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588-2012 Rules for field inspection and judgement of fire products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588-201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屈励、余威、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程道彬、王学来、刘连喜、朱青、胡锐、汪礼苗、王卫东、曾悦雷、陈学
出版信息:
页数:84页 | 字数:16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4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88—2012

代替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Rulesforfieldinspectionandjudgementoffireproducts

2012-12-26发布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588—2012

目次

前言IV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4.1检查类别2

4.2检查条件2

4.3样品抽取2

4.4检查记录2

4.5检查判定2

5市场准入检查3

6产品质量现场检查3

6.1产品检验情况检查3

6.2火灾报警设备3

6.2.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3

6.2.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4

6.2.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5

6.2.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5

6.2.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6

6.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6

6.2.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7

6.2.8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7

6.2.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8

6.2.10可燃气体探测器8

6.2.11火灾报警控制器8

6.2.12火灾显示盘9

6.2.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9

6.2.14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10

6.2.15消防联动控制器10

6.2.16气体灭火控制器11

6.2.1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11

6.2.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2

6.2.1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13

6.2.20消防电话13

I

GA588—2012

6.2.21传输设备14

6.2.2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14

6.2.23模块15

6.2.24消防电动装置15

6.2.25消火栓按钮15

6.2.26防火卷帘控制器16

6.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17

6.3.1洒水喷头17

6.3.2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18

6.3.3干式报警阀19

6.3.4雨淋报警阀19

6.3.5水流指示器21

6.3.6消防压力开关21

6.3.7水雾喷头22

6.3.8沟槽式管接件23

6.4气体灭火设备24

6.4.1卤代烷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24

6.4.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6

6.4.3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28

6.4.4热气溶胶灭火装置29

6.4.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30

6.4.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32

6.4.7柜式气体灭火装置33

6.4.8厨房设备灭火装置34

6.5干粉灭火设备35

6.5.1干粉灭火系统36

6.5.2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37

6.6消防给水设备38

6.6.1消防泵及泵组38

6.6.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39

6.6.3消防恒压给水设备40

6.7灭火器42

6.7.1手提式灭火器42

6.7.2推车式灭火器42

6.7.3简易式灭火器43

6.8消火栓44

6.8.1室内消火栓44

6.8.2室外消火栓45

6.8.3消防水泵接合器45

6.8.4消火栓箱46

6.8.5消防软管卷盘47

6.9消防接口48

6.9.1检查项目48

II

GA588—2012

6.9.2检查方法48

6.9.3检测器具48

6.10消防水带48

6.10.1检查项目48

6.10.2检查方法48

6.10.3检验器具49

6.11消防枪炮49

6.11.1消防水枪49

6.11.2消防炮50

6.12建筑耐火构件51

6.12.1防火门51

6.12.2防火卷帘53

6.12.3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56

6.12.4排烟阀58

6.12.5防火玻璃60

6.13避难逃生产品61

6.13.1消防梯61

6.13.2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62

6.13.3消防应急灯具63

6.13.4消防安全标志63

6.14防火阻燃材料64

6.14.1饰面型防火涂料64

6.14.2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5

6.14.3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5

6.14.4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6

6.14.5电缆防火涂料67

6.14.6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68

6.14.7无机防火堵料69

6.14.8有机防火堵料69

6.14.9阻火包70

6.14.10塑料管道阻火圈70

6.14.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71

6.14.12电缆用阻燃包带71

6.14.13阻燃材料及制品72

7判定规则73

7.1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73

7.2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规则7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74

III

GA588—201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与GA588-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修改了市场准入检查的内容(见第5章,2005版的第5章);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将“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并入第5章;

——增加了产品检验情况检查(见6.1);

——修改了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产品分类(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

——修改了消防联动控制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

防火门、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等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内容

(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

——增加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

消火栓按钮、水雾喷头、沟槽式管接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

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防火卷帘、混凝土

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阻燃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附录C(见2005年版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

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

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余威、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程道彬、王学来、

刘连喜、朱青、胡锐、汪礼苗、王卫东、曾悦雷、陈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588-2005。

IV

GA588—2012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消防产

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订的。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2005版标准的基础上,扩

大了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定义和基本要求,修订了市场准入

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及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

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修订发布,对于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确保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将发挥重要作用。

V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

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513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12955防火门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4561消火栓箱

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666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70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9572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7898.1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3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A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137消防梯

GA499.1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准入检查marketadmittanceinspection

