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13954-2009 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fire engines,ambulances and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954-200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11-15
实施日期
2010-05-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3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犐犆犛13.310

犃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139542009

代替—

GB13954200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标志灯具

,,

犠犪狉狀犻狀犾犪犿狊犳狅狉狅犾犻犮犲犮犪狉狊犳犻狉犲犲狀犻狀犲狊犪犿犫狌犾犪狀犮犲狊犪狀犱

犵狆狆犵

犲狀犻狀犲犲狉犻狀狉犲狊犮狌犲狏犲犺犻犮犾犲狊

犵犵

20091115发布201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犌犅139542009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分类和命名3

5要求3

6试验方法6

7安装9

8检验规则10

9标志、合格证和包装11

附录(规范性附录)标志灯具灯光颜色色品图

A13

参考文献14

犌犅139542009

前言

本标准的第章(和除外)、、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55.1.25.37.29.1.1

本标准代替—《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139542004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GB139542004

———修改了标准名称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本版的标准名称);

———删除了术语“特种车辆”(年版的),增加“警车”(本版的)、“消防车”(本版的)、

20043.13.13.2

“救护车”(本版的3.3)、“工程救险车”(本版的3.4)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术语“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年版的)为“标志灯具”(本版的);

20043.23.5

———修改了术语“主光源”的定义(年版的,本版的)、“辅光源”的定义(年版的

20043.53.82004

3.6,本版的3.9);

———修改了术语“灯罩”(年版的)为“主光源灯罩”(本版的);

20043.73.11

———增加了“照明光源”(本版的3.10)、“点亮时间”(本版的3.12)、“熄灭时间”(本版的3.13)、“闪

光能”(本版的3.14)、“单体标志灯具”(本版的3.15)、“组合标志灯具”(本版的3.16)等术语

和定义;

———修改了“标志灯具的命名”(年版的,本版的);

20044.24.2

———增加了标志灯具的组成(本版的5.2)、光源(本版的5.3)等要求;

———修改了电气性能,增加耐极性反接、待机电流和导线要求(年版的,本版的);

20045.35.5

———修改了色度性能中蓝色色品坐标范围(年版的,本版的),对附录中对应的蓝色

20045.45.6A

色品区域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发光强度要求,并增加光强分布要求(年版的,本版的);

20045.55.7

———修改了发光频率为闪烁特性(年版的,本版的);

20045.65.8

———修改了工作噪声上限要求()为()(年版的,本版的);

65dBA55dBA20045.75.9

———修改了电源适应性中电压波动范围(年版的,本版的);

20045.85.10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恒温恒湿试验、高温高电压试验合并为耐高温性能(年版的,本

20045.9

版的5.13);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低温启动试验、低温低电压试验合并为耐低温性能(年版的,本

20045.9

版的5.14);

———修改了电气性能检查(2004版的6.4,本版的6.3)、色度性能测试(2004版的6.5,本版的

)、发光强度测试(版的,本版的)、闪烁特性测试(版的,本版的)、

6.420046.66.520046.76.6

电源适应性测试(版的,本版的)、高温试验(版的,本版的)、低

20046.96.820046.10.16.11

温试验(版的,本版的)等试验方法;

20046.10.26.12

———修改了安装的有关规定(版的第章,本版的第章),增加了安全要求(本版的);

2004777.2

———修改了检验规则(版的第章,本版的第章),增加了确认检验的规定(本版的);

2004888.4

———修改了铭牌的表示内容(版的,本版的)。

20049.1.19.1.1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犌犅139542009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39541992GB139542004

犌犅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标志灯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

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低温(/—

GBT2423.12AGBT2423.1

,:,)

2008IEC60068212007ID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高温(/—

GBT2423.22BGBT2423.2

,:,)

2008IEC60068222007ID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振动(正弦)

GBT2423.102Fc

(/—,:,)

GBT2423.102008IEC60068261995ID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部分:试验方法试验:盐雾(/—

GBT2423.172KaGBT2423.17

,:,)

2008IEC600682111981IDT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部分:按接收质量限()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8.11AQL

(/—,:,)

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785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397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5992007

/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6739GBT67392006ISO151841998IDT

/—灯光信号颜色

GBT84172003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15766.1GB15766.12008IEC608092004

:;:,)

ECER372006ECER992006NEQ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部分:氙弧灯(/—,

GBT16422.22GBT16422.21999

:)

idtISO489221994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T1966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警车狅犾犻犮犲犮犪狉狊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

动车。

犌犅139542009

3.2

消防车犳犻狉犲犲狀犻狀犲狊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3

救护车犪犿犫狌犾犪狀犮犲狊

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

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

3.4

工程救险车犲狀犻狀犲犲狉犻狀狉犲狊犮狌犲狏犲犺犻犮犾犲狊

犵犵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

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5

标志灯具狑犪狉狀犻狀犾犪犿狊

犵狆

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3.6

基准轴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犪狓犻狊

通过主光源几何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7

对称轴狊犿犿犲狋狉犪狓犻狊

狔狔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8

主光源狉犻犿犪狉狅狋犻犮犪犾狑犪狉狀犻狀犱犲狏犻犮犲

狆狔狆犵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发生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信号的光源。

注:位置相邻并同步闪烁的独立主光源可作为同一主光源。

3.9

辅光源狊犲犮狅狀犱犪狉狅狋犻犮犪犾狑犪狉狀犻狀犱犲狏犻犮犲

狔狆犵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闪烁频率和发光强度均低于主光源的辅助性光源。

3.10

照明光源犻犾犾狌犿犻狀犪狋犻狀犾犻犺狋

犵犵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用于照明的持续发光的光源。

3.11

主光源灯罩犾犪犿狊犺犪犱犲狅犳狉犻犿犪狉狅狋犻犮犪犾狑犪狉狀犻狀犱犲狏犻犮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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