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2/T 1056-2023 食品安全抽样程序规范

DB3202/T 1056-2023 Food safety sampling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2/T 1056-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8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江阴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起草人:
王朝阳、李涛、高建春、缪丽娜、周利军、黄晓东、周宇、倪峥飞、龚珊、沈力飞、邓磊、朱梦曦、华文通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3202/T1056—2023

食品安全抽样程序规范

Specificationforfoodsafetysamplingprocedures

2023–10–18发布2024–01–01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2/T1056—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江阴市食品安全检测中

心、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朝阳、李涛、高建春、缪丽娜、周利军、黄晓东、周宇、倪峥飞、龚珊、沈

力飞、邓磊、朱梦曦、华文通。

I

DB3202/T1056—2023

食品安全抽样程序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原则、抽样准备、抽样流程、文件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以及风险监测

的抽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T30891—2014水产品抽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06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抽样networksampling

以网购形式对通过网络开展食品交易的经营者所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样。

4抽样原则

4.1总则

4.1.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以问题为导向。

4.1.2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应以科学评价为目的。

4.2一般原则

4.2.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让被抽样单位准备样品。

4.2.2有针对性地抽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样品。

4.2.3抽检品种与检测项目统一确定,重点选取公众消费量大和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风

险隐患较大、涉及非法添加的重点食品品种和项目。

4.2.4食品风险监测主要是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抽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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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应不受以下因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5抽样准备

5.1抽样单位

5.1.1抽样单位由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

由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5.1.2委托抽样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

提供必要的帮助。

5.2抽样实施方案的制定

5.2.1抽样单位应依据以下法规、政策、文件和计划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样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

——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计划。

5.2.2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依据、时限、区域、环节、人员、品种、数量、方法、样品的保存和

运输等内容。

5.3抽样人员

5.3.1抽样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培训和能力确认。

5.3.2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5.3.3应熟悉相关产品抽样方案,掌握抽样相关技能。

5.3.4不参与所抽产品的检验。

5.4抽样前培训

5.4.1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

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4.2抽样单位应在执行具体某项任务前,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实施细则、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产品知识、抽样文书的填写、抽样方法、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用语规范

(附录A)等对抽样人员培训。

5.5抽样物资准备

5.5.1证件:抽样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件等。

5.5.2抽样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委托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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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移交确认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5.5.3抽样及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办公用品(A4纸、黑色签字笔、记号笔、印泥等)、平

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移动终端设备、采样箱、车载冰箱、收纳箱、恒温箱、影像记录仪、温度记录

仪、电子秤、抽样袋、样品封样工具(封条、自封袋、透明胶带)、无菌抽样工具(无菌袋、帽子、口

罩、手套、酒精灯及其他无菌取样可能用到的工具)、扦样工具。

5.5.4备用金:根据抽样计划在财务预支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样品及差旅、食宿。

5.5.5具体携带情况应根据任务抽检样品的种类来确定。

6抽样流程

6.1常规抽样

6.1.1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告知权益

6.1.1.1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样,抽样人员需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内容的《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等),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告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

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性质、抽检食品种类等有关信息。如对抽样过程有异议,在抽样完成

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

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6.1.1.2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的,还需出示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委托书》或其复印件。

6.1.2查验证照,核对资质

6.1.2.1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主体资质证书,确认被

抽样单位合法经营,并且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6.1.2.2抽样时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

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等行为,应立即停止抽样,填写食品安全抽样

异常情况报送表并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1.2.3抽样中遇有其他不需要抽样检验、应当开展现场执法工作的情况,应立即填写食品安全抽样

异常情况报送表并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1.3样品抽取

6.1.3.1抽样人员应当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

用或销售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

6.1.3.2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每份样品的数量

应根据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属于包装食品(含预包装或非定量包装),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

息的待销产品;

——属于无包装食品的,样品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或由抽样单位专门准备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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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

6.1.3.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a)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b)拟抽样检验的食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c)拟抽样检验的食品由被抽样单位停止销售、单独存放、明确标注封存待处置的;

d)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e)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4拒绝抽样的情况: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

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列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6.1.3.5未抽到样品的情况: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抽取的食品品种,抽

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6.1.4过程记录、留存证据

6.1.4.1为保证抽样过程客观、公正,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并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抽

样场所、贮存环境、抽样基数、样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6.1.4.2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

——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门头照);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样品在货架上的照片(反映样品在售时的储存状态);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应包含样品正反面照片(样品名称、生产日期、该

样品的生产厂商,委托商、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营养成分表等标签信息需清晰可见);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照片中清晰可见封条上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检样与备样同时出现在照片中),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

护措施的照片;

——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抽样单以及封条签字盖章的照片:

——抽样结束,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样品合照;

——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告知书照片;

——纪律反馈单照片;

——购买样品付费凭证照片;

——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进货票据照片;

——抽样单上备注栏填写的需要关注的地方;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6.1.4.3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照片,包括但不限于:

——被抽样单位门头照;

——营业执照;

——相关许可证照片;

——样品生产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溯源信息照片(如:无包装产品的供货商

信息等)照片;

——抽样人员取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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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抽样单及封条签字盖章照片;

——封样后样品照片;

——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样品合照。

6.1.5填写文书、签字确认

6.1.5.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格式文档(附录B),详细填写抽样

信息,抽样单填报要求详见附录C,填写完毕保存、打印,一式五份。

6.1.5.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对无法提供

相应合法印章的可加按指模确认,特殊情况可签字确认。

6.1.6做好标记、共同封样

6.1.6.1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好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封条封样,封条需双方

共同签字盖章,做好防拆封措施,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分、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6.1.6.2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条与抽样单一一对应,在封条上注

明检样、备样等字样。

6.1.7付费买样,索取票证

6.1.7.1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有样品明细。

可现场支付样品购置费,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再支付费用,要求

被抽样单位将发票、所购样品明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银行账号寄送指定的

付款单位,由指定的付款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

6.1.7.2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样品购置费的不用提供)。

6.1.8妥当储存运输,完整移交

6.1.8.1抽取样品有明示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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