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355-2012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GB/T 29355-2012 Special care hospital service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等级、不同类别的优抚医院。
发布历史
-
201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荣军总医院
- 起草人:
- 邹铭、杨国英、马飞雄、李树峰、李桂广、王忠诚、周文军、丛俭勤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1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2
每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5-2012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Specialcarehospitalservice
2013-05-01实施
2012-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GB/T29355-2012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面街甲2号。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0004日
网址www..e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7千字
2013年4月第一般2013年4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l’46312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GB/T29355-2012
目。吕
本标准接GB/T1.1-2009结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荣军总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邹铭、杨国英、马飞雄、李树峰、李桂广、王忠诚、周文军、丛俭勤。
I
GB/T29355-2012
引
为加强优抚医院的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安全质量,促进优抚医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优抚医院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
n
GH/T29355-2012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抚医院服务的执业要求、服务内容、质量控制、服务规范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等级、不同类别的优抚医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道用于本文件。
3.1
优抚医院sp饵iaJcareb臼pita!
为残疾军人和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
优抚事业单位。
3.2
康复医疗medicalrehabilitation
采用医学手段,帮助患者或残疾人使其消除或减轻功能障碍,弥补或重建缺失功能的过程.
4执业要求
4.1执业及人员资质
4.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按时校验。法人、床位或诊疗科目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4.1.2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执业.
4.1.3护理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并注册后执业。
4.1.4药剂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定后执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4.1.5其他辅助医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1.6聘用的护理员应进行岗前培训。
4.1.7应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2组织建设
4.2.1功能建设应符合医院的任务性质和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设置、人员、床位配置适应医疗
服务.
4.2.2应设临床科室、门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和工勤保障科室等。根据功能任务的不同可设精
GB/T29355-2012
神科、中医科、康复科、康复疗养科、老年科等特色科室。
4.2.3门诊科室可设综合医院门诊部、专科医院门诊部及卫生保健门诊部等,具体科室设置可与自身
发展规模而定.
4.2.4根据医院医疗康复工作需要,医技科室可设药剂科、设备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理疗科〈可
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和临床功能检查室等.
4.2.5职能科室根据功能任务可设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人事科、财务科.科
教科、荣军管理科、公共卫生科、信息科、审计科、质量控制办公室、总务科、器材科、物资科、保卫科、老干
部科、膳食科、社工科、医保科等.
4.2.6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医院网络管理中心,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4.2.7工勤保障部门可设病员及职工食堂、供电、供水、供冷暖、车辆、洗衣、维修、电梯、总机、收费结算
等班组.
4.3床位设置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床位编制数设置.对社会开放的床位,在完成优抚医疗任
务的前提下,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主管部门协商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4.4床位与工作人员比例
4.4.1店参照卫生部关于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人员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确定.
4.4.2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位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1.2~1.3;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位
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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