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5.3-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

DB53/T 1245.3-2024 Basic Endowment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Specification Part 3: Benefit Restoration and Disbursement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T 1245.3-2024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0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5.3—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DB53/T1245.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第3部分,DB53/T1245已经发布

以下部分:

——第1部分:待遇申领;

——第2部分:待遇暂停发放;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

——第4部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

——第5部分:注销登记;

——第6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质量管

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聂晶、陈云峰、崔继梅、焦萍、王苏天、赵阳楠、陈丽丽、毕虹、伍林、郑莹、

王佳麒、李关艳、魏迪莉、赵忆宁。

I

DB53/T1245.3—2024

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了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明确参保人员待遇申领、待遇暂

停发放、待遇恢复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退费等内容,编

制了DB53/T124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6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2部分:待遇暂停发放。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注销登记。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6部分:个人账户退费。目的在于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业务办理的服

务流程和要求。

III

DB53/T1245.3—20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第3部分:待遇恢复发放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待遇恢复发放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

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提供待遇恢复发放服

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提供待遇恢复发放服务。

5业务要求

5.1办理条件

被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本人、其亲属、所在村(居)委

会协办员可向原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发放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现服刑期满被释放的;

b)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服刑期间予以假释的;

c)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法院判其无罪的;

d)因失踪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本人再次出现或者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

证明的;

e)因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已

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

f)其他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相关规定的情形。

1

DB53/T1245.3—2024

5.2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申请

6.1.1依申请

申请人向原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

务站(所)提出恢复发放申请,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参见附录

A),并提供以下材料:

a)因失踪、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待遇的,提供待遇领取人已确认待遇

领取资格的资料;

b)因涉嫌犯罪或被刑事处罚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待遇的,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书,如:宣告无罪的法

院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释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6.1.2不依申请

因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被暂停待遇的待遇领取人,现已进行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且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到认证信息的,应主动发起待遇恢复发放业务。

6.2受理

6.2.1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审核要

点如下:

a)申请材料齐全;

b)《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填写完整。

6.2.2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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