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60-2018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
DB