1

GA588—2012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3.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fieldinspectionofproductquality

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用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

4基本规定

4.1检查类别

4.1.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

4.1.2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

4.2检查条件

4.2.1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

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4.2.2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

(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A。

4.2.3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

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

4.3样品抽取

4.3.1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4.3.2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

留存备查。

4.3.3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4.3.4对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

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

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4.4检查记录

4.4.1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

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

4.4.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

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4.5检查判定

4.5.1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

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

书。

4.5.2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产品,第6章规定的产

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2

GA588—2012

5市场准入检查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

况见表1。

表1

检查项目要求不合格情况

强制性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依法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

产品认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售、使用的。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未获得有效的技术鉴定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

技术鉴定

产品,应依法获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用的。

国产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工业信息

机动车公告未列入公告擅自生产、销售的。

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

产品一致性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

核查品实物等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

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

6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6.1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

验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2。

表2

检查项目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获得有效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擅自生产、销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使用的。

产品检验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

情况防产品,应具备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出

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擅自出厂、销售、使用

的。

6.2火灾报警设备

6.2.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1.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

3

GA588—2012

表3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

功能检查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6.2.1.2检查方法

6.2.1.2.1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

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

确认灯状态。

6.2.1.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3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

表4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

功能检查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6.2.2.2检查方法

6.2.2.2.1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

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3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GB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

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

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

4

GA588—2012

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

表5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

功能检查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6.2.3.2检查方法

6.2.3.2.1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

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4cm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静止或抖动,观察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

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6.2.3.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3.3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

表6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

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

功能检查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

并保持至被复位。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6.2.4.2检查方法

6.2.4.2.1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

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

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5

GA588—2012

6.2.4.3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5.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

表7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独立式感烟火达到报警条件时未发出声、光火灾报警

灾探测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信号。

功能检查

无自检功能;或自检时未发出声、光火

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灾报警信号。

6.2.5.2检查方法

6.2.5.2.1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

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2.2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

警状态。

6.2.5.3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

表8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吸气式感

烟火灾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功能检查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具有手动

无手动自检功能。

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6.2.6.2检查方法

6

GA588—2012

6.2.6.2.1确认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吸气式感烟火灾

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6.2.2确认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6.2.3操作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手动自检机构,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面板

的指示灯、显示器状态。

6.2.6.3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9。

表9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用滤光片模拟试验)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达到报警条件时,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

功能检查

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应不

响应阈值小于0.5dB或大于10dB。

小于0.5dB,不大于10dB。

6.2.7.2检查方法

6.2.7.2.1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将减光值为0.4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

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0.5dB,结束试验。

6.2.7.2.2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

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

6.2.7.3检测器具

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4dB和10.0dB;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8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应根据其复合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分别按照每种探测

器对应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不合格情况应保持一致。

7

GA588—2012

6.2.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9.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0。

表10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手动火灾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功能检查报警按钮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6.2.9.2检查方法

6.2.9.2.1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

态。

6.2.9.2.2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0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0.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1。

表1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视区域内的可燃气体

功能检查未发出报警信号。

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6.2.10.2检查方法

6.2.10.2.1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

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的显示状态。

6.2.10.2.2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10.3检测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要求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袋)中的试验气体。

注:可燃气体探测器常用试验气体如甲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丙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氢气的报

警浓度上限为1250×10-6(体积分数)。

6.2.11火灾报警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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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588—2012

6.2.11.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2。

表12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未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

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

基本功能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不能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6.2.11.2检查方法

6.2.11.2.1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

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1.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火灾报警信号状态。

6.2.12火灾显示盘

6.2.12.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3。

表13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不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

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

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基本功能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

声、光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6.2.12.2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

部位指示情况。

6.2.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3.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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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588—2012

表14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无浓度显示功能。

未发出报警声、光信号。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

基本功能不能指示报警部位。

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

不能记录报警时间。

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6.2.13.2检查方法

6.2.13.2.1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

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浓度显示情况。

6.2.13.2.2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

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3.2.3观察报警信号保持情况,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5。

表15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

个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75dB声信号的声压级小于75dB(A计权);

功能检查

(A计权);光信号在100lx~500lx环光信号25m处不清晰可见。

境光线下,25m处应清晰可见。

6.2.14.2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

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25m处观察其光信号。

6.2.14.3检测器具

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

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

6.2.15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5.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6。

6.2.15.2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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