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088-2007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32/T 1088-2007 Power user extension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it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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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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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PICS13.060.20
Z16
备案号:21238-2007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088—2007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standardofbusinessexpansionprojectsforelectricpower
customer
2007-09-01发布2007-12-3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1088-2007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
5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6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7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8接入工程方案
9接入工程设备选型
10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
附录A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附录B负荷分级
附录C高层建筑分类
附录D35kV及以下业扩接入工程典型设计图
I
DB32/1088-2007
前言
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
源政策,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作为
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2-2002《标准化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
陈林荣、潘洋、林琦、刘忠、宗强、毛士良。
II
DB32/1088-2007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供
电方案编制原则、配电网规划原则、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的确定、接入工程
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l2325-2003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20052-2006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19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7-199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12326-2000电能质量标准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DL/T401-2002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825-200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842-200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DL/T5092-1999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5218-2005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D131-1984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1
DB32/1088-2007
SDJ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4-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DB32/T989-2007低压电气装置规程;
DB32/T991-2007电能计量配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工程businessexpensionprojects
“业扩”是指供电方办理用户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简称,业扩工程包括在申请接
电工作中涉及到接入工程、用户受电工程。
3.2
居住区residentialarea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
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3
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3.4
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3.5
超高层建筑superhigh-risebuilding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6
建筑面积buildingarea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
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7
配置系数configurationcoefficient
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其计算方法
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kW)之比值。
3.8
双电源doublepowersupply
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
的。
3.9
N-1原则N-1criteria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线路、发电机、变压器等)无故障或因故障
断开,电力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电压和频率值均在允许
范围内,这通常称为N-1原则。
3.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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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责任)分界点assetdemarcationpoint
指供电方和用户的电气设备连接处。
3.11
配电所distributionsubstation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
筑物),俗称开闭所。
3.12
环网柜ringmain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
网柜。
3.13
电缆分支箱CableBranchBox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
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14
长期允许电流long-termallowablecurrent
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
3.15
电源点powersourcepoint
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3.16
申请容量applicationcapacity
指用户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的容量。
3.17
受电容量installedcapacity
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
备用时,每回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
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3.18
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
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
柜(箱)等。
3.19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largecapacitynonlinearload
泛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
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有非线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
3.20
变电容载比transformercapacity-loadratio
指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总容量与对应的供电总负荷之比。
4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
4.1接入工程
4.1.1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以及由于用户申请容量而引起上一级电压等级建设或改造的工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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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接入工程的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
供电线路、电源接入点、资产(责任)分界点的划分及接入方式。
4.2用户受电工程
4.2.1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及以下由用户建设、管理的用户内部工程。用
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用户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应采用符合现
行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电气设备。
4.2.2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江苏省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如用户委托设计任
务的内容与供电方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供电方案为准。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
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两路电源的运行方式、保安措施、计
量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
5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5.1供电方在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
