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5.1-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1部分:待遇申领

DB53/T 1245.1-2024 Basic Endowment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Specification Part 1: Application for Benefit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T 1245.1-2024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0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5.1—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1部分:待遇申领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1245.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53/T1245已经发布

以下部分:

——第1部分:待遇申领;

——第2部分:待遇暂停发放;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

——第4部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

——第5部分:注销登记;

——第6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质量管

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佳麒、陈云峰、李关艳、焦萍、魏迪莉、赵忆宁、陈丽丽、聂晶、郑莹、毕

虹、崔继梅、王苏天、赵阳楠、伍林。

I

DB53/T1245.1—2024

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了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明确参保人员待遇申领、待遇暂

停发放、待遇恢复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退费等内容,编

制了DB53/T124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6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2部分:待遇暂停发放。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注销登记。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6部分:个人账户退费。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III

DB53/T1245.1—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第1部分:待遇申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待遇申领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

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申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

务。

5业务要求

5.1办理条件

5.1.1符合以下条件,参保人员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申领人年满60周岁;

b)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c)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d)其他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相关规定的情形。

5.1.2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达到45周岁的,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者在新农保或城

居保制度实施时超过45周岁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者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超过60

周岁的,无需缴费。

5.2办理方式

1

DB53/T1245.1—2024

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申请

待遇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他人代为办

理的提供待遇申领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6.2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核实待遇申领人是否年满60周岁。核实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待遇申领人年满60周岁的,予以受理,生成《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参

见附录A),交申请人确认,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参见附录B.1),进入审核环节;

b)待遇申领人未满60周岁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参见附录B.2)。

6.3审核

6.3.1初审

6.3.1.1初审人员的审核要点如下:

a)待遇申领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b)《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信息准确。

6.3.1.2初审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信息准确的,生成《云南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参见附录C),进入复核环节;

b)待遇申领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超过45周岁、申请时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不

满15年的,告知待遇申领人可补缴。待遇申领人自愿补缴的,终止业务办理,待补缴资金到

账后重新申领待遇;

c)待遇申领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超过45周岁、申请时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不

满15年的,告知待遇申领人可补缴。待遇申领选择不补缴的,告知待遇申领人填写《云南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放弃补缴承诺书》(参见附录D),业务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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