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012-2010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water-bas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s for use in category A machinery space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发布历史
-
2010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起草人:
- 汪远、梁俊、龙寅、莫英华、李毅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1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7.020.50
U23
a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5012—2010
GB/T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fixedwater-basedlocal
Generalfor
specificationapplication
foruseinA
fire-fightingsystemscategorymachineryspaces
2010一09—02发布
宰瞀粥紫瓣訾襻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仅19
GB/T25012--2010
刚昌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船长安
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远、梁俊、龙寅、莫英华、李毅。
GB/T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
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4968
GB/T火灾分类
GB/T16283
固定灭火系统基本术语
IMO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
IMO
MSC/Circ.1165经修订的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
3术语与定义
在GB/T4968和GB/T1628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灭火fireextinction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水基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直至无物质
发生燃烧的过程。
3.2
抑火firesuppression
急剧减少火的热释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减少过火面积。
3.3
水基灭火剂water-basedmedium
extinguishing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F简称水。
3.4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fire_fightingsystem
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
等组件,以及分配管网、喷头组成,当特定区域或保护对象发生局部火灾时喷水以控火、抑火、灭火或防
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3.5
ofA
A类机器处所machineryspacecategory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做主推进的内燃机;
1
25012—2010
GB/T
b)用做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6
保护对象protectionobjective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a)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
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
油分油机)。
3.7
保护处所protectedspace
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3.8
area
保护区域protected
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
4要求
4.1灭火系统组成
灭火系统一般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及分配管网、喷头等组成。
4.2外观
4.2.1灭火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
整、均匀。
4.2.2灭火系统如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内贮灭火剂
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4.2.3灭火系统如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入口外部设簧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
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4.2.4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
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
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4.3启动要求
4.3.1灭火系统应能手动启动。手动启动应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4.3.2对1: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但在某一时刻j{能由·种方式启动。
s~30
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在0s范围内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问隔应
不大于5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问的20%。延迟期问在保护处所应有声光报警。当灭
火系统处于自动启动工作状态时,灭火系统启动应至少由两种类型的探测器组合共同激活。任意·种
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后,应能触发火灾报警。
4.3.3灭火系统如设有区域选择阀,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开启主控阀。
4.3.4灭火系统应能即刻启动,灭火系统供水不应延时。
4.3.5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者使船舶的机动性降低。
4.3.6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警报应表明所启动
的灭火系统,并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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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7当灭火系统采用总线制探测系统时,宜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若其满足《国际
消防安全规则(FSS)》第9章2.1.4的要求,则两探测系统可部分公用;当灭火系统采用多线制探测系
统时,则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4.3.8灭火系统的每一保护区域均应设置单独的探测分路。
4.4运行要求
4.4.1灭火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送风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否则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自动
关闭风机,以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4.4.2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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