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905-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GB 17905-1999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of gas-burning appliances for domestic us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7905-2008 |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905-199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9-11-23
实施日期
2000-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市煤气用具厂
起草人:
吴时义、刘士才、高勇、李美竹、杨永强、金世豪、王宏伟、徐锡军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7905一1999

前言

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和燃气嫩烧器具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燃气热水器的逐步普及,安全事故、人身

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引起了广大用户的关注为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制订该标准,从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判废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标准,如:rOCT19910-19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同时

吸收采用了GB6932-19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GB16914-

1997((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中的一些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煤气用具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公司、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上海市

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成都胜多燃气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时义、刘士才、高勇、李美竹、杨永强、金世豪、王宏伟、徐锡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905一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Safetymanagementrulesofgas-burningappliancesfordomesticus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2引用标准

「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932--19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16410一1996家用燃气灶具

GB/T16411一1996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16914-1997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I12--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城镇燃气citygas,towngas

指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

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domesticgas-burningappliances

供城镇居民使用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

4燃具的生产、型式检验和销售

4.1燃具的生产管理

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燃气热水器必须取得国家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

证后方可生产。

4.2型式检验

4.2.1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应具备燃具型式检验能力,型式检验设备应齐全。

4.2.2燃具生产者应向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提出产品型式检验申请,产品需经型式检验合

格。

4.2.3燃具生产者提供燃具型式检验样机时,应同时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结构和动作原理图及有关部

件材料、结构型式分类登记清单

4.2.4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应按燃具型式检验标准,向送检者签发燃具型式检验报告和证

国家质A技术监督局1999一11一23批准2000一06一01实施

GB17905一1999

书报告中应有该产品部件、材料和结构型式分类明细表。

4.2.5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应对送检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证书、产品照片、型式分类明细表

进行登记、保存和保密。

4.2.6燃具型式检验报告和证书有效期为s年。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3燃具销售

4.3.1燃具销售者应销售有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和经过型式检验合格并具有型式检验证书的燃

具。

4.3.2燃具生产者应接受国家、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产品监督抽验;产品监督抽验应主

要检验燃具产品的安全性能。

4.3.3燃具销售时应由当地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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