeasurementofZeroCarbonBuildings

2025‑11‑05发布2026‑02‑05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JJF2345—2025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MeasurementofJJF2345—2025

ZeroCarbonBuildings

归口单位: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建筑碳计量分

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成都市消防安全治理技术保障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委托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建筑碳计量分技术委员

会负责解释

JJF2345—2025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邓高峰(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汪洪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吕庆斌(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李百毅(成都市消防安全治理技术保障中心)

参加起草人:

关运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伟荣(北京工业大学)

张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JJF2345—2025

目录

引言………………………(Ⅱ)

1范围…………………(1)

2引用文件……………(1)

3术语…………………(1)

4基本规定……………(3)

4.1评价对象…………(3)

4.2评价范围…………(3)

4.3评价周期…………(3)

4.4评价条件…………(3)

4.5评价维度…………(3)

5建筑碳计量管理体系………………(3)

5.1一般规定…………(3)

5.2建筑碳计量管理…………………(4)

5.3人员………………(4)

5.4计量器具…………(5)

5.5方法………………(6)

5.6数据质量…………(7)

5.7数据应用…………(8)

5.8建筑碳排放监测平台……………(8)

6碳排放指标…………(8)

6.1零碳建筑指标……………………(8)

6.2零碳建筑区域指标………………(9)

7评价的实施…………(9)

7.1评价资料准备……………………(9)

7.2资料审查…………(9)

7.3现场审查…………(10)

7.4符合性评价………………………(10)

8评价报告……………(10)

8.1一般规定…………(10)

8.2评价报告的要素…………………(10)

8.3评价报告的应用…………………(11)

附录A建筑碳排放指标限值…………(12)

附录B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管理用表参考格式…………(15)

附录C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评价记录表…………………(18)

附录D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评价报告参考格式…………(23)

JJF2345—2025

引言

为加强零碳建筑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运行阶段有效节能降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国市监计量

发〔2022〕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参照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

查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参考政府间气候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

南》,并结合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要求及现状,保持主要的评价计量方法与技术规范

和国家规范一致,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针对建筑或建筑区域从碳计量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建筑碳排放指标的控

制水平两个维度进行评价,得出建筑或建筑区域是否为“低碳”“近零碳”“零碳”的

结论。倡导通过完善并不断改进的碳计量管理体系保障建筑运行碳排放量值的准确性

及“零碳”评价结论的可靠性。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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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建筑计量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单体和建筑区域的低碳、近零碳、零碳计量评价;工业建

筑的非生产功能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

3.1低碳建筑lowcarbon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

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设备与系统用能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可再生能源资源并建

立了完善的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实现建筑碳排放指标符合6.1.2规定的建筑。

3.2近零碳建筑nearlyzerocarbonbuilding

在实现低碳建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提升建筑本体降碳水平、利用建筑本体及周

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实现碳排放指标符合6.1.2规定的建筑。

3.3零碳建筑zerocarbonbuilding

通过建筑本体降碳和本体可再生能源资源满足近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利

用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

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排放指标符合6.1.2规定的建筑。

3.4区域district

以居住、办公、医疗、商业、教学等功能为主且具有清晰物理边界的地理范围。

3.5低碳建筑区域lowcarbonbuildingdistrict

综合考虑区域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

化区域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

蓄能、碳汇,区域内碳排放以建筑运行碳排放为主,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计量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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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且有清晰物理边界、实现碳排放指标符合6.2.2规定的地理范围。

3.6近零碳建筑区域nearlyzerocarbonbuildingdistrict

在实现低碳建筑区域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优化节能、减碳、碳汇和可再生能源利

用等措施、实现碳排放指标符合6.2.2规定的地理范围。

3.7零碳建筑区域zerocarbonbuildingdistrict

在实现近零碳建筑区域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内生产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措施,可将建筑碳排放全部抵消的地理范围。

3.8使用率loadingratio

建筑或建筑区域内实际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3.9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buildingcarbonemissionintensity

在建筑实际运行条件下,以年为单位的建筑运行碳排放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kgCOe/m2a

