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823-202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程
DB52/T 1823-2024 Special equipment administrative permit evaluation and review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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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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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120
CCSA00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823—202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程
Procedurefortheevaluationandappraisalofspecialequipment
administrativelicense
2024-06-14发布2024-07-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823—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机构和人员.........................................................................2
6工作程序及要求.....................................................................3
7评审内容要求.......................................................................5
附录A(资料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模版..........................................11
附录B(资料性)鉴定评审现场终止通知单模版..........................................12
附录C(资料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模版......................................13
附录D(资料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报告模版............................14
附录E(资料性)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模版............................................26
附录F(资料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报告模版............................39
I
DB52/T182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
中心、贵州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贵州省标准化协会、遵义市特种设备协会、六盘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汤倩、刘志鹏、聂印、泽仁娜措、任咏梅、李宏来、周扬、毛健、田军、
龚洪宾、刘光中、周钰、刘宏宇、符杰、张全保、潘璐、李智、周西、胡万刚、邹伟、邹志勇、龚飞、
刘纯、郭璐、吴琦、江富源、孔帅、陈卓、陆元涛、曹杰、周银、卢成云。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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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基本要求、机构和人员、工作程序和要求、评审内容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TSG07、TSGZ7001、TSGZ7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appraisalandevaluationofadministrativelicensefor
specialequipment
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申请的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organizationforappraisaland
evaluationofadministrativelicenseforspecialequipment
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条
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
4基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客观、公正、保密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
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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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和人员
机构
5.1.1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b)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及瓶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
质,其它鉴定评审机构应是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
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c)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10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
历,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监管的要求,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
平和组织能力,与鉴定评审机构签有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d)鉴定评审机构应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全职工作人员4名,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
评审能力的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有相应能力的鉴定评审人员;
e)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f)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程序或指南,建立鉴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或实施细则,建
立评审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和文档管理等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g)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h)不应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及销售活动,不应与申请单位存在资产、
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5.1.2鉴定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a)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工作;
b)负责对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评审、评审报告审核等;
c)对其承担的鉴定评审活动和鉴定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负责。
5.1.3对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5.1.4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且聘用期不应少于1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
受聘于发证机关委托的1家鉴定评审机构。
5.1.5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与鉴定评审人员签订公正性与保密性承诺。
人员
5.2.1鉴定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b)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c)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者高级无损检测资质证,不具备上述资格的
评审人员应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鉴定评审工作;评审组长应具有
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鉴定评审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
d)不应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在申请单位兼职或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能够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循回避原则;
e)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从事鉴定评审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f)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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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评审组长职责包括:
a)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评审组成员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指导,
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作出评价;
b)带领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
c)代表评审组与申请单位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
d)协调评审组与监督人员的联系;
e)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包括:审查文件、安排评审日程、向评审组成员分配任务、明确分工
要求、提供评审背景信息、策划现场试验项目(必要时)、准备现场评审记录表单以及评审前
应准备的其他事项等;
f)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评审组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g)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结合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形成评审备忘录,
提出现场评审结论;
h)组织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
i)负责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评审情况和结论以及报送评审资料。
5.2.3评审员职责包括:
a)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日程和评审任务分工完成评
审工作,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b)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协助评审组长组织现场试验考核,开展技术能力
确认工作,及时记录评审活动信息,完成评审相关记录的填写;
c)及时与评审组长沟通,处理评审中发现的疑难问题;
d)完成评审组长安排的其他任务。
6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般要求
6.1.1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并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提前告知申请单位。
6.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应在收到发证机关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
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
内完成)。
6.1.3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派出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
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6.1.4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将申请书、质量保证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等资料提交给
鉴定评审机构。
6.1.5鉴定评审工作应在工作日开展,申请单位提出或者鉴定评审特殊需要在节假日的除外。
6.1.6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工作迟延,不受上述期限
限制。