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5.2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5.2.1安全性
应满足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的要求,确保用户对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的规
定。
5.2.2可靠性
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足对用户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5.2.3经济性
满足用户近期和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适当;无功补偿装置配置
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电费电价
的标准执行正确;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5.2.4合理性
用户用电性质应分类正确;供电电压选择合理;用户接入工程应就近接入电网。应根据
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路径选择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
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确保用户受电端有合格的电能质量。
5.3重要用户
符合本规范第7.2条规定的重要用户,其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双电源或多电源应取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或同一电
力系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3.2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应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
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5.3.3每座用户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
一、二级负荷的用电。当用电容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宜
超过4台。
5.3.4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6配电网规划
6.1配电网的规划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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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中压配电网规划
6.1.1.1网架结构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
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
6.1.1.2中压配电网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建设相结合,
与配电网络现状相结合,与业扩工程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
6.1.1.3中压配电网的规划应与地区的经济发展、市政建设及用户供电需求相适应,为满
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可将配电网划分为以下三类:
a)A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中心以及大中型住宅区等负荷集中并对供电可靠性
要求很高的区域,网络结构应对所有配电设施满足N-1安全准则,检修时不引起非检修段的
停电,所有线段的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
b)B类——一般工商业负荷区、一般住宅区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区域,主干网络
应满足N-1安全准则,主干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支线故障可隔离。
c)C类——市郊、乡(镇)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一般的区域,网络结构应满足检修时不
引起线路全停,故障可分段隔离。
6.1.1.4城市中压配电网的供电分区,宜按照地理位置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又能互供的区
域,各分区以城市主要道路和自然环境划界,供电范围互不交叉。以电力系统变电站为中心,
10kV城区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km以内。
6.1.1.5农村中压配电网供电主要以乡(镇)供电为主,向周边乡村辐射供电,一般不考
虑线路之间的互供,特殊情况下(如变电站为单台变压器运行或单电源供电),可以考虑1~
2条线路与其他变电站之间的互供。10kV农村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10km。山区或边远地
区在电压偏差满足电能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线路的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
6.1.1.6随着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城区中心区域中压配电网应最终形成以电缆为主的网
络结构;郊区及城乡结合区域,新建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农村10kV架空线路一
般采用裸导线。
6.1.1.7配电网络应设置足够的联络线、配电所及杆上分断设备。提高配电网的灵活性,
满足配电网络各种运行方式的需要,并考虑实现分段开关、联络开关的远方控制。
6.1.1.810kV电气设备应采用标准化、无油化产品,实现设备的免维护。
6.1.1.9逐步建立配网自动化,实现包括配电变压器监测系统、用户负荷管理系统、集中
抄表系统,部分重要地区实现馈线自动化。
6.1.1.10为促进电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电气设备的噪音应控制在国家环保指标
之内,电力设施、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消防的要求。
6.1.1.1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谐波污染”,使电能质量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低压配电网规划
6.1.2.1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在低压负荷中心,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长。低压供电半
径市区不宜大于150m,郊区不宜大于250m。
6.1.2.2低压配电网应力求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的树干式或
放射式结构。相邻变压器低压干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刀闸或熔断器,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
6.1.2.3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导线规格力求统一,主干线一次建成,新增变压
器时网架结构应基本不变。
6.1.2.4低压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原则,每台配电变压器单元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
宜跨乡(镇)供电,城区不宜跨街区供电,同时还不应越过10kV线路的分段开关或联络开
关,不应跨越高压电源的供电范围。
6.1.2.5低压线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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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多户合用的接户线导线截面应按长期允许电流及电压损失选择,但最小截面不得小于
16mm2。
6.1.3电力系统变电站进出线规划
6.1.3.1电力系统变电站的布局、数量和容量,应考虑到对本地区整体网架结构及配电网
络的可靠性、经济性和电能质量的优劣。
6.1.3.2110kV电网变电容载比应在1.8~2.1范围内确定。
6.1.3.3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
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确定的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电缆通道经过处地下
有市政管网时,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6.1.3.4城市中心区域110kV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6.1.3.5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
带、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对110kV及以上的电力
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
6.1.3.6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
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6.2配电所(包括环网柜、电缆分支箱)设置布点的一般原则
6.2.1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是10kV配电电缆网架组网的节点,并通过该节点实现
向用户电能的分配。
6.2.2对环网接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一般以4~8个为宜,环网主节点为配
电所或公用环网柜。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应超过本回路的长期允许电流。
6.2.3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6.2.410kV配电所、环网柜宜建于负荷中心和两座电力系统变电站供电范围分界之处,以
便于加强电网联络,选址时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宜选择在主要道路的附近。
6.2.510kV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kV•A。居住区的接入容量
按本规范8.6.1条执行。
6.2.610kV电缆分支箱不宜接在主干环网上,接入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kV•A。每座电缆
分支箱可接入2~4回,每回接入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7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7.1用户负荷性质的确定
7.1.1用户用电负荷性质的确定,应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后在安全、
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
负荷、三级负荷。准确地认定用电负荷性质,以便选择恰当的供电方式。
7.1.2用电负荷分级的划分见附录B。
