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137-2022 家政服务信息管理规范

DB34/T 4137-2022 Household servic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137-202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3-29
实施日期
2022-04-29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商务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淮北市惠平家政保洁服务中心(普通合伙)、阜阳阳光月嫂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芳邻家政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安徽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淮海大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合肥增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

CCSA0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137—2022

家政服务信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formationmanagementinhomemakingservice

2022-03-29发布2022-04-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13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市惠平家政保洁服务中心(普通合伙)、阜阳阳光月嫂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

司、合肥市芳邻家政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安徽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淮海大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淮北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合肥增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红、董中友、张立发、董寿丽、武晨曦、孙雅楠、丁智宇。

I

DB34/T4137—2022

家政服务信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信息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信息内容、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273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息主体informationsubject

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与机构,包括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

4总体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应具备与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相匹配的信息管理能力,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信息仅供家政服务机构用于内部管理,客户用于参考,政府部门用于监管,信息应以合法、明确、

合理的方式公开,并接受外部监督,未经机构和个人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擅自公开信息的内容。

信息的收集、记录与存储、整理、传递、调用、删除应合法、真实、及时、有效。

5信息内容

信息分类

信息分为家政服务机构信息,家政服务人员信息,雇主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管理信息、

评价信息和信用信息,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家政服务人员信息

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称服务人员)信息包括人员信息、服务信息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

DB34/T4137—2022

雇主信息

雇主信息包括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对象现状信息、服务信息等,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信息管理

信息收集

6.1.1信息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包括;

——不得欺诈、诱骗、强迫服务人员与雇主提供其信息;

——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信息。

6.1.2收集信息前,应向服务人员或雇主明确告知所收集信息的类型,以及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与

目的,并获得服务人员或雇主的明示同意或授权。

6.1.3除另有约定外,应只收集处理所需的最少的信息类型和数量。

6.1.4可通过人工或网络调查、访谈、问卷、测评等形式收集信息。

6.1.5信息来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雇主;

——第三方中介组织;

——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

——其他来源。

信息记录与储存

6.2.1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纸质信息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电

子信息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重要的照片、影像等信息资料应采用适当的媒介保存。

6.2.2存储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6.2.3已录用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建立健全信息档案。

6.2.4服务人员离职后,服务机构应在其离职后1周内变更其工作信息和工作状态,同时其信息记录

应保留1年以上。

信息整理

6.3.1服务机构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统计、甄别。

6.3.2信息整理过程不应更改原始信息,对信息进行整理而产生的信息,应同样按照信息管理方式管

理。

6.3.3应对甄别出的信息进行复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信息传递

6.4.1信息传递渠道应畅通。

6.4.2传递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保密措施。

6.4.3对由其他机构流入的服务人员,服务机构应主动掌握其历史信息。

信息调用

6.5.1信息调用应按照最小授权的原则,调用最少够用的信息。

6.5.2调用信息时,不得超出收集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范围使用信息的,

应再次征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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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137—2022

6.5.3对信息的重要调用操作应设置审批流程,如批量修改、拷贝、下载等。

6.5.4展示信息宜对需展示的信息采取去标识化或脱敏处理等措施,降低信息在展示环节的泄露风险。

信息删除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删除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的;

——违反与信息主体的约定,收集、使用、向第三方共享的;

——服务机构停止运营;

——信息存储到期、不具备使用价值的。

7信息安全

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可参考GB/T35273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有关部门。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掌握岗位对应的职责和

应急处置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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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家政服务机构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信息如下: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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