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11-2020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口岸

DB4403/T 111-2020 Port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Management Standard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3/T 111-2020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0-29
实施日期
2020-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深圳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公路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管理。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除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及国家反恐怖防范相关管理文件外,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起草人:
黄文雅、贺群、徐志锋、柴卫平、孙晓华、晏军辉、李彦均、叶志军、王志、雷秋菊、董晓波、周凯、张楚睿、张红、张盼军、谢殿博。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CCSA90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111—2020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口岸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anti-terroristprecaution—Ports

2020-10-29发布2020-12-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111—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防范原则..........................................................................2

5组织机构..........................................................................2

6重要部位..........................................................................3

7等级划分..........................................................................3

8常态反恐怖防范....................................................................3

9非常态反恐怖防范..................................................................8

10应急准备、联勤联动要求...........................................................9

11督导检查........................................................................10

附录A(规范性)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实施.............................................11

附录B(规范性)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15

参考文献............................................................................17

I

DB4403/T111—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

办公室、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文雅、贺群、徐志锋、柴卫平、孙晓华、晏军辉、李彦均、叶志军、王志、

雷秋菊、董晓波、周凯、张楚睿、张红、张盼军、谢殿博。

II

DB4403/T111—2020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口岸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口岸的反恐怖防范管理的防范原则、组织机构、重要部位、等级划分、常态反

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联勤联动要求和督导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公路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管理。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

作除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及国家反恐怖防范相关管理文件外,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GA/T1081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1279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SZDB/Z271.1—2017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

SZDB/Z285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SZDB/Z271.1—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岸port

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3.2

常态反恐怖防范normalanti-terroristprecaution

在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来源:SZDB/Z271.1—2017,3.3]

3.3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non-normalanti-terroristprecaution

在特殊时期(如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或应对恐怖袭击等紧急突发事件时,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

怖防范。

[来源:SZDB/Z271.1—2017,3.4,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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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范原则

4.1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

“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口岸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5组织机构

5.1机构组成

口岸反恐怖防范组织机构由口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责

任主体单位”)组成。

5.2口岸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反恐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a)承担协调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责任,组织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口岸反恐怖工作;

b)制定口岸反恐怖工作预案,牵头配套完成深圳市各口岸管辖区域的反恐设施和设备(如开展安

检前置工作所需的安检设备),牵头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口岸反恐怖工作应急机制,做好常

态化反恐演练;

c)加强与口岸查验单位的信息沟通,收集上报口岸区域内的涉恐信息和数据。

5.3监管机构

5.3.1监管机构由反恐怖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口岸的反恐

怖防范工作。

5.3.2反恐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口岸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a)协调口岸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b)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各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现场检查;

c)定期检查各口岸反恐怖防范管理文件和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d)不定期突击检查各口岸重要部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e)及时向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f)监督各口岸责任主体单位针对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g)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考核。

5.3.3公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口岸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各口岸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现场检查;

b)定期检查各口岸反恐怖防范管理文件和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c)不定期突击检查各口岸重要部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d)及时向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

向反恐怖工作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e)监督各口岸责任主体单位针对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f)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专业力量开展涉及口岸的反恐怖情报搜集、研判;

g)制定各类反恐预案并组织指导实施;

2

DB4403/T111—2020

h)组织、指导口岸区域反恐应急力量培训和反恐演练;

i)组织、指导口岸区域的反恐怖防范和宣传工作;

j)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口岸区域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5.4责任主体单位

5.4.1责任主体单位由口岸物业管理单位、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属地街道办事处共

同组成,负责口岸的日常反恐怖防范工作。

5.4.2口岸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b)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c)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d)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e)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5.4.3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深圳市反恐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的

规定履行职责。

6重要部位

口岸反恐怖防范公共区域的重要部位应包括:旅检大厅、旅检通道、旅检区广场、货检区域、交通

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客运车道、货运车道)、与地铁(高铁)接驳区域、公交车(出租车)站、停

车库(场)、联勤联动办公室、监控中心等。

注:口岸查验单位内部区域的重要部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7等级划分

7.1反恐怖防范分为常态反恐怖防范和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2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为IV级(一般),用蓝色表示。

7.3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根据恐怖活动现实威胁情况和危险程度,恐怖威胁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共分为三

级:

a)三级非常态,III级(较大),用黄色表示;

b)二级非常态,II级(重大),用橙色表示;

c)一级非常态,I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8常态反恐怖防范

8.1人防

8.1.1人防组织

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应设立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

门、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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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11—2020

8.1.2人防配置

应按照表1的要求配置。

表1人防配置表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工作机构健全组织体系、明确组织领导、责任部门、联络人●

2责任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3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4联络人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技防岗位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配备充足技防人员●

6固定岗位旅客出入口、旅检大厅、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

安保

7巡逻岗位旅检区广场等重要部位●

力量

8网管岗位网络安全维护人员●

9机动岗位周界、红线区域、人员易聚集区域●

注1: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根据口岸出入境流量、面积、建筑分布、各相关部门场地

设置及使用情况,结合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注2:●应配置

8.1.3人防管理

8.1.3.1口岸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8.1.3.2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在招录保安员时,应严格落实背景审查制度,核实犯罪记录情况,按照“一

人一档”要求建立台账,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协助指导;

b)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反恐怖防范与应急知识的全员教育培训;

c)巡查制度:应确定口岸区域内巡查路径和方式,明确巡查的要求和措施;

d)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每年应至

少组织1次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e)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查看相

关记录;

f)隐患排查制度: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台帐,台账

至少保存2年;

g)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

运行状态;安全防范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在24h内修复,在恢复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

8.1.4安保力量要求

除应符合SZDB/Z271.1—2017中7.1.4的要求外,还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根据出入境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分布、场地设置等情况,结合口岸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配

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和安检员;

b)宜从保安服务企业购买保安员服务,有特殊原因的可自聘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具备处置突发

事件、履行口岸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并应符合GA/T594和GA/T1279的相

关要求;

c)保安员应经专业装备使用技能培训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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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111—2020

d)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保安员反恐怖防范与应急知识教育培训;保安员每周应开展不少于1h的

应急防护器材的技能训练;

e)应在公安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安检员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从

事安检工作,每季度对在岗安检员进行不少于18h的复训;

f)安检员培训应委托具备安检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

g)安检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h)前置安检区域应配备安检员,每个安检单元每班次应至少配备4名安检员,应根据口岸实际客

流情况调整岗位人数,安检区内设置的安检通道数量、配备的安检设施和人员应与被检人员、

物品流量相适应;

i)实施安检时,安检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

j)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应熟悉口岸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各类疏散途径及口岸安全管理、治安

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k)网络安全维护人员应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防范工作;

l)专职联络人应确保24h通信畅通,联络员的配置和变更,应及时向公安管理部门、口岸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m)口岸客流高峰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疏导和指引旅客:

1)增加安保力量,加强对现场旅客的疏散工作;

2)加大对现场的安全巡查力量;

3)加大对特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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