6.1.7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5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样式见附录A),并抄送发证机关和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一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市、
县(区)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6.1.8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1名以上(含1名)评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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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
秘密时,应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
安排。
6.1.10鉴定评审机构应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
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现场鉴定评审
6.2.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应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
议等。
6.2.2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质
量负责人)与申请项目相关人员应参加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不宜超过30分钟,会议内容包括:
a)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申请单位介绍与会人员;
b)评审组长宣读发证机关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明确评审将涉及的
部门、人员;
c)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及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d)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确认评审日程表;
e)介绍评审方法和程序要求,强调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原则,向申请单位做出保密承诺,明确廉洁
自律要求;
f)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g)申请单位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6.2.3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引领评审组进行现场巡视,现场巡视申请单位相关的办公及生产、
充装、检验检测场所。现场巡视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评审组应在现场巡视的同时进行有关的提问,
有目的地观察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生产、充装或检验检测的要求。
6.2.4评审组应根据首次会议的分工按照本文件第7章的要求开展分组鉴定评审工作,工作完成后评
审组内部进行情况汇总,提出存在问题,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6.2.5总结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总结会
议内容包括:
a)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b)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c)提出整改要求;
d)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
e)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6.2.6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6.2.7当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条件不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经申请单位书面
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鉴定评审机构可按照删减的许可范围或下一级别许可要求(减少许可子项目或
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6.2.8对于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样式见附录C),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为评审结束之日起6个月且不超过受理之
日起1年内(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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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评审
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应终止鉴
定评审,并将签署的《鉴定评审现场终止通知单》(样式见附录B)报送发证机关:
a)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b)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c)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造假;
d)人员严重不足(申请单位人员数量不足TSG07中人员要求数量的三分之二);
e)场所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f)缺乏必备的设备设施;
g)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h)不配合评审,致使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i)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j)其他导致终止评审的情况。
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
a)全部满足许可/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b)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c)除本款a)、b)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归档
6.5.1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需整改的,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
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样式见附录D、E、F),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提交
发证机关,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6.5.2鉴定评审机构应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
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宜少于8年。
6.5.3对于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满1年未进行现场评审的或终止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向发证
机关说明情况。
鉴定评审争议处理
6.6.1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
6.6.2鉴定评审机构应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6.6.3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发证机关应予以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7评审内容要求
资源条件
7.1.1资质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资质文件,申请单位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供母公司
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
延续、增项或变更评审时还应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许可证或检验检测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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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充装单位应按TSG07第C3.3.1及D2.1条要求提供充装地址的规划许可证明、燃气经
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7.1.2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TSG07、TSGZ7001、TSGZ7002及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配备与实际工作开展相适应的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许可或核准项目要求提供以下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a)单位员工名册,对于延续、增项或变更评审时,需提供申请书上所有员工最近连续6个月的工
资发放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的证明(含辞职人员,
不含新入职人员),对于首次取证单位至少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证明;
b)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检验检
测责任师、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质量安全员、项目负责人等的任命文件和学历、职称证
书等资格证明原件;
c)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应提供技术负责人、审批(定)人、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设计人员(含分
析设计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等的任命文件和学历、职称证书等资格证明原件;
d)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应提供单位负责人(站长)、技术负责人、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化
验人员、检查人员等的任命文件和学历、职称证书等资格证明原件;
e)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工资格证、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原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还应提供执业资格注册证明材料;
f)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g)有理工科专业学历证书、无工程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h)对于从业岗位有工作经历或教育(培训)背景要求的人员,提供相关工作经历、教育(培训)
背景、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如有退休人员,则应提供退休见证材料和聘用合同。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
险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
7.1.3生产(充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申请单位除提供满足正常生产(充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实物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生产(充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的管理台账和档案,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生产设备/仪
器/试验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验收(投入使用)日期、设
备状态、使用部门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
操作作业指导文件、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
b)检验检测仪器检定或校准证书;
c)生产(充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购置凭证或其他自有产权证明材料;
d)允许承租设备或装置的租赁合同原件。
7.1.4工作场所
住所、办公场所、厂房(仓库)、场地为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
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土地购买合同或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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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场所、厂房(仓库)、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租金付款凭证。租
