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587-1996 Code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microprocessor-based relaying protection equipment

行业标准-电力 中文(简体)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L/T 587-2016 | 页数: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587-199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电力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6-01-08
实施日期
1996-05-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页码,���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Code�for�operating�management�of�microprocessor-based

relaying�protection�equipment

DL/T�587—1996

前���言

��为了适应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的需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

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

理提供了全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电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刚、孙玉成、毛锦庆、曾宪国。

��本标准于1996年1月8日发布,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1996

Code�for�operating�management�of�microprocessor-based

relaying�protection�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1-08批准��������1996-05-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5kV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主设备和线路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DL�478—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55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95�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3�总则

3.1�微机继电保护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为了加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实现电

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3.2�调度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均应以本标准为依

据,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制造等工作也应满足本标准有关章条的要求。

3.3�从事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从事220kV及以上线路或200MW及

以上机组的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对继电保护专

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

3.4�下列人员应熟悉本标准:

3.4.1�网(省、地区)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及专业领导。

3.4.2�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主管继电保护工作的调度(试验)所长、电气分场主任和继电保护所所长。

3.4.3�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专责工程师。

3.4.4�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班长、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微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检验维

护人员。

3.4.5�各单位主管运行、基建、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的领导。

3.5�各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装置的运行规程,其中应对一些特殊

要求做出补充,并结合本标准同时使用。

3.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微机继电保护装

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按DL�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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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页码,���

92中的4.1.1执行。

3.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12年。

4�职责分工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1�网(省)调继电保护机构

4.1.1�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

4.1.2�负责全网(省)局各种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

4.1.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本网(省)调调度人员制

定、修订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本网(省)内使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

程。

4.1.4�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分析。负责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

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改进措施和事故通报。

4.1.5�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局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

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4.1.6�负责对网(省)调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现场继电保护人

员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培训。

4.1.7�各网(省)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指定专责人,专责人应熟练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硬件。

4.1.8�各网(省)调应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维修中心工作,维修中心对每种微机继电保护应备一套完整的

装置,并有足够的备品、备件。

4.2�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机构

4.2.1�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输入定值。

4.2.2�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4.2.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微机

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

4.2.4�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

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4.2.5�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

4.2.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2.7�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

4.2.8�了解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

4.3�调度人员

4.3.1�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

4.3.2�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4.3.3�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3.4�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

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

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4.3.5�参加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

4.4�现场运行人员

4.4.1�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

4.4.2�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负责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

作。

4.4.3�负责记录并向主管调度汇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包括投入试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信号指示(显

示)及打印报告等情况。

4.4.4�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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