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386-2001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 18386-2001 Electric vehicles—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Test procedur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8386.1-2021 |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386-200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1-07-12
实施日期
2001-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清华大学
起草人:
孙惠、赵静炜、陈全世、伦景光、刘桂彬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3.080.01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386-200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

里程试验方法

Electricvehicles-Referenceenergyconsumptionand

range-Testprocedures

2001一07一12发布2001门2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18386-2001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DIS8714:2000《电动道路车辆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规程》标准本

标准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相比,采用了欧洲驱动循环,略去了国际标准中提供的美国和日本驱动循

环;增加了等速试验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惠、赵静炜、陈全世、伦景光、刘桂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

里程试验方法GB/T18386-2001

Electricvehicles-Referenceenergyconsumptionand

range-Testprocedure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的电动汽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8385-2001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147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电动汽车的整车整备质量completeelectricvehiclekerbmass

包括动力蓄电池,不包括乘员或装载质量,车辆充满冷却液、玻璃洗涤液、润滑油、随车工具和备用

车轮、车载充电器、手提式充电器或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设备提供的手提式充电器的一部分的质量。

3.2试验质量testmassofanelectricvehicle

电动汽车整备质量与以下三种条件之一规定的质量之和。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该质量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且小于36akg,该质量为180kg;

如果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360kg,该质量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的一半。

13标定的能量消耗率referenceenergyconsumption

车辆经过规定的试验循环后对动力蓄电池重新充电,从电网中得到的电能除以续驶里程试验所行

驶的距离所得的值。

注:标定的能量消耗率通常用Wh/km表示

3.4续驶里程range

电动汽车从动力蓄电池全充满状态开始到标准规定的试验结束时所走过的里程。

注:续驶里程通常使用km表示。

4续驶里程和标定的能ft消耗率的试验方法

4.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f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一07一12批准2001一12一01实施

GB/T18386-2001

以下方法描述了用km表示的续驶里程和用Wh/km表示的从电网上得到的标定的能量消耗率的

试验方法

4.2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见表1,

表1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测量参数单位准确度分辨率

时间S士0.1s0.1s

长度m士0.1%1m

温度C士1C1C

速度km/h士1%0.2km/h

质量kg士0.5%1kg

4.3试验条件

4.3门车辆条件

车辆按照规定的试验质量加载。

车辆的轮胎气压按照制造厂的规定进行调整。

照明、光信号和附加装置应该关闭,除非对这些装置有使用要求和车辆白天行驶有要求。

除牵引目的以外,所有有效的能量储存系统(电能、液压、气压等)应该按照制造厂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动力蓄电池,试验驾驶员应该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程序使电池保持在正常的运行温度下

工作。

在试验开始前,试验车辆应该至少行驶了300km

4.3.2环境温度条件

在5-32C环境温度下进行室外试验。

在20-30'C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

4.4试验程序

4.4-1总则

试验程序包括以下4个步骤:

—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

—进行工况或等速条件下的续驶里程试验;

—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

—计算标定的能量消耗率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需要移动车辆,不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将车辆移动到下一个试验地

点(不允许使用制动能量回收)。

4.4.2结束试验循环的条件

当车载仪器给出驾驶员停车指示时,应停止试验;或者,进行附录A(标准的附录)A2规定的工况试

验循环,在车速小于等于70km/h时,当不能满足A2.3所规定的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在车速大于

70km/h时,将加速踏板踏到底,允许超出A2.3规定的要求。

4.4.3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

除非车辆制造厂或动力蓄电池制造厂有其他的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下面规定

进行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

量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充电程序可以按照GB/T18385中规定的常规充电方法

进行。

GB/T18386-2001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按4.4,3.1和4-4.3.2规定。

4.4-3.1动力蓄电池的放电

首先,试验车辆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士5%的稳定车速(见GB/T18385)(在环形跑道或测功

机上)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

放电在下列条件下结束:

—车速不能达到3。分钟最高车速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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