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581-2015 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
DB62/T 2581-2015 Elderly care service manage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5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2581—2015
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
2015-08-12发布2015-09-01实施
发布
DB62/T2581—2015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4
6管理要求..........................................................................9
7养老服务合同.....................................................................10
8评价与改进.......................................................................10
参考文献............................................................................13
I
DB62/T2581—2015
前言
本规范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甘肃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甘肃省民政厅。
本规范起草人:蔡仲爱、王进才、杨彦波、白松亮。
II
DB62/T2581—2015
引言
为促进全省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特
制订本标准。
III
DB62/T2581—2015
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构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管理要求、养老服务
合同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机构养
老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
《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
《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人。
3.2
自理老人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顾自己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
生活行为需要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3.4
介护老人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5
养老机构
1
DB62/T2581—2015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
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养护院、养(敬)老院等。
3.6
生活照料服务
向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
3.7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对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8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
康的活动。
3.9
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3.10
环境卫生服务
对老年人提供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照顾的活动。
3.11
休闲娱乐服务
向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的活动。
3.12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护理的活动。
3.13
医疗保健服务
对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等方面综合性卫生照料的活动。
3.14
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的活动。
3.15
洗衣服务
对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的活动。
3.16
陪同就医服务
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的活动。
3.17
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的活动。
3.18
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类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19
2
DB62/T2581—2015
安宁服务
帮助临终的老年人减少死亡前的痛苦以及死亡后对家属精神上支持的活动。
3.20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要求
4.1.1机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1.2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1.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50340—2003相关要求。
4.1.4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4.2人员资质要求
4.2.1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
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均应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4.2.2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送餐服务的人员,应由养老护理
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4.2.3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由护士或养老护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应在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
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4.2.4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高级养老护理员担任。
4.2.5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治疗师、康复护士、养老护理员担任。
4.2.6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应由医师或药师担任。
4.2.7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由持有健康证的营养师、厨师和其他服务人员担任。
4.2.8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可由各类专业人员担任(电工、水暖工、电梯工、锅炉工)。
4.2.9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可由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员担任。
4.2.10提供教育服务应由义工或聘请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4.2.11提供安宁服务的人员应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和受过培训的义工或志愿者担
任。
4.2.1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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