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T 0016-2020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DB2101/T 0016-2020 Rating standard for parking service enterprise evalu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沈阳市停车行业协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标准化研究院)、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李宏斌、由大勇、王磊、刘博、张弛、赵辉、杨彦博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2101
沈阳市地方标准
DB2101/T0016—2020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Guidelinesforratingmanagementofparkingserviceenterprises
2020-6-5发布2020-7-5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01/T001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停车行业协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市场监管
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标准化研究院)、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捷安泊城
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北
(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沈阳五爱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泊客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速安
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东安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宏斌、由大勇、王磊、刘博、张弛、赵辉、杨彦博。
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单位联系电话:024-22565057;联系地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4-83962623;联系地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06室。
I
DB2101/T0016-2020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与标志、评定要素、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等级
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沈阳市从事停车服务企业的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29745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A/T76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1302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DB21/T1983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停车服务企业parkingserviceenterprises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停车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公共停车位publicparkingspaces
面向公众服务开放的,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4等级划分与标志
4.1停车服务企业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以大写字母“A”作为标志,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
级、AAAAA级。级别越高,表示停车服务企业在人员组成、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4.2停车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等级评定评分标准见附录A。
4.3评分细则基本分550分,另设加分项50分,总分600分;细则要求分项加分不得超过细则规定的分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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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定要素
5.1组织机构
5.1.1管理人员
5.1.1.1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停车服务企业需求。
5.1.1.2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5.1.2培训
5.1.2.1应有专门培训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5.1.2.2应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
5.1.2.3应有固定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
5.1.3人员队伍比例
应保持本企业人员队伍稳定,工龄2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宜不低于50%。
5.1.4岗位管理
5.1.4.1应有员工手册并有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实际。
5.1.4.2员工了解手册内容,组织培训,并按其规范行为。
5.1.4.3每年对员工手册进行审核,根据政策、工作需求修订内容,并按新修订内容规范行为。
5.2办公及设施设备
5.2.1办公面积
停车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办公需求选择独立的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应满足办公、洽谈、会务等日
常工作需求。
5.2.2办公设备
5.2.2.1固定办公场所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5.2.2.2各项办公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2.2.3应配有与办公相适宜的电脑、电话、投影仪、录音设备、照相机等电子设备。
5.2.2.4宜有展示服务机构形象宣传区域,或制作机构宣传视频。
5.2.3停车场设施设备
5.2.3.1停车场(库)
5.2.3.1.1出入口应有符合规定的控制设备。
5.2.3.1.2应配置符合GB5768.2、GB5768.3规定的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安全路栏、回光镜及管理人员使用的器材等。
5.2.3.1.3地面应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5.2.3.1.4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根据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
设施。
5.2.3.1.5防火规范应符合GB50067的要求。
5.2.3.1.6宜配置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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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7宜根据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设置充电桩。
5.2.3.1.8宜配置减速垫、隔离桩、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钉等辅助停车设施。
5.2.3.2路内停车场
5.2.3.2.1应有停车引导标志、停车标线、泊位号码牌。
5.2.3.2.2应有收费标准、物价公示牌。
5.2.3.2.3应有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
5.2.3.2.4应路面平整完好,发现缺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5.3信息化管理
5.3.1宜建有本企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5.3.2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运行有效,随时更新企业信息,有客户反馈渠道。
5.3.3宜有本企业的刊物或电子读物等。
5.3.4应能对进入停车场(库)车辆进行信息采集。
5.3.5信息联网应符合GA/T1302和GB/T29745的技术要求。
5.3.6信息数据应保存数据库并留有记录。
5.3.7停车数据应接入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或预留好相关接入条件。
5.3.8宜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准确提供本场(库)的地理位置、泊位空满等信息,场(库)内的停车
引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内车位位置、使用状态。
5.3.9应通过场内设备、移动终端发布车库信息、车位数、计价收费等。
5.4规范经营
5.4.1应有完整规章制度和落实规章制度的现场记录。
5.4.2应有包括合同、质量、设备、检测、安全生产、财务、人员、培训、采购等管理内容的规章制
度,有与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5.4.3应有服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相关证明,依法经营。
5.5服务质量
5.5.1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举止言语文明、规范。
5.5.2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收费标准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将物
价局监督电话、本场(库)服务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公示。
5.5.3配备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提示标志。
5.5.4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宜公示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及服务流程。
5.5.5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应根据停车场地情况配备服务标志。
5.6业务规模
停车服务企业应根据经营能力开展停车管理,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停车场地实际或相关政策要求,兼顾省
内外平衡发展。
5.7安全应急
5.7.1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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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7.3有安全生产责任人,有相关安全演练和检查记录。
5.8安全监控
5.8.1停车场(库)
应配置符合GA/T761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摄像头、时滞录像机、画面处理器、电视监控器等。
5.8.2路内停车场
应设立在公安、城管等城市监控设备区域内。
5.9体系认证
5.9.1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有效证书。
5.9.2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14000有效证书。
5.9.3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18000有效证书。
5.9.4宜承担并通过市级或以上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5.10客户满意度
5.10.1宜有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
5.10.2宜有完整的相关记录。
5.10.3宜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统计客户满意度并改善服务。
5.11投诉反馈
5.11.1应有投诉途径,设置投诉电话。
5.11.2应在接到投诉2个工作日内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护投诉人的权益。
5.11.3应对有效投诉全部处理。
5.12其他要素
5.12.1企业或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参与社会评比、参与技能竞赛等,获得团体或个人奖项、荣誉。
5.12.2企业或员工参与社会公益行为。
5.12.3企业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停车信息化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
6等级评定申请条件
6.1停车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停车服务企业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办理工商注册、取得但不限于物价、公安等行业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后,证
照齐全,诚信纳税,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履行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6.2停车服务企业应从事停车服务行业满1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停车服务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b)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
c)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持有从事岗位所需资格证书。
d)停车服务企业提出申请1年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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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定等级与管理
7.1评定原则
评定原则如下:
a)公平、公正、公开;
b)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c)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
d)评定专家回避关联企业评定。
7.2评定方法
评定依据采取报送材料评分、现场随机抽查方法确认,具体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分值计算方法及考核要求见
附录A。
7.3评定人员
7.3.1开展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的评定组织应为具有行业影响力、公信力、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
7.3.2评定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与政策,熟悉停车行业服务工作。
7.3.3评定人员应具备客观、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
7.3.4评定专家组人数组成为单数,不应少于5人。
7.4评定程序
7.4.1凡符合条件的停车服务企业,可自愿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评定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停车服务企业进
行资格审查。
7.4.2评定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7.4.3评定结果由评定组织审核批准,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7.4.4停车服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等级评定资格。
7.4.5停车服务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诉。
7.5动态管理
7.5.1等级标志由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组织统一管理。
7.5.2停车服务企业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评定组织发现与标准不符,可根据情节处以书面警告、通报批
评、降低等级标志或取消等级标志等处理;被取消等级标志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定申请。
7.5.3等级标志有效期为1年,停车服务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升级评定。标志使用有
效期满不重新提出评定申请的,不应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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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等级评定评分标准
A.1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分值计算方法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分值计算方法见表A.1。
表A.1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分值计算方法表
项目内容满分总分评分标准
管理人员30
培训情况15
组织机构
人员队伍稳定15
岗位管理30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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