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807-2014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807-2014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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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807-2014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1-11
实施日期
2015-05-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C80

13.220.2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807—2014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Pensionagencyfire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14-11-11发布2015-05-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T807—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消防安全职责......................................................................1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

6场所设置要求......................................................................5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6

8防火巡查和检查....................................................................9

9火灾隐患整改.....................................................................10

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2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2

12火灾事故处理....................................................................13

13消防档案........................................................................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2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2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2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26

I

DB36/T80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纯栋、曾勇、万灏、王荣辉、张振球、黄颖、熊铭、朱显华、未小刚、任新

华、罗永青、叶新林、郑辉。

II

DB36/T807—2014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

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安全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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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1.1养老机构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

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1.2养老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4.1.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

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4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养老机构目标管理

考核内容。

4.1.5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

一管理。

4.1.6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

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

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单

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b)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建立定期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

d)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组织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单位志愿消防队组织;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其他养老机构每年至少

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结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养老机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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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d)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f)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

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或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记录。

4.6志愿消防队员

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

组织疏散、会扑灭初期火灾;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d)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救援。

4.7员工(护理员)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做好通讯联络、疏散

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

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5.2消防安全制度

5.2.1消防组织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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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

5.2.2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5.2.3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和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改正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

内容。

5.2.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器材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6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

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

结与评估等内容。

5.2.8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奖惩办

法等内容。

5.2.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养老机构还应该制定仓库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制度。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养老机构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f)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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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所设置要求

6.1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建筑装修必须符合GB50016、

GB50222、GB50140、GB/T50340和JGJ122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6.2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2.1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2.2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

筑内时,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布

置在首层或二层。

6.2.3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

6.3安全疏散

6.3.1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

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3.2多层的老年人建筑(敞开外廊建筑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

6.3.3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设置外窗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

于1.5m2,且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6.3.4老年人公寓的疏散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每一间老年人居室有门通向外廊或相连的外

阳台。

6.3.5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

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6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4m范围

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

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

6.3.7老年人建筑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m,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m。

6.3.8超过二层的老年人建筑宜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保险绳、轮椅、急救担架等

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6.4建筑消防设施

6.4.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m3除住宅外的居住建筑应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6.4.2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内的老年人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单、多层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3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4消防应急照明

6.4.4.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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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其他房间;

c)单层、多层建筑内使用面积超过200m2的公共餐厅;

d)疏散走道。

6.4.4.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6.4.5疏散指示标志

6.4.5.1大型老年人建筑宜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4.5.2老年人建筑公共餐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5.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老年人建筑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增设能保持

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6.4.5.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

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

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d)设置在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6.4.6灭火器

6.4.6.1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

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6.4.6.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具。

6.4.6.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不大于1.5m,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6.5装修材料

养老机构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

料。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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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对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

的消防安全责任。

7.1.3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试

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重点部位和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

7.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分别按照附录B、附录C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化管理细则。

7.1.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

7.1.6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7.2消防安全标识管理

7.2.1养老机构应按附录A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

消防安全标识。

7.2.2消防安全标识应规范统一,使用材质经久耐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

7.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将药品库房、液化气瓶间、供(用)氧房、变配电间、厨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等重要用房、容易发生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实行严格管理。

7.4电气防火管理

7.4.1一般规定

7.4.1.1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7.4.1.2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4.1.3每年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查。

7.4.2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

露,并留有1-2处检修孔;

b)配电箱、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c)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

料保护隔热;

d)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4.3电气防火日常管理要求

a)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

b)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c)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使用电气设备;

d)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

e)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f)应设置电瓶车固定充电插座,安装继电保护装置,严禁电瓶车车主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

7.5用火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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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焊、气焊等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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