注:单位符号为2(·)。

3.10基准建筑referencebuilding

以被评价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GB55015相关要求的建筑

能耗或碳排放计算模型。

3.11建筑降碳率buildingcarbonreducingratio

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与被评价建筑实际碳排放强度的差值比上基准建筑碳排放强

度的百分比值。

3.12碳抵消carbonoffset

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

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

注:建筑或区域碳抵消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非技术措施实现。

3.13建筑碳计量器具buildingcarbonemissionmeteringinstrument

用于评价建筑碳排放,直接或间接测出建筑碳排放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

或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14建筑碳计量管理体系buildingcarbonemissionmeteringmanagementsystem

为了实现建筑碳计量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岗位设置、职责权

限、仪器仪表配置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素的总称。

3.15evaluationperiod

评价周期

评价建筑是否达成零碳建筑计量要求所需考察的时间跨度。

3.16碳源流carbonstream

流入或流出某个核算单元的化石燃料、含碳的原材料、含碳的产品。

注:建筑外购的电力、热力、冷量等可以被认为是含碳的产品。

3.17活动数据carbonstream

根据运输载具能源、资源消耗记录进行核算,基于真实准确的全部能源、资源消

耗记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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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规定

4.1评价对象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对象的界定符合下列要求:

a)评价单体建筑时,应以建筑的物理边界或建设红线内附带的周边区域为评价对

象,并应根据满足本规范的程度给出零碳建筑计量评价符合性结论;

b)评价建筑区域时,应以区域的物理边界或建设红线内附带的周边区域为评价对

象,并应根据满足本规范的程度给出零碳建筑区域计量评价符合性结论。

4.2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的碳排放活动数据符合下列要求:

a)与建筑功能直接相关的建筑运行期间能源活动和非能源活动碳排放应纳入评价

范围;

b)在评价对象的物理边界内,但不属于建筑功能的碳排放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c)活动数据采集应覆盖计量边界和范围内全部碳源流,如无法准确采集,应取能

够覆盖建筑碳计量边界的最小范围活动数据进行采集。

注:建筑功能指该建筑设计时为了保障室内环境条件和建筑使用所必要的功能,包括暖通空

调、照明、动力、炊事、生活冷热水、安防、楼宇控制等;建筑物理边界内的非建筑功

能为虽然在建筑内发生,但并非为了保障室内环境或建筑使用所必需的功能,如实验、

医疗、教学、生产设备、数据中心等。居住建筑因插座产生的活动数据单独计量。

4.3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满足以下要求:

a)评价周期应以年为单位,且应至少包含连续、完整的12个月;

b)评价周期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采暖季和一个完整的制冷季,无采暖或制冷要

求的建筑不适用。

4.4评价条件

评价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a)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且投入运行至少1年后进行;

b)在评价周期内,被评价的建筑或建筑区域的平均使用率不应低于70%;

c)被评价的对象全部建筑功能应正常且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5评价维度

对于选定评价对象的零碳建筑计量评价,应从建筑碳计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碳

排放指标的符合性两方面进行。

5建筑碳计量管理体系

5.1一般规定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应能覆盖

已查明的建筑运行能源活动和非能源活动的碳排放,且应明确碳计量管理职责、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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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计量管理、配备足够的资源、使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确保碳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

5.2建筑碳计量管理

5.2.1组织

5.2.1.1组织机构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有从事碳计量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主管部门,设置碳计量岗

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对于规模较小的建筑或建

筑区域,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兼任。

5.2.1.2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筑碳计量工作负总责,向建筑或建筑区域内人员宣贯碳计量的

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碳计量目标,确保实现碳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

有效配置,决定改进碳计量工作的措施。

分管负责人应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碳计量管理制度,组织对碳计量工作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对碳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碳计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落实建筑碳计量管理工作,检定、校准、核查和维护碳计

量器具,采集、统计分析碳计量数据。

5.2.2碳计量管理制度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建立健全碳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有效性。碳

计量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正确理解和执行。

碳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碳计量管理职责;

b)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c)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核查管理制度;

d)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e)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

f)碳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5.2.3碳计量目标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确定碳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碳计量目标应是可测算的,

且与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保持一致。

碳计量目标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保碳计量器具配备、检定/校准/核查周期、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b)确保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c)确保建筑运行碳排放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d)确保碳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5.3人员

5.3.1人员配备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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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运行碳计量管理,保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b)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核查、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计量