赁合同应将租赁场所(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表述清楚,且应提
供出租方有权租让的证明文件(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作为附件。所有租赁都应能追溯到产权方,其
租赁期限应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
住所和办公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按上述要求分别提供见证材料。
气瓶充装单位的同一充装地址不应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
7.1.5法规标准
申请单位应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
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正版)及目录清单,受控外来文件清单。
7.1.6条件共享
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b)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应在同一省内)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
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许可条件,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若不在同一省,则应当
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c)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子公司不应
再单独申请许可,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d)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用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
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
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在同一省内)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
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
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应单独申请核准;
b)企业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可以与母公司共同申请
核准,核准条件可以共享,核准证颁发给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不应再
单独申请核准;公司与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分别提出核准申请时,核准条件不能共享;非控
股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共同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质量保证体系
7.2.1申请单位应按照TSG07、TSGZ7001、TSGZ7002及国家相关要求建立与其许可或核准范围相适
应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7.2.2对于延续、增项、变更的申请单位,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每个控制要素应抽查不少于1份质量体
系实施见证材料。
技术能力
7.3.1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及充装单位应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TSG07
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所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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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生产及充装业绩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延续换证应提供上一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台帐,每个延续许可子项目至
少有1台(套)生产业绩,且提供的生产业绩能覆盖其生产许可范围。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延续换证应提供上一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台帐,每个充装项项目至少有
10台(只)的充装业绩,充装及检查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及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充装单位应建立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7.3.3试设计
对于设计单位首次取证、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无设计业绩,申请单位应
进行试设计,且试设计文件应覆盖其申请范围(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试设计文
件应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设计文件的数量及要求应符合TSG07的要
求。
压力容器试设计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设计图样;
b)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c)制造(安装)技术条件;
d)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时);
e)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需要时);
f)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必要时)。
工业管道试设计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图纸目录和管道材料等级表;
b)工程规定;
c)管道数据表;
d)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轴侧图;
e)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f)施工安装说明(必要时)。
其它压力管道的试设计证明材料参照本文件条要求执行。
7.3.4试制造
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首次取证、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持证周期内
无制造业绩的,申请单位应试制造样机,试制造样机的数量及要求应符合TSG07的要求。
试制造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已制造完好的样机;
b)试制造样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c)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
d)制造过程记录;
e)制造自检报告。
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首次取证、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持证周期内
无制造业绩的,申请单位应试制造样品,试制造样品的数量及要求应符合TSG0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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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试制造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试制造样品;
b)试制造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
c)试制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d)试制造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适用于锅炉及气瓶);
e)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TSG07对监督检验有要求的设备)。
7.3.5试安装
对于安装(含修理)单位首次取证、增加许可子项目或者提高许可参数级别,申请单位应开
展满足子项目参数、级别要求的试安装。
机电类试安装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施工方案;
b)试安装告知书(适用于起重机械);
c)试安装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d)安装过程记录;
e)安装自检报告(电梯自检报告应当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
f)安装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电梯试安装还应提供施工方案中明确的安装人员往来电梯制造厂家试验井道地址的交通、住
宿凭证。
承压类特种设备试安装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试安装样品;
b)试安装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c)试安装产品施工告知书;
d)试安装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e)试安装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时)。
7.3.6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从事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批准(审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
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
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审核、批准(审定)人员应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试平台
()进行理论闭卷考试合格,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报
告附件提交给发证机关。
设计、校核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由评审机构出题在评审现场进行笔试考试,考试方式为闭卷,
考试时长为120分钟,考试成绩总分100分,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不低于70分。
对设计、校核、审核、批准(审定)人员进行设计答辩抽查,答辩合格标准为对设计图样及
其设计的相关技术问题回答正确。
理论知识考试及设计答辩的考核内容应符合TSG07附件C及附件E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鉴定评审时提交审核、批准(审定)人员已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培训考核结果的,
鉴定评审机构应对考核内容和结果进行确认,对能满足能力要求的可以采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培训考
核结果并将其列入鉴定评审报告的说明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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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1823—2024
7.3.7充装技术能力评价
首次或增项取证的充装单位,应由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对充装人员进行充装技术能力评价,充
装许可证延续的单位,必要时由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对充装人员进行充装技术能力评价。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技术能力评价方式可由充装及检查人员采用口述或其它可靠方式对充
装及检查过程进行描述并填写充装及检查记录,评审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
系的要求对充装及检查人员的描述和其填写的充装及检查记录进行评价。
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能力评价应当在充装系统调试运行正常的基础上,由该单位持证人员现
场进行试充装,验证充装人员能力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充装工作质量。
7.3.8检验检测现场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评审或者增项评审的现场考核项目需覆盖申请能力的所有类别、参数或设
备。延续评审和变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
现场考核可通过现场试验、报告验证、查阅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现场座谈提问等方式予以
确认。
现场试验的形式包括盲样考核、见证试验、操作演示等,评审员在现场试验考核时应跟踪关
键试验过程、观察试验设备和人员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每个核准项目至少出具一份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现场试验结束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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