7.2重要用户的确定。
7.2.1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重要用户、重要场所的安全可靠用电,凡中断供电
有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称为重要用户:
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b)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c)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d)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e)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电力调度中心、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
视、广播中断者。
f)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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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相关场所。
g)超高层建筑。
h)煤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用户。
7.2.2确定为重要用户的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7.3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
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1220V/380V电压等级
7.3.1.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6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7.3.1.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
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7.3.1.3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采用低压供电。
7.3.1.4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
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60kW。
7.3.210kV电压等级
7.3.2.1凡超过本规范第7.3.1条规定的用户应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7.3.2.2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kV•A及以下者,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7.3.2.3城区或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的用户申请容量超过8000kV•A,且附近无35kV
供电条件时,可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受电变压器(含直配的高压电机)总容量不宜大于
20MVA。
7.3.2.4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kV•A以
上时应从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4000kV•A之间,在
满足接入条件时可优先从配电所、环网柜接入。
7.3.335kV电压等级
7.3.3.1用户申请容量在8MVA以上、30MVA及以下时,宜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
7.3.3.2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15MVA及以下时,宜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7.3.3.3当单回线路供电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合理增加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用户
申请容量超过15MVA时可采用双回路供电或新建35kV线路供电。
7.3.3.4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kV•A以下时,如附近有35kV线路且有输送能力,或35kV
以直配形式降至400V作为用户受电装置使用,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时,应优先考虑接入35kV
电网。
注:20kV电压等级可参照35kV电压等级执行。
7.3.4110kV电压等级
7.3.4.1用户申请容量在30MVA以上时,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
7.3.4.2用户申请容量小于30MVA且距离电源点大于5k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
110kV电压等级供电。
7.3.4.3单回110kV线路最大允许容量不应超过100MVA。接入公用线路的用户,应根据所
接入线路的导线截面、线路现有负荷的情况,以及用户申请容量的大小进行验算,原则上该
用户接入后,线路负荷不应大于100MVA。用户申请容量超过50MVA,应考虑新建线路供电。
7.3.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用户申请容量在100MVA及以上时,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7.3.5特殊大用户
对部分大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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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7.4低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7.4.1居住区
7.4.1.1普通居住区、高档住宅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a)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
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
16kW。
b)高档住宅每户基本配置容量不得小于16kW。
7.4.1.2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7.4.2零散居民用户
零散居民用电容量按照每户不小于8kW确定。
7.4.3低压电力用户
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
的总和,其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设备的额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的额定
kW数。如果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如果设备
上标明的是输入额定电流值而无额定容量值时,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其用电容量:
单相设备:Pe=Ue³Ie³cos∮
式中:
Ue——额定电压(kV);
Ie——额定电流(A);
cos∮——功率因数。
三相设备:Pe=1.732³Ue³Ie³cos∮
式中:
Ue——额定电压(kV);
Ie——额定电流(A);
cos∮——功率因数。
注:如果设备铭牌上标出的额定容量是马力,应折算成kW值。
7.5高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7.5.1一般规定
7.5.1.1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
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
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7.5.1.2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
入工程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
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
7.5.1.3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同步建设。
7.5.2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
高压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容量(kV²A)的总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
7.5.3居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7.5.3.1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的确定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是根据居住区内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来确定,户数越少则配
置系数选择越大,户数越多则配置系数选择相应递减,但最少不得小于0.5,即配电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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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7.5.3.2居住区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居住区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
增长的需求,以利于今后增容。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容量为315kV•A~
500kV•A的配电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的容
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1000kV•A。
7.5.4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7.5.4.1用电负荷密度法
供电方应根据当地的用电水平,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当地的负荷密度指标。不同用户负
荷密度指标参照本规范7.4.1的规定。
7.5.4.2需用系数法
7.5.4.2.1根据用户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负荷特性和行业特点在实际用电负荷下的需用
系数求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用电设备使用时的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用户应达到的
功率因数值和用户实际自然功率因数,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即:
S=Pj/COS∮=ΣPeKd/COS∮
式中:
S——视在功率(kV•A)
Pj——计算负荷(kW)
Kd————需用系数
cos∮——用户的平均功率因数
ΣPe——用户需用设备容量总和(kW)
7.5.4.2.2常见的几种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见表1。
