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294-2018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
DB52/T 1294-2018 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employment work for rural poor labor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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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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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A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294—2018
精准扶贫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
2018-08-14发布2018-08-14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2/T1294—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工作依据..........................................................................1
4术语和定义........................................................................1
5基本原则..........................................................................2
6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管理..........................................................2
7就业扶贫工作措施..................................................................3
8就业扶贫优惠政策..................................................................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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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伟、蒋骊、梁茂鷁、羊厚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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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扶贫工作的工作依据、基本原则、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管理、
就业扶贫工作措施、就业扶贫优惠政策。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080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工作依据
3.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
号)。
3.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
发﹝2015﹞3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202号)。
3.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脱贫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74
号)。
3.5《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与对口帮扶城市加强劳务协作促进我省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410号)。
3.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兑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和跟踪服务
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36号)。
3.7《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就业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8〕237号)。
3.8《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和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单位的
通知》(黔人社通〔2018〕238号)。
3.9《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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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农村贫困劳动力
扶贫部门确定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脱贫的
人员。
4.2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
通过就业援助、技能培训、产业带动就业、促进转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措施,充分发挥就业政
策、资金、项目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整合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各级部门间
的联动就业扶贫机制,提升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帮扶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促进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尽快脱贫。
4.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就业,并获
得工资性收入。
5基本原则
5.1摸清底数,分类施策
紧紧围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摸清贫困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需求、培训愿望等,制定帮扶计
划,实施分类帮扶。
5.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动员各方资源、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搞好服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
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
5.3聚焦扶贫,注重实效
聚焦贫困劳动力的实际需求,把企业生产需求和贫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结合起来,建立就业扶贫长
效机制。
6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管理
6.1数据采集
6.1.1采集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年满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6.1.2数据来源
扶贫、移民、人社等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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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采集方式及途径
县级就业工作服务部门从扶贫办和移民局获取基础数据,由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村支两委、驻村
包户干部、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将年满16-60周岁、有劳动力能力、未就业未脱贫的人员
筛选出来,确定为就业服务对象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系统。
6.2数据管理
6.2.1安全管理
按GB/T22080的规定进行。
6.2.2数据保存
数据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系统清理后保存在云上贵州服务器。
6.2.3数据稽核
各级就业工作服务部门实时对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核查。
7就业扶贫工作措施
7.1就业扶贫车间
7.1.1选址要求
7.1.1.1就业扶贫车间的选址应优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7.1.1.2新建就业扶贫车间应依据就地就近就业、环保、生态、绿色原则,宜选择学校、幼儿园、卫
生室、村委附近或者村民集中的地方。
7.1.1.3改建就业扶贫车间宜整合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
7.1.1.4其他车间生产、经营需求因素。
7.1.2认定
7.1.2.1申报标准
7.1.2.1.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或有条件的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
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7.1.2.1.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或有条件的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7.1.2.2申报材料
7.1.2.2.1《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详见附录A。
7.1.2.2.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1.2.2.3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利用
闲置土地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由所在村(居、社区)出具有关证明。
7.1.2.2.4车间内、外景照片各2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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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认定程序
7.1.2.3.1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
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
(区)人社部门。
7.1.2.3.2评审授牌。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的
身份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并授予“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
标识。
7.1.3扶持政策
7.1.3.1符合条件的,按第8章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7.1.3.2符合条件的,按第8章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7.1.3.3符合条件的,按DB52/T1295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2就业扶贫示范基地
7.2.1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广泛动员,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择优推荐的原则,在全省
创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包括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区、就
业扶贫示范点)。
7.2.2认定
7.2.2.1申报标准
7.2.2.1.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
7.2.2.1.2能够提供适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并吸纳就业;能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推荐就
业,并进行跟踪服务。
7.2.2.1.3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7.2.2.1.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
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2.2.1.5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有健康向上
的企业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7.2.2.2申报条件
7.2.2.2.1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1
年以上并稳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7.2.2.2.2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园区内就业扶贫示范企业达到3家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
达到60人以上;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指导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7.2.2.2.3就业扶贫示范点。在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利用乡(镇、
街道)、村办公室、学校旧址、农家庭院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手工作坊、小型加工厂、扶贫车间或
各类专业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5人以上。
7.2.2.3申报资料
7.2.2.3.1就业扶贫示范企业(点)应提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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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详见附录B;
b)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作社的相关证明材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c)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流水;每年拟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数量等。
7.2.2.3.2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应提交:
a)《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详见附录B;
b)园区内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名单或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c)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流水;每年拟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数量等。
7.2.2.4认定程序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和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单位的企业、园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审核,报市(州)人社部门复核认定后挂牌,市(州)人社部门及时报省
人社厅备案。
7.2.3扶持政策
7.2.3.1符合条件的,按第8章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7.2.3.2符合条件的,按第8章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7.2.3.3符合条件的,按DB52/T1295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3劳务输出
7.3.1输出地点
东西部对口帮扶城市为重点的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省内中心城区。
7.3.2工作内容
7.3.2.1精准掌握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
建立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台账,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7.3.2.2建立劳务协作关系
主动对接输入地人社部门,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搭建我省贫困劳动力成规模、长期稳定输出就业渠
道。
7.3.2.3建立劳务协作站
以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劳务协作站(点),开展
劳务协作工作,加强劳务协作站(点)管理和服务,调动各方资源,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
实现转移就业,已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维护和保障我省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7.3.2.4建立岗位数据库
主动对接输出地的工业园区或企业,收集一批企业前景好、工资待遇较高、适合我省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的企业和岗位,建立岗位数据库。
7.3.2.5搭建劳务平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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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输出地人力资源市场的对接联系,协调双方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搭建
劳动者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的平台。
7.3.2.4探索建立“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将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等生产活动、来料加工业务工序或车间,引进到我省贫困劳动力相
对集中的深度贫困村或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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