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092-202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DB15/T 2092-2021 Reporting guidelines for annu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ork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2092-2021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1-25
实施日期
2021-02-2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092—202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StandardsforthepreparationofannualreportonGovernmentInformation

Disclosure

2021-01-25发布2021-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2092—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

5起草编制...........................................................................1

5.1总体要求.......................................................................1

5.2编制主体.......................................................................2

5.3编制内容.......................................................................2

6提交公布...........................................................................6

6.1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布时间.......................................................6

6.2公布方式.......................................................................7

7监督考核...........................................................................7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7

附录A(资料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9

I

DB15/T209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云吉龙、邰玉柱、张仲东、段利滨、崔琛、高子龙、闫娜、张博尧。

II

DB15/T2092—202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编制、提交公布、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信息governmentinformation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

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

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5起草编制

5.1总体要求

5.1.1年度报告中的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1.2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5.1.3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模板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

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5.1.4相关数据应逐级汇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口径一致。

5.1.5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加

挂在同一个党的工作机关的多块行政机关牌子,在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按相关规定

1

DB15/T2092—2021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发布,也可以分别发布。

5.2编制主体

5.2.1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起

草编制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应为《XXX(地

区名称)XXX(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2.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包括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

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起草编制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报告名称应为《XXX(部门名称)XXX(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2.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起草编制苏木乡镇政府上一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应为《XXX(苏木乡镇名称)XXX(年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3编制内容

5.3.1总体情况

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

5.3.1.1主动公开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推进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情况,以及重点

领域信息公开情况、解读回应情况等内容。

5.3.1.2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依申请受理的数量和涉及的重点领域情况、依法答复情况及数据分

析、收费情况等内容。可适当运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展示。

5.3.1.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规范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政府信息的生成、公开、存档备案、废止等内

容。

5.3.1.4平台建设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网站集约化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

情况、政府公报工作情况、政务新媒体发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情况等内容。

5.3.1.5监督保障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政务公开业务监督指导情况和政务公开培训情况等内容。

5.3.1.6其他情况说明

如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另有要求,本部分内容可随时调整。

5.3.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

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

综合体现。

2

DB15/T2092—2021

5.3.2.1规章

5.3.2.1.1本年新制作数量是指本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本年度制定的地方政府

规章数。

5.3.2.1.2本年新公开数量是指本年度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数,原则上应与本年度新制作数相同。

5.3.2.1.3对外公开总数是指本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历年制定公开的地方政府

规章数量的总和。

5.3.2.2规范性文件

5.3.2.2.1本年新制作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5.3.2.2.2本年新公开数是指本年度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原则上应与本年度新制作数相同。

5.3.2.2.3对外公开总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历年制定并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总和。

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未经公

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5.3.2.3行政许可

5.3.2.3.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行政许可事项数。

5.3.2.3.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行政许可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新增,

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减少。

5.3.2.3.3处理决定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数的

总和。

5.3.2.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5.3.2.4.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相应事项数,包括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

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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