表1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
用电设备电炉转炉
机床加工机械制造纺织机械毛纺机械面粉加工榨油机
名称炼钢炼钢
需用系数1.00.50.2~0.50.65~0.850.55~0.750.40~0.600.7~1.00.4~0.7
8接入工程方案
8.1一般规定
8.1.1对用户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结合各
地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就近、可靠四项原则综合确定。当有多个可
选的电源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见附录A。
8.1.2对用户电源的接入方式,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以及电力通道因素,综合考虑架空线、
电缆的选择。
8.1.3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的分支
线和配电变压器的T接,并有利于带电作业。
8.1.4架空线路接入的,其终端杆(塔)一般应设置在用户厂区(居住区)的围墙外。
8.1.5电缆工程敷设方式,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
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并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8.1.6架空线路供电的双电源用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8.1.7对具有谐波源的用户,其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供电电源点注入的谐波电
流允许限值应符合GB/T14549的规定;对波动负荷用户所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供电电
源点的限值应符合GB/T12326的规定;110kV、220kV用户应符合本规范8.3.4、8.3.5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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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35kV及以下用户应符合DGJ32/J14的相关规定。
8.1.8非线性负荷用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
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用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并应依据经评审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治理措施。
8.1.9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宜采用由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
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方式。
8.2供电电源点的确定
8.2.1供电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确保电网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8.2.1.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2.1.3应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来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满足用户的
需求,保证可靠供电。
8.2.1.4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线路路径应短捷顺
直,减少与道路的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8.2.2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
损坏。
8.2.2.2重要用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8.2.3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8.2.3.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
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
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8.2.4三级负荷的用户由单电源供电。
8.2.5由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供电的用户,宜采用同等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负荷等级
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等级供电。
8.2.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承担100%一
、二级负荷的供电。
8.2.7低压用户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2.7.1应就近接入低压配电网。
8.2.7.2低压用户选择电源点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电源系统负荷的不对称度:
a)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除单相变压器供电外,线路电流在80A
及以下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在80A以上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b)220V单相或380V二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8.2.8居住区电源点的选择应符合DGJ32/J11的规定。
8.3110kV、220kV用户接入方式
8.3.1110kV、220kV用户供电接入系统,需遵循SD131、DL755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可行性研究,并根据我省及各地市电网规划
与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营销业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评审。
8.3.2110kV、220kV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应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分级,用科学的负荷预
测方法,对用户的本期、近期和远期(规划)等各时期的负荷进行合理、科学的预测分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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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8.3.3110kV、220kV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原则,根据
全省及各地市电网现状,与电力系统短期(5年以下)、中期(5~15年)和长期(15~30
年)规划相符合,其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l2325的规定,供电系统应满足系统安全、
稳定原则。
8.3.4在各地区电力系统主力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和主网架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对110kV、
220kV用户接入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多方案(两个及以上)设计比较。在符合电网和
各地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接入路径、线路采用方式进行分析和选择,计算系统潮流、调压
及短路电流,论证接入系统合理的电压等级,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110kV、220kV用户
变电所的电源接入点、接入路径、方式、系统接线方案及需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
8.3.5对有特殊负荷(如电气化铁路单相整流型负荷、轧钢冲击负荷等)用户,可能会引
起公共电网产生负序、谐波和电压波动、发电机组功率振荡,必须研究其对公共电网的电能
质量影响,提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案,在满足GB12326、GB/T14549标准的条件下,方可接
入系统。
8.3.6对有自备电厂的110kV、220kV用户,其电厂接入系统方案还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评审。
8.435kV用户接入方式
8.4.135kV用户接入系统可通过35kV杆(塔)、35kV电缆分支箱或电力系统变电站35kV
开关间隔采用架空线、全电缆、架空线-电缆方式接入。
8.4.2用户变电所毗邻厂区围墙的,如供电线路为架空线时,其进线段宜采用短捷、顺直
的架空线方式接入用户变电所的进线隔离装置;远离厂区围墙的通过终端杆(塔)采用进户
电缆方式接入。
8.4.3采用电缆线路接入的,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8.4.3.1直接接入进线隔离装置。
8.4.3.2接入户内式变电所的穿墙套管的户外侧。
8.4.3.3接入户内式变电所内的电缆小室。
8.4.4采用架空线方式接入的,其用户变电所型式为户内式、半户内式、露天式时,不
宜将架空避雷线接至变电所的建筑物外墙或户外配电装置的构架上。
8.4.5通过电力系统变电站35kV开关间隔接入的用户,其接入间隔的建设标准应符合该变
电站的建设要求。
8.4.6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用户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架空线方式接入。
8.510kV用户接入方式
8.5.1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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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D/T 1086-2023 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 2023-10-31
- TD/T 1087-2023 主体功能区优化完善技术指南 2023-10-31
- DZ/T 0447-2023 岩溶塌陷调查规范(1:50000) 2023-10-31
- TD/T 1090-2023 国土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2023-11-18
- TD/T 1088-2023 海域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 2023-10-31
- DZ/T 0445-2023 天然气水合物术语 2023-10-31
- DZ/T 0460-2023 地质灾害自动化仪器监测预警规范 2023-11-18
- TD/T 1089-2023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 2023-10-31
- DZ/T 0446-2023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光纤监测规程 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