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21-2023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

DB35/T 2121-2023 Administrative service list and element management guidelines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121-2023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6-19
实施日期
2023-09-19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和指南管理、要素规范、实施规范、动态维护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对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 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潘榕、潘宏、陈辉、翁宜冰、陈斌、王彬彬、李雨、梁静、张泽雅、官耀荣、陈瑞烽、董婷婷。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A12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21—2023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

Guidelinesforcategoryandelementofgovernmentserviceitems

2023-06-19发布2023-09-19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21—2023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目录和指南管理......................................................................2

5要素规范............................................................................3

6实施规范............................................................................4

7动态维护............................................................................7

8监督检查............................................................................8

附录A(资料性)标准化目录范本........................................................9

参考文献..............................................................................25

I

DB35/T212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

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榕、潘宏、陈辉、翁宜冰、陈斌、王彬彬、李雨、梁静、张泽雅、官耀荣、

陈瑞烽、董婷婷。

II

DB35/T2121—2023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和指南管理、要素规范、实施规范、动态维

护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对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169.1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36114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GB/T39554.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1部分:编码要求

DB35/T1810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2169.1、GB/T36114、GB/T39554.1和DB35/T18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行政权力事项administrativepoweritem

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1: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

注2: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

[来源:GB/T39554.1—2020,3.1]

3.2

公共服务事项publicserviceitem

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注: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

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和查询、预约、缴费等简易公共服务事项。

[来源:GB/T39554.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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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政务服务事项governmentserviceitem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

服务事项。

注:本文件所涉及的事项指政务服务事项。

[来源:GB/T39554.1—2020,3.3]

3.4

基本目录basiccategory

含有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属性要素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包括国家基本目录和地方基本目录。

[来源:GB/T39554.1—2020,3.4,有修改]

3.5

实施清单implementationlist

对基本目录中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

[来源:GB/T39554.1—2020,3.5,有修改]

3.6

标准化目录standardizedcatagory

在实施清单基础上,将事权层级扩展至省、市、县、乡、村五级,包括名称、颗粒度、基本目录编

码、实施清单编码、事项类型、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事项办理深度、承诺时限、

表单格式、审查要点、办理条件、收费项目等要素,形成的全省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3.7

办事指南guidelineforservice

对标准化目录中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为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

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GB/T36114—2018,3.4,有修改]

3.8

权责清单listofpowerandresponsibility

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承担的责任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DB35/T1810—2018,3.2]

4目录和指南管理

4.1编制与审核发布

4.1.1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组织全省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编制与审核发布。

4.1.2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与发布本系统各层级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标准化目录范本见附

录A。

4.1.3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办

事指南的编制,以及同级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办事指南的审核发布。

4.1.4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与发布本部门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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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动态维护

4.2.1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组织全省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动态维护。

4.2.2省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动态维护。

4.2.3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办事指南的

动态维护。

4.2.4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办事指南的动态维护。

4.3监督检查

4.3.1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对全省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目录规范编制与发布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3.2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对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对

照标准化目录绑定情况、办事指南规范编制与发布情况、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规范办理情况等

进行监督检查。

5要素规范

5.1事项名称

5.1.1事项名称应与权责清单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5.1.2细化分解出的子项、业务办理项及办理情形,若权责清单未提及,但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存在对应的事项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或办理情形,应按照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名称进行规范

统一。

5.1.3权责清单和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均未提及的事项,或各地权责清单中同一事项名称不一致

的,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各设区市研究商定。

5.1.4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设定的特殊事项,事项名称由设定事项的设区市政务服务部门拟定提出,

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核定。地方特殊事项应在事项名称前标明市、县、乡、村名称。

示例:XX市XX区湖区占用、使用审批。

5.1.5同一事项的主项及拆分的子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应全省统一。

5.2事项颗粒度

5.2.1应对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开展“最优颗粒度”梳理,形成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和办理情形

的事项体系。

5.2.2同一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和办理情形的拆分细化标准应全省统一。

5.3基本目录编码

5.3.1不同政务服务部门行使的相同事项应采用相同的基本目录编码。

5.3.2非国家通用事项的基本目录编码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赋码。

5.3.3基本目录编码规则及调整管理应符合GB/T3955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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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实施清单编码

5.4.1实施清单编码由基本目录编码扩展而来,同时标识事项具体实施的政务服务部门,是每一条政

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唯一标识。

5.4.2基本目录中每一个事项由不同的政务服务部门实施时,应单独赋予实施清单编码。

5.4.3实施清单编码规则及调整管理应符合GB/T39554.1的规定。

5.5事项类型

5.5.1标准化目录事项类型应与国家基本目录对应事项类型统一。

5.5.2国家基本目录无对应事项的,事项类型应与权责清单对应事项类型统一。

5.5.3若各地权责清单对应事项类型不一致,事项类型应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商各设区市规范统一。