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满足建筑运行碳排放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c)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保证建筑运行碳排放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5.3.2培训和资质

所有可能影响建筑运行碳排放计量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都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建筑运行碳排放计量的范围、要求和操作方法,具备相关资

质或能力,经培训、授权后上岗。

5.4计量器具

5.4.1计量器具配备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配备能够开展建筑运行碳排放计量活动所需的器具,并满

足以下规定:

a)应区分建筑运行碳排放和非建筑功能碳排放;

b)应满足建筑运行阶段不同类型的能源活动和非能源活动碳排放分类、分级、分

项计量要求,并将建筑运行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用量单独计量;

c)计量器具的种类、数量、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d)对于建筑运行碳排放中的能源活动因素,其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JJF1356、

GB17167的要求和建筑运行碳排放数据采集需要;对其中的直接碳排放,除应配备能

源计量器具外,还应配备可对相应的碳排放因子进行测试分析的仪器设备,或定期对

直接碳排放源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测算碳排放因子。

5.4.2计量器具配备量确认

零碳建筑或建筑区域应按照不同碳源流种类和来源,确定建筑运行碳排放流向和

计量采集点,形成建筑运行碳排放流向图和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5.4.3计量器具档案

应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b)设备的识别,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c)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d)器具当前所在的位置;

e)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测试)证书;

f)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溯源确认;

g)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记录;

h)计量器具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记录;

i)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5.4.4校准方案

建筑碳计量负责人员应制定检定或校准方案,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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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如果计量器具在使用时包含修正因子或参考值,应有方案确保其得到正确更新。

5.4.5计量器具有效性

在用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当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应

检查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并形成记录。

在下列情况下,计量器具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a)当测算准确度或测算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时;

b)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时;

c)用于直接测算被测算的设备;

d)用于修正测算值的设备;

e)用于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算结果的设备,计量器具装置;

f)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未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

5.4.6计量器具有效性标识

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方式标识,使设

备使用人有效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5.4.7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

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计量器具的程序和记录,以确保其功

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5.4.8计量器具失效的处置

如果计量器具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

时,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并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碳排放测算

数据的准确性。

5.5方法

5.5.1建筑运行碳排放计量方法学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中建筑运行碳排放量值应通过碳排放因子法获取,并应分别对

活动数据和碳排放因子进行计量。

5.5.2计量评价边界

零碳建筑计量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周期应符合4.1、4.2、4.3的规定。

5.5.3建筑碳排放种类

建筑碳计量应包含能源活动对应的二氧化碳和建筑中非能源活动使用的制冷剂、

气体灭火剂、绝缘气体等其他温室气体,按照《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值表示。

对于非能源活动的温室气体,可按评价周期内的补充加注量计。

5.5.4可再生能源的减碳量

评价对象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送且未被记为外部单位的减碳量,可被记为评

价对象的减碳量,碳排放因子取电网碳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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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量值溯源

建筑运行碳计量溯源符合以下规定:

a)计量数据应通过形成文件不间断的溯源链将测算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

联,建立并保持测算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每次测算均应引入测算不确定度;

b)应通过具备能力的计量服务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等方式确保建筑碳排放测算

结果溯源到计量技术规范;

c)应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周期计划,且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要求;

d)对于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采取可

行、有效的措施(例如比对核查、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e)属于自行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作为依据;

f)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应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5.5.6碳排放因子

碳排放因子应有明确的溯源链条溯源至原材料或燃料化验结果。当与碳排放因子

对应的碳源流没有发生技术进步、政策措施、供应商变更、生产地点变更等重大变化

时,在评价周期内测试得到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均可被认为是有效数据。

当碳排放因子的有效数据无法获得时,可采用国家或相关权威部门最新发布的用

于交易结算的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称为具备可靠性数据来源的碳排放因子。

对于能源活动的直接碳排放因子,如建筑或建筑区域未配备相应的测算器具,应

在评价时进行取样,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并以此结果进行建筑运行碳

排放计算。

5.6数据质量

5.6.1数据采集原则

碳计量数据采集应与计量器具实际测算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计量数据。

对被测算的碳源流、系统功能应分别按分类、分级、分项设置建筑碳计量采集点,

对建筑碳计量涉及的各种参数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和

可靠,规定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

5.6.2数据采集频次

同类、同级、同项的采集时间应保持一致,应满足计算和统计建筑运行碳排放量、

碳排放强度或降碳率的需要,且应符合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要求。

5.6.3数据采集方式

用于零碳建筑计量评价的数据应来自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a)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

