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120-2021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

DB3302/T 1120-2021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2/T 1120-2021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1-06-21
实施日期
2021-07-21
发布单位/组织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宁波市司法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起草人:
孙祥生、毛利奇、金慎、金厚桥、叶新火、姜彦君、吴振宇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A12

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120—2021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forlegalityexaminationontownshipgovernment&sub-districtoffice

administration

2021-06-21发布2021-07-21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2/T1120—2021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审查机构、队伍与机制...............................................................2

5审查范围...........................................................................2

6审查材料...........................................................................3

7审查要求...........................................................................4

8审查方法...........................................................................6

9审查程序...........................................................................6

附录A(资料性)合法性审查依据.......................................................8

附录B(资料性)合法性审查流程......................................................10

附录C(资料性)合法性审查文书参考样式..............................................11

参考文献.............................................................................17

I

DB3302/T112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宁波市司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宁波市司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祥生、毛利奇、金慎、金厚桥、叶新火、姜彦君、吴振宇。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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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了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浙江,在法治建设领域展示“重

要窗口”形象,2020年6月25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

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对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作出全面

部署,要求各地于2021年6月前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推进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建设。

2020年8月13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

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20〕10号),明确提出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实现乡镇(街

道)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等标准化。

本文件的制定对于全面规范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依法治理水平

具有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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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审查机构、队伍与机制、审查范围、

审查材料、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和审查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工作。

党的规范性文件、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行政决策

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的行政决策事项。

3.2

行政规范性文件

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3.3

行政机关合同

乡镇(街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民事合

同。

3.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执法决定。

3.5

合法性审查

乡镇(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前,由审查机构对相应的草案或文书内容进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行为。

3.6

承办机构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起草工作的乡镇

(街道)所属机构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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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机构、队伍与机制

4.1审查机构

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司法所是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构。

4.2审查队伍

4.2.1司法所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兼)职审查人员。

4.2.2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2.3司法所可通过聘请专(兼)职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4.3审查机制

4.3.1乡镇(街道)应建立党政办公室、承办机构与审查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在合法性审

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涉及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4.3.2司法所负责人应列席乡镇(街道)重大会议,为相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5审查范围

5.1重大行政决策

5.1.1司法所应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a)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b)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c)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d)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e)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1.2以下事项仍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a)符合决策事项标准但未编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b)以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5.2行政规范性文件

5.2.1被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包含但不限于“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细则”

“规则”“通知”等文字。

5.2.2下列文件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b)商洽性工作函;

c)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d)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e)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规定;

f)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g)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h)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i)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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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k)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l)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

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m)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

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n)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o)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5.3行政机关合同

应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a)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b)招商引资合同;

c)合作开发合同;

d)征收补偿合同;

e)政府投融资合同;

f)政府采购合同;

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5.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应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审核事项清单进行审查,一般包括:

a)乡镇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b)乡镇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

令改正;

c)乡镇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及环境卫

生等的处罚;

d)乡镇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e)乡镇(街道)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f)乡镇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争议的处

理;

g)乡镇对承包期内调整农户之间耕地或林地承包关系的审批;

h)乡镇对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承包行为的批准;

i)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乡镇(街道)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6审查材料

6.1重大行政决策

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送审函;

b)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c)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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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e)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6.2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送审函;

b)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c)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d)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

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起草经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采纳情况;

e)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企业和行业

协会商会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的有关情况,根

据事项内容确定;

f)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6.3行政机关合同

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送审函;

b)合同草案;

c)合同附件;

d)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及其重要条款说明;

e)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方当事

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主体情况、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等;

f)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6.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送审函;

b)行政执法决定草案;

c)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d)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

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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