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49-2020 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
DB22/T 5049-2020 Green pre-mix mortar sta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11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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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7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
Standardforevaluationofgreenmortarmixingplant
DB22/T5049-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7日
2020·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告
第56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标准》
等4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建筑施工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城镇钢桥面沥青混合料铺装
技术标准》《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准,编号依次为:DB22/T5046-2020、DB22/T5047-2020、DB22/T
5048-2020、DB22/T5049-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1月27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
标〔2020〕1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有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础
设施;5管理体系;6能源与资源投入;7产品;8环境排放;9绩
效;10评价。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
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
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子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方达康砂浆技术研究院
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坤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秀严业飞杜颖刘庆红
王宇涵夏艺鸣邓晓明李祥涛
于东奇孔德厚计英孙鹏
赵跃李昱莹王楠李晓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陶乐然关洪波肖力光
孙秀刚朱士坤朱岩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基础设施.......................................................................................6
4.1一般规定................................................................................6
4.2建筑设施................................................................................6
4.3照明设施................................................................................8
4.4设备设施................................................................................8
5管理体系......................................................................................10
5.1一般规定...............................................................................10
5.2安全.......................................................................................10
5.3维护.......................................................................................11
5.4管理.......................................................................................11
6能源与资源投入..........................................................................13
6.1一般规定...............................................................................13
6.2能源投入...............................................................................13
6.3资源投入...............................................................................14
6.4采购.......................................................................................15
7产品..............................................................................................16
8环境排放......................................................................................17
8.1一般规定...............................................................................17
8.2大气污染物...........................................................................18
8.3水体污染物...........................................................................19
8.4固体废弃物...........................................................................20
8.5噪声.......................................................................................20
8.6温室气体...............................................................................22
9绩效..............................................................................................23
1
10评价............................................................................................24
10.1评价方式.............................................................................24
10.2考核评价项目及星级分值.................................................25
附录A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27
本标准用词说明................................................................................41
引用标准名录....................................................................................42
附:条文说明....................................................................................44
2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指导预拌砂浆站的
绿色评价,提高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预拌砂浆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及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
1.0.3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绿色预拌砂浆站greenpre-mixedmortarstation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生产预拌砂浆产品,并实现了用地集约化、
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预拌砂浆站。
2.0.2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3湿拌砂浆wet-mixedmortar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专
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
拌合物。
2.0.4干混砂浆dry-mixedmortar
水泥或石膏等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
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
混合物,按环保要求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
用。主要有水泥干混砂浆和石膏干混砂浆等,建筑工程用干混砂浆
应实现散装化。
2.0.5无粉尘污染dustfreepollution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生产性粉尘(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
物)未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限值。
2.0.6低噪音生产lownoiseproduction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噪音未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限值。
2.0.7废弃物零排放zerodischargeofwaste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浆等废弃物应在预拌砂浆站区
