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188-2024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DB3201/T 1188-2024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provided by home-based care agenc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s evaluated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1/T 1188-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19
实施日期
2024-03-21
发布单位/组织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评价的原则、组织方、对象、内容、程序及服务质量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质量的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沈群芳、夏滢、何宁、蒋兢、罗鑫、周红缨、肖维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9

CCSA12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188—2024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Evaluationforservicequalityofhome-basedcareinstitutionsfordisabilities

2024-03-19发布2024-03-21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1/T118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群芳、夏滢、何宁、蒋兢、罗鑫、周红缨、肖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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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1188—2024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评价的原则、组织方、对象、内容、程序及服务质量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质量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1

DB32/T2020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0

DB32/T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残疾人居家托养home-basedcarefordisabilities

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的、需要长期照料或护理的残疾人上门提供的生活照料2、康复护理、精神慰藉

等服务。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home-basedcareinstitutionsfordisabilities

具备一定服务能力,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33.1)服务的机构。

4评价原则

客观性

评价组织或评价人员秉承B公正的立场,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价。

全面性

评价内容包含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各个方面。

操作性D

评价内容具有实用性,评价程序具有可行性,指标要素便于采集、量化。

5评价组织方

相关市、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价组织方。

6评价对象

1

DB3201/T1188—2024

承接相关市、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

7评价内容

评价组织方应根据附录A的内容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8评价程序

组织评价

8.1.1评价组织方应提前发布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价通知。

8.1.2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时间、评价要求、评价程序。

招募专家1

8.2.1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评价队伍。

8.2.2专家应满足以下要求:

——服务方面的专家具备3年及以上从事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特殊教育、医疗护理、社会工作、

残疾人或养老照护服务的经验;0

——管理方面的专家具备3年及以上从事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

——学者专家具备3年以上从事残疾人服务相关研究的经验;

——财务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服务、管理方面的专家根据回避原则参与评价。

8.2.3评价队伍中从事残疾人照护服务的专家至少1名,从事残疾人服务管理的专家至少21名,具有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务人员至少1名。

实施评价

8.3.1评价队伍应制定评价计划,充分做好评价准备,统一专家对评价的认识,推选专家组长。3

8.3.2评价队伍根据附录A的内容,通过实地检查、资料查验、调查问卷、重点抽查、随机抽查等方

式进行评价活动。

8.3.3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价活动:

——提供虚假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B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价活动。

公示结果

8.4.1评价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价组织方的应将结果报相关市、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8.4.2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D5个工作日。

9服务质量改进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限时完成整改,建立长效服务质

量监督机制。

相关市、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跟踪复查机制,及时复查评价中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2

DB3201/T1188—2024

附录A

(规范性)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见表A.1。

表A.1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评价项目评价内容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具备为残疾人提供

居家托养服务的能力,自觉接受社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组织管理具备固定办公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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