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954-200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3954-2004 Emergency vehicle warning lamp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3954-2009 |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954-200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3-04
实施日期
200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包勇强、王军华、陈时升、陆海峰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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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954-2004

代替GB/T1395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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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rgencyvehiclewarninglamps

2004-03-04发布2004-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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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954-2004

前暇胃

本标准中第5章、第7章及4.3,8.2,9.1,9.2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T13954-1992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T13954-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部分涉及到的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并增加了几个新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分类、结构及电气性能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气候环境试验

要求及试验方法、机械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都重新做出了规定;

—增加了产品的检验规则、安装规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浙江星际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勇强、王军华、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954-1992。

GB1395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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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车辆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定义、分类、命名和适用范围、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特种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6739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T7922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8417灯光信号颜色

GB/T16422.2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氨弧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车辆emergencyvehicle

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具体如下:

—警车:

a)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

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b)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c)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d)人民法院用于押解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死刑执行、法医勘查、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强制

执行以及执行其他紧急公务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死刑执行车、法医勘察车、强制执行用车

和其他警务用车;

e)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辆和追辑逃犯的车辆。

—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

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

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3.2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emergencyvehiclewarninglamps

安装在特种车辆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GB13954-2004

3.3

基准轴referenceaxis

通过光源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4

对称轴symmetryaxis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5

主光源main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通过闪烁或旋转的方式发出信号的光源。

3.6

辅光源auxiliary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持续发光、起辅助照明作用的光源。

3.7

灯罩lampshade

用有色的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

4分类、命名和适用范围

4.1分类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可分为警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A;消防用标志灯具,代码为XF;救护用标志灯

具,代码为JH;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代码为GC.

4.2命名

标嗯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见(示例1)0

TBD-口一口

}1匕一一一一企业自行规定的代码

}‘按功能分为GA,XF,JH,GC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代号

示例1:TBD-JH-120,表示型号为120型、用于救护车的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4.3适用范围

警用和消防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警车和消防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

使用。

救护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救护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蓝色。

工程救险用标志灯具适用于3.1中定义的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

5要求

5.1外观、结构

标志灯具外观、结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外部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使用

分类;

—标志灯具中应至少安装1个主光源,如果安装辅光源,辅光源只能使用无色透明灯罩,且不能

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及正后方;

—标志灯具外壳或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和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色

GB13954-2004

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5.2文字和标志符号

5.2.1一般要求

以下要求标出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应能清晰、耐久,按6.3中c)的方法试验后保持清晰、完整。文

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5.2.2开关、按键、熔断器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如(主光源和辅光源;前方

光源和后方光源等)和通/断状态;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5.3电气性能

5.3.1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或DC24Va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应安装熔断器。

5.3.2开关

标志灯具的主光源、辅光源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控制;有前、后方独立光源的,应由不同的开关分开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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