域内就地回收处理利用,严禁排放至站区外,或经回收处理后向站
区外排放的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8站区boundary
以法律文件备案确定的企业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预拌砂浆
站规划建设区域。
2.0.9再生资源利用renewableresources
再生资源的资源化利用总称。包括就地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如
太阳能、水资源等)的综合利用;就地的工业副产物、农业副产物
及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粗细骨
料、掺合料、废水、废浆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10功能性砂浆functionalmortar
通过优选原材料、优化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设备与工艺,产品性
能符合特指功能要求的砂浆。
2.0.11绿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s
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
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
3基本规定
3.0.1绿色预拌砂浆站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
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
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
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预
拌砂浆站评价体系框架如图3.0.1所示。
管理体系(第5章)
产品
(第7章)
能源与资
砂浆生绩效
源投入
产过程(第9章)
(第6章)
环境排放
(第8章)
基础设施(第4章)
图3.0.1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体系框架图
4
3.0.2预拌砂浆站的机械与设备应完善、齐备,布局应合理、紧凑,
应选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且不应属于国家和吉林省限制和淘
汰的类别。
3.0.3预拌砂浆站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散装水泥进入
砂浆站及使用过程中采取的装卸、转运、储存及使用的设施和场所,
应符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3.0.4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原材料的选用、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应严格
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0.5预拌砂浆站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实验室面
积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
配备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0.6企业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3.0.7积极开展功能性砂浆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3.0.8预拌砂浆站生产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年产规模
与生产线应协调一致。湿拌砂浆不应小于20万立方米,普通干混砂
浆不应小于20万吨。
3.0.9绿色预拌砂浆站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0.10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
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
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需求。
3.0.11最高管理者及预拌砂浆站管理机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的要求。
5
4基础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预拌砂浆站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
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
生能源利用。
4.1.2预拌砂浆站站区及各房间公共场所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
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干混砂
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51176的有关规定。
4.1.3砂浆生产线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
烘干、运输设备并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干混砂浆生产线优先选用免
烘干技术或清洁能源烘干设备。专用设备应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
设计规范》GB5117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1.4通用设备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主
要运行参数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4.2建筑设施
4.2.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站区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
质;
2工厂设计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51176标准,
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4.2.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区选址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且砂浆站的
6
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
2站区内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布置紧凑,分为生产
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工程用地结合工业企业规模、生产工
艺、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
局。功能分区明确,设置分区标识,易于运营管理。站区内建筑物、
构筑物的布置距离满足生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和采光的要求,
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现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合理布局;
3站区进出口布局方便车辆、人员的进出与管理,并设门岗
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且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湿润,不
得有粉尘堆积,并设立环卫设施;
4站区内道路及生产区的地面硬化,所有道路、料场和停车
场采用混凝土硬化,未硬化的空地进行绿化。道路设计综合考虑以
下因素:
1)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满足安全与卫生间
距的要求;
2)站区内设置环形行车路线,并设置导向、警示、位置标
识;
3)能满足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4)满足竖向设计及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仓库分仓储存,设有明显的标识,堆场采用仓储式,全封
闭,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主要生产设施,运输方便;
2)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封闭区
域,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骨料堆场为封闭式堆场,进出口设置冲洗轮胎和喷淋降
尘设施;
6站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或集中管理排放系统。生产区内设
7
置生产废弃物存放间,并集中处理利用;
7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实现建筑节能,配备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是实现生产废水有效利用的基本条件;
8工厂设有符合干混砂浆行业要求的标准化实验室。
4.3照明设施
4.3.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预拌砂浆站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照明符合使用要求的同时应满
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51176的有关规定。
4.3.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定期检查、检修;
2站区及办公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利用自然光照明,宜利用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采用LED、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
设施;
3不同的场所的照明进行分级设计,不同场所的照明功率密
度符合节能要求。
4.4设备设施
4.4.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设备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51176及相
关要求;
2应依据《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24851、《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
《预拌砂浆》GB25181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原材
料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8