5.5.4同一事项的事项类型应全省统一。

5.6设定依据

5.6.1设定依据应涵盖设定事项及其要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依据应

包括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含特殊环节)设定依据、收费

项目设定依据与监管实施依据等。

5.6.2所有事项均应规定设定依据,事项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

5.6.3同一事项设定依据应相同。

5.6.4事项设定依据应包含:“排序”“依据级别”“依据文件名称”“依据文号”“制定机关”“实

施日期”“条款号”与“条款内容”,其填写要求如下:

a)排序:事项涉及多个设定依据的,应按照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由高到低逐级排列;

b)依据级别:标明依据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c)依据文件名称:使用全称;

d)依据文号:注明依据文件最新版本的令号、文号;

e)制定机关:使用全称;制定机关已经撤销的,使用文件颁布时的原制定机关名称;依据文件

经修订、修正的,依次载明修订、修正机关;

f)实施日期:注明依据文件最新版本的实施日期;

g)条款号:条、款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

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h)条款内容:标明与事项设定相关的具体条、款、项、目,避免全文引用,引用的条、款、项、

目内容完整。

5.6.5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含特殊环节)设定依据、收费项目设定依

据和监管实施依据填写要求参照事项设定依据。

6实施规范

6.1申请材料

6.1.1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量列明事项办理所需申请材料,包括需服务对象

提交的和政务服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

6.1.2各地可根据政务服务办理实际情况及改革成果,精简优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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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应避免在一项申请材料中包含嵌套多项材料。

6.1.4申请材料应明确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介质性质、材料必要性、材料设定依据、材料来源

渠道与材料提交方式等,具体要求如下。

a)材料名称:采用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规范的本系统事项申请材料名称;多部门共用的,采

用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统一规范的申请材料名称。

示例: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统一表述为居民身份证。

b)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电子”与“纸质或电子”:

1)材料形式为“纸质”:仅支持纸质材料;

2)材料形式为“电子”:仅支持电子材料;

3)材料形式为“纸质或电子:既支持电子材料又支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c)材料介质性质包括“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与“电子材料”:

1)介质性质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仅针对材料形式

含纸质的情况,明确相应材料的份数,并对材料有效期、复印件是否需加盖手印或申请

单位公章、复印件是否需提供原件现场核对、文件条形码等要求进行明确;

2)介质性质为“电子材料”:注明属于“在线填表”“电子文档”“纸质材料扫描件”或

“电子证照”,并对电子材料格式、是否需加盖电子签章等要求进行明确;

3)介质性质是复选项的应与材料形式相对应。

d)材料必要性包括“必要”“非必要”与“容缺后补”:

1)材料必要性为“必要”:必须提供;

2)材料必要性为“非必要”:仅部分条件下需提供;

3)材料必要性为“容缺后补”:申请办理时可暂不提供,在信用承诺期限内补齐即可。

e)事项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应有设定依据,材料设定依据应按照5.6的要求填写。

f)材料来源渠道包括“服务对象自备”“政务部门核发”与“其他”:

1)来源渠道为“服务对象自备”:申请材料由申请办事的服务对象提供;

2)来源渠道为“政务部门核发”:申请材料由政务部门出具;

3)来源渠道为“其他”:明确申请材料的来源渠道信息和对出具材料机构的资质要求。

g)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网上办”与“现场办”:

1)“网上办”:应明确提交材料的系统平台和网站地址;能够明确至系统或网站具体模块的,

应明确至具体模块;

2)“现场办”:包括“窗口提交”“上门取件”“邮寄提交”,应明确提交材料的办事大厅

地址、邮寄提交地址。

6.2办事流程

6.2.1根据办理渠道的不同,办事流程分为“网上办”与“现场办”。

6.2.2办事流程应体现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的主要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决定与送达,并明确处置方

式和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a)申请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提交申请的方式;

b)受理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满足和未满足受理条件的不同处置方式及结果;

c)决定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满足和未满足决定成就条件的不同处置方式及结果;

d)送达环节:明确办理结果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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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业务经办

业务经办应体现政务服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办理事项的主要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并明确

审查内容和承诺时限,具体要求如下:

a)受理环节:明确形式审查和受理条件的标准,以及从收到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到作出受理环节

决定的承诺时限;

b)审查环节:明确涉及的书面审查环节、现场勘查环节、法定特殊环节、跨部门共同审批环节,

以及实质审查内容和承诺时限;

c)决定环节:明确决定成就条件的标准,以及作出决定并制作办理结果的承诺时限。

6.4办理深度

6.4.1事项办理深度应明确“网办深度”与“事项办理跑动次数”,具体要求如下。

a)“网办深度”分为“Ⅰ级”至“Ⅳ级”:

1)“Ⅰ级”:仅提供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

2)“Ⅱ级”:提供在线申请和网上预审;

3)“Ⅲ级”:提供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和网上受理;

4)“Ⅳ级”: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包括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结。

b)“事项办理跑动次数”分为“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与“跑多趟”:

1)“一趟不用跑”:服务对象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零”次;

2)“最多跑一趟”:服务对象最多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一”次;

3)“跑多趟”:服务对象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两次及以上。

6.4.2同一事项办理深度的最低标准应全省统一。

6.5承诺时限

6.5.1承诺时限应明确计算单位为工作日、自然日或工作小时。

6.5.2政务服务部门应提高服务效能,承诺时限不宜超过法定时限的40%。

6.5.3政务服务部门办理事项依法进行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与专家评审等,

属于法定特殊环节,应明确具体时限,可不计入承诺时限。

6.5.4事项的所有法定特殊环节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

6.5.5法定特殊环节设定依据应按照5.6的规定填写。

6.6办事表单

6.6.1办事表单应明确申请表单与办理结果。

6.6.2应规范统一同一事项的申请表单和办理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a)申请表单:

1)表单要素:申请表单的内容一致;

2)表格格式:表格的排版一致;

3)数据来源:表单要素信息的来源明确,并在申请表单下方进行注释说明。

b)办理结果:

1)结果要素:办理结果的内容一致;

2)结果样式:办理结果基本版面设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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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审查要点

6.7.1应对所有申请材料设置审查要点。

6.7.2每项申请材料可含多条审查要点,每条审查要点仅设置一项审查内容。

6.7.3应依法依规设置审查要点,不设置兜底性条款。审查要点以“是”或“否”的问答方式呈现。

各审查要点之间属于并列关系的,当所有审查要点为“是”,即材料符合要求;对于审查要点为“否”

的申请材料,若存在补正措施,应在办理情形中予以明确。

6.8办理条件

6.8.1事项的所有办理条件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

6.8.2办理条件设定依据应按照5.6的规定填写。

6.8.3办理条件的表述方式分为肯定性条件与否定性条件:

a)肯定性条件:事项可以办理的情况;

b)否定性条件:事项不可办理的情况。

示例1:肯定性条件表述方式:“申请人必须具备…条件,才可办理”“申请人除…情况外,均可办理”。

示例2:否定性条件表述方式:“申请人存在…情况,不得办理”。

6.9收费项目

6.9.1事项所有的收费项目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

6.9.2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应按照5.6的规定填写。

6.9.3收费项目应明确收费主体(政务服务部门)、收费对象(服务对象)与收费标准。

6.9.4同一事项向不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名称、依据应相同。

6.9.5收费项目不应包括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和政务服务部门为开展政务服务工作自行委托并承

担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等。

6.9.6除明确的收费项目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应再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7动态维护

7.1标准化目录动态维护

7.1.1基本目录更新调整的,标准化目录应同步调整。

7.1.2属于地方特殊事项的,设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颁、修订、废止的,标准化目录应同步

调整。

7.1.3对于下级政务服务部门提出的基本目录、标准化目录新增、变更、取消事项,以及细化、修正、

补充完善标准化目录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等调整意见,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系统各级

政务服务部门意见后明确答复,并按照答复进行动态调整。

7.1.4对于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未明确答复并进行动态调整的意见,由设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

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向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商

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核定后明确答复,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答复进行动态调整。

7.2办事指南动态维护

7.2.1标准化目录更新调整的,办事指南应同步调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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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属于标准化目录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在等同于或优于标准化目录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事项办事指南相关要素和实施规范。

7.2.3标准化目录未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项办事指南

相关要素和实施规范进行动态维护。

8监督检查

8.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各地市一体化政

务平台和政务服务部门自建系统等线上渠道,检查标准化目录与基本目录绑定情况、标准化目录发布情

况、办事指南与标准化目录绑定情况、办事指南发布情况以及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

南的一致性情况。

8.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实地走访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查阅

卷宗等方式,检查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情况。

8.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评议、电话回访、

主动公开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检查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情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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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标准化目录范本

A.1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A.2事项颗粒度

事项颗粒度见表A.1。

表A.1事项颗粒度

主项办理情形

首次申请

有效期届满延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

A.3基本目录编码

000107010000。

A.4实施清单编码

11350000003591117D2000107007000。

A.5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A.6设立依据

A.6.1事项设定依据

事项设定依据见表A.2。

表A.2事项设定依据

排序依据级别依据文件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法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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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事项设定依据(续)

排序依据级别依据文件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

制定机关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

1法律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实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4年7月29日

2法规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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