核人员签字;

b)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碳计量数据

并备份归档;

c)第三方公正计量,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服务机构提供公正的碳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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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数据处理要求

建筑运行碳排放数据及争议数据的处理符合以下要求:

a)碳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应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b)建筑碳计量数据应准确有效,已核算的绿色电力、绿证、核证自愿减排量、碳

普惠减排量等数据应提供有效证明;

c)碳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碳计量数据有误或无法统计时,应制定

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

d)当同时采用多种采集方式且不同采集方式得到的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第三方公

正计量或用于交易结算的数据为准,并应追溯不同采集方式产生差异的原因。

5.7数据应用

5.7.1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

量采集记录。

5.7.2制定建筑年度降碳目标和实施方案时,应以碳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

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进措施。

5.8建筑碳排放监测平台

建筑或建筑区域宜建立碳排放监测平台,监测平台符合以下要求:

a)应具备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的自动采集、记录、可视化展示功能;

b)应能够展示建筑运行碳排放流向图和计量采集点网络图,且应与计量器具的实

际配备一致;

c)对能源活动对应的建筑运行碳排放应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测,保证数据实时反

馈,对不能实时记录的数据应能生成不可更改的人工录入记录;

d)监测平台宜具备与建筑智能化控制系统集成、交互的功能,为其他系统的低碳

运行策略提供支撑。

6碳排放指标

6.1零碳建筑指标

6.1.1不确定度指标

用于碳排放指标计算的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的相对不确定度不应大于5%。

6.1.2碳排放指标

在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居住建筑的碳排放指标达到附录

A表A.1、公共建筑的碳排放指标达到表A.2或表A.3的,可评价为“低碳建筑”;居

住建筑的碳排放指标达到表A.4、公共建筑的碳排放指标达到表A.5或表A.6的,可

评价为“近零碳建筑”;在满足近零碳建筑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

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非建筑降碳技术措施抵消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净碳排

放量不大于零,且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的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量的

20%的,可评价为“零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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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使用率修正

当评价对象的使用率不为100%时,应将用于碳排放指标计算的建筑运行碳排放

总量折算为使用率100%时的情况。修正方法为实际测算碳排放量乘以修正因子,修

正因子可为评价对象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的比值。

6.2零碳建筑区域指标

6.2.1不确定度指标

用于碳排放指标计算的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的相对不确定度不应大于10%。

6.2.2碳排放指标

在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建筑区域的碳排放指标达到

表A.7或降碳率不低于30%的,可评价为“低碳建筑区域”;碳排放指标达到表A.8

或降碳率不低于60%的,可评价为“近零碳建筑区域”;在满足近零碳建筑区域要求

的基础上,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非建筑降碳技术

措施抵消剩余碳排放量后,区域建筑净碳排放量不大于零,且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

的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区域建筑碳排放量的20%的,可评价为“零碳建筑区域”。

6.2.3使用率修正

当评价对象的使用率不为100%时,应将用于碳排放指标计算的建筑运行碳排放

总量折算为使用率100%时的情况。修正方法为实际测算碳排放量乘以修正因子,修

正因子可为评价对象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的比值或区域设计使用人数与实际使用

人数的比值。

7评价的实施

7.1评价资料准备

资料准备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或建筑区域有效图纸;

b)建筑或建筑区域基本情况和碳计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设置框架图;

c)建筑碳计量工作自查报告;

d)建筑碳计量管理制度;

e)评价周期内的碳源流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能源审计报告;

f)建筑碳计量人员一览表及任职文件;

g)建筑碳计量器具清单、溯源证书和有效性验证记录;

h)建筑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

i)建筑碳排放流向图;

j)建筑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7.2资料审查

评价人员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对技术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资料审查后,应填写“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评价记录表”(详见附录C),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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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评价报告”(详见附录D)、“审查情况汇总表”(详

见附录D附件1)。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编制“零碳建筑(建筑区域)碳计量审

查不符合项报告”(详见附录D附件2)。

7.3现场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