4.4.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楼主机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
设施、设备均采用阻燃材料进行封闭,内部设置防尘采光设备;
2预拌砂浆站生产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采用
整体全封闭的方式,以降低生产噪音污染和减少粉尘排放。输送皮
带廊上部封闭,输送皮带下设置收料装置。制砂车间尽可能实施密
闭。生产线配置收尘装置,收尘能力与生产线的粉尘排放相匹配;
3水泥采用筒仓存放,设立除尘设备。外加剂的储存、输送
采用密闭、防腐和防渗漏措施,储存设备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并
配备相应标识;
4搅拌主机卸料口配备防喷溅设施,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
清洁。同时,配备保持完好的除尘、降噪设施。除尘、降噪设施中
的滤芯等易损装置定期保养或更换;
5料仓除上料管、除尘器出口以及应急防暴器阀门外,不再
有通向大气的出口。上料口采用密闭链接,防止泄露;
6各原料采用计量系统,对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砂浆配比及计
量精度等参数具有记忆功能;
7湿拌砂浆运输车配备防撒漏装置和清洗装置,干混砂浆移
动筒仓及运输车配备除尘装置及收尘功能;
8站区内所有运输车辆进行清洗,站内设置完善的排水及废
水处置系统。设置废浆回收装置以及烘干过程的废气处理设备;
9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集尘、除尘设备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9
5管理体系
5.1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GB/T19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
的体系。并根据预拌砂浆站的产品类别、生产规模及安全、维护与
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
度。
5.1.2根据预拌砂浆站的工艺设施、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设备维
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
5.2安全
5.2.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建立、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的要求;
2企业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的要求。
5.2.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
理小组及专业安全工作人员,每年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
培训和演练;
2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
相应的防护装置;
3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培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
10
保护用品;
4站区内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和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并采
取防护措施。安全标识的设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
用导则》GB2894的规定。站区在出入口、车辆通行要道、搅拌楼、
粉料储存罐体、输送皮带、堆场及装载机上料运转区域、水池及基
坑边沿、高坎及有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等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
5.3维护
5.3.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环境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
2配备专职维护人员。
5.3.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粉料仓标识及配
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标识清晰和料位控制系统正常运
作;
2配备专职人员对预拌砂浆站的设备、设施及站区环境质量
进行维护和监测检测,并详细记录备查。布设在密闭砂浆站的粉料
筒仓及骨料筒仓的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时清洁和更换滤芯,确
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3站区使用的计量、检测和监测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定期进行校准,保证正常使用和数据结果的准确性。
5.4管理
5.4.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应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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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专项实验室和主要实验检测设备。企业建立、实施能
源管理体系应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的要求;
3专业专职试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5.4.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企业人员、设备设施、厂区、采购、运行等方面的绿
色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搅拌主机卸料口设置的喷溅设施进行检查
维护,保持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清洁卫生;
2企业设置专门的试验室用于产品的研发、检验及质量控制,
并配备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试验室配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砂浆)
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DB22/T5039的相关规定;试
验室的主要计量设备按相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选择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
理,产品质量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建立信息化生产和
技术资料管理台账,并有完善的任务下达、流转、执行、客户反馈
等相关信息记录;
4制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应
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原材料运输过程中应遮盖或者封闭;
2)车辆在站区内行驶应无明显扬尘;
3)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监控,提高车辆利用
率;
5建立完善的交付验收制度,编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指导
施工单位正确使用;
6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生产量报表。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公告。
12
6能源与资源投入
6.1一般规定
6.1.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通过能源管
理体系认证,降低能源投入。
6.1.2站区取水定额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先
进的工艺设备,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产品能耗强度。
6.1.3预拌砂浆的原材料采集应结合站区周边实际的建材资源情
况,因地制宜地优先选用当地可利用的原材料。
6.1.4鼓励使用再生骨料、废石制砂等替代天然原料。
6.2能源投入
6.2.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开展节能管理。企业制定节能计划,
优化用能结构。
6.2.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实现上料、包装、码垛、储存、分拣
系统的智能优化控制;
2充分利用余热,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代替传统能
源,提高燃料替代率。定期对用能情况进行总结;
3对于原材料需要干燥处理的骨料堆场以及办公、生活区域,
设置太阳能干燥、太阳能供热(水)等主动式或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技术。
13
6.3资源投入
6.3.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取水定额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企业固体废
弃物回收和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3.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GB/T29115的要求
对原材料的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2利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固体废弃物作
为生产砂浆的原料,如再生骨料、废石等。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作
为掺合物,最大限度的代替水泥和砂等材料。固体废弃物相关性能
及取代量应通过试验验证,配制出的砂浆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
定的要求;
3湿拌砂浆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用水效率,降
低单位产品新鲜水取用量;
4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和残存的砂浆、
粉尘等可再生资源,设置相应的安置场地及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措施与产品。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浆及砂浆等不得外排。配备完善
的生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备设施,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利用无有害
物排放,废浆收集处理利用率不低于20%;
5降低烘干天然砂的能量消耗,减少天然砂资源的使用,保
