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322-2023 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
DB4403/T 322-2023 Labour employment credit supervision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信用促进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郝时飞、崔歧平、杨保华、吴丽莎、秦信燚、李雅丹、黄海林、林要军、史旭、牛利娟、刘芳、胡利、鲜涛、陈健平。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6
DDBB4444003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322—2023
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
Guidelineforthecreditsupervisionoflaboremployment
2023-03-01发布2023-03-15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322—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原则............................................................................1
5监管及评价内容......................................................................2
6等级评价............................................................................2
7信用异议............................................................................3
8差异化管理..........................................................................4
9守信激励............................................................................4
10失信约束...........................................................................4
11信用修复...........................................................................4
12信用改善...........................................................................4
附录A(资料性)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表................................................5
附录B(资料性)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划分.................................................10
I
DB4403/T32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信用促进会、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时飞、崔歧平、杨保华、吴丽莎、秦信燚、李雅丹、黄海林、林要军、史旭、
牛利娟、刘芳、胡利、鲜涛、陈健平。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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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是在劳动用工领域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
重要手段。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
[2016]1号),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杭州市、南京市等省市对劳动用工信用
监管进行了探索。2019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发布,对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了部署。2022年《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发布,明确了信用监管对促进形成
新发展格局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在上述背景下,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共同开展了劳动用工信用监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以信用风险为导向,强化
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提升劳动用工监管效能。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加强监督
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无信用风险问题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其生产经营的打扰,逐步构建
“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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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用工信用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及评价内容、等级评价、信用异议、差异化管理、
守信激励、失信约束、信用修复、信用完善。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活动。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用工laboremployment
企业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安排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3.2
信用监管creditsupervision
对企业劳动用工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实施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激励,对严重
失信主体实施失信约束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3.3
诚信合规integrityandcompliance
企业实施劳动用工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尊重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3.4
信用风险creditrisk
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劳动用工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可能性。
4总体原则
4.1合法合规
劳动用工信用监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2客观公正
劳动用工信用监管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确定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流程和差异化管理措施。
4.3科学合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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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信用监管科学合理评估信用风险,保障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5监管及评价内容
5.1劳动合同
企业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及管理劳动合同的情况。
5.2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执行招聘录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
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用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公示告知和及时审查修改完善的情况。
5.3用工管理
企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保存用工管理台账,履行用工法定义务的情况。
5.4守信践诺
企业对监管部门、劳动者作出承诺并履行的情况。
5.5协商调处
5.5.1企业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履行
和解协议的情况。
5.5.2企业设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开展争议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自
觉履行争议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情况。
5.6监管配合
企业及时检查并主动整改被投诉举报或被监管部门提醒的内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在规定
期限内履行完成监管要求及行政处罚决定,并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况。
注: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整改、积极配合、主动反馈、信用修复。
5.7行业自律
企业参与行业自律、获得第三方认证及行业信用评级,接受行业组织作出警示提醒、责令整改、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5.8荣誉表彰
企业及其劳动者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授予的劳动用工类荣誉表彰的情况。
6等级评价
6.1信息获取
劳动用工监管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劳动监察执法系统、行业组织填报、企业申报等途
径获取。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应公正客观,企业申报信息应真实有效,若存在虚假填报,所有填报信息视
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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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等级确定
监管部门依据评价方法计算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评价分值并转化为初始信用等级。
6.3等级调整
企业取得初始信用等级后,监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则进行等级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时间不满一年的;
最近一年信用评价结果出现D级的;
因涉嫌劳动用工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结果直接评为D级: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的;
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且尚未处置化解的;
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不履行劳动用工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拒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的;
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6.4评价方法
6.4.1评价依据
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见附录A。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见附录B。
6.4.2自我评价
企业可每年开展1次自我评价。
6.4.3第三方评价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本文件开展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
6.5结果应用
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7信用异议
7.1异议申请
企业认为劳动用工监管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失效的,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可分别向公共信
用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提出异议。
7.2异议处理
对于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公共信用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异议成立,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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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告知企业;
——异议无法核实,评价时予以排除。
8差异化管理
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力度的差异化管理。
9守信激励
劳动用工信用A级企业名单在监管部门之间共享,并依法对外披露,享受守信激励相关措施。涉及
劳动用工行政处罚时,可作为企业无主观过错的参考。
10失信约束
10.1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失
信惩戒措施清单对惩戒对象采取行政性信用约束措施。
10.2鼓励行业组织将劳动用工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依据组织章程等依法实施行业性失信约束措施。
11信用修复
11.1企业被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修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做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或公共信用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参与信用修
复专题培训、获取第三方信用评价专项报告、取得失信谅解书等。
11.2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依据名单相关制度向名单认定机关申请移出。
12信用改善
12.1企业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各项信用承诺,强化劳动用工的主体责
任和管理能力,降低劳动用工违法失信的可能性,防范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12.2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组织自律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主动履行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司法部
门的决定、裁决和判决,确保劳动用工相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全面履行,减少或避免劳动用工违法失
信行为的发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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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表
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表见表A.1。
表A.1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表
指标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说明指标分区指标得分
是否遵守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及是10
规范签订
规定否0
劳动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是20
内容形式
合同订立状况合法合规否0
合同签订率=企业签订了劳动合100%10
签订率同的劳动者数量/企业全体劳动95%(含)~100%5
者数量95%以下0
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
劳动合同全面履行
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面履行否0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
合同履行状况是20
变更、解除和终括但不限于:提前书面形式通知、
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证明、办
否0
理转移手续等)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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