护环境,鼓励采用机制砂和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干混砂浆;
6在保证砂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
有效利用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辅料。处理分类的再生辅料
运至附近的相关企业消纳应用。再生辅料的资源化全利用。
14
6.4采购
6.4.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自身原材料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并有质量控制记
录;
2委托检测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6.4.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标准评价和重新评
价供方的准则。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
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2原材料的运输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原材
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及粉尘、防止渗流的有效措
施;
3原材料采用散装或大包装进厂、包装材料循环使用;
4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色产品供应链管理与评价;
5废弃物资源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进行检测,严禁将含有有害物的废弃物
作为原材料使用;
6企业优先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
并保存供应商的档案。
15
7产品
7.0.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
定。取得绿色建材标识。
7.0.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符合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预拌砂浆
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并取得相关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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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排放
8.1一般规定
8.1.1站区环境建设应结合砂浆站的生产工艺,冲洗道路、车辆等
易产生废水、废浆及粉尘等污染物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合理利用站区内外的地形、地貌及自然条件,
充分利用有利因素。
8.1.2站区生产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域建筑物的位置、道路、
照明、绿化等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吉林省的有关规定。
8.1.3新建预拌砂浆站的环境配套设施,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满足“三同时”原则。
8.1.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水泥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制度。
8.1.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制定相应的站区周边和站区内声环境功能要求、噪音区域控制方
案,建立完善的噪音监测制度。
8.1.6对易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及区域,采取适宜、有效的降噪及
隔声屏障措施。降噪及隔声屏障措施的设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
质量标准的规定。
8.1.7预拌砂浆站的除尘、废水、废浆及降噪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并适时记录运行情况。
17
8.2大气污染物
8.2.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站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站区生产性粉尘
监测点位置;
2企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度。
8.2.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区内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规定;
2站区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1h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符合下
列限值要求:
1)计量层、搅拌层,不大于1000μg/m3;
2)骨料堆场不大于8000μg/m3;
3
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400μg/m;
3站区生产性粉尘排放的监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应符合
下列要求:
1)监测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在下风口方向的站区内均匀设置
2个以上测点,其中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
测点应分别连续监测,并单独评价;
2)监测站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在站区的骨料堆场、砂浆
站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及生活等区域设置测点,各测
点分别监测24h取平均值,并单独评价;
3)监测参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站
区边界50m位置均匀设三个以上测点,各测点应分别监测
24h平均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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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浓度;
4)空气污染物监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自行监测频
次不少于1次/年,第三方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并有详
细的监测记录;
5)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
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宜与粉尘监测装置相连,确保实时
监测和粉尘超标时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置
适宜的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置。
8.3水体污染物
8.3.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站区水体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生产废水检测位
置;
2企业建立生产废水处理制度。
8.3.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沉淀处理系统时,生产废水通过集水沟或污水泵进入
沉淀池沉淀处理,处理后可循环用于生产;采用压滤机对生产废水、
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废浆通过专业管道进入废水回收
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物做无害化处理。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8978或项目所在地水环境要求的有关规定;
2生产废水、废浆宜采取实时监控和视频监控。废水处理后
的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见表8.3.2。废浆的固含
量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807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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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2废水水质限值及测定方法
控制项目抹灰砂浆砌筑砂浆检测方法
pH值≥4.5≥4.5
不溶物,mg/L≤5000≤5000
《混凝土用水标
可溶物,mg/L≤10000≤10000
准》JGJ63
Cl-,mg/L≤3500≤3500
SO4-2,mg/L≤2700≤2700
3生产性废水检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自行监测频
次不应少于1次/年,第三方监测频次不应少于1次/年,并有详细的
监测记录。
8.4固体废弃物
8.4.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定站区固体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固体废弃物存放位
置。
8.4.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企业应设置处置场所,需
要委托相关方进行回收处理时,相关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
2对于已硬化的砂浆废料进行破碎,作为骨料重新用于砂浆
生产,其掺量应经过试配确认;最大限度的代替水泥和砂等材料。
固体废弃物相关性能及取代量应通过试验验证,配制出的砂浆性能
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8.5噪声
8.5.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站区噪声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噪声产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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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建立噪声监控制度及声环境监控方案和措施。
8.5.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噪声形成的站区周边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限值。见表8.5.2。
表8.5.2预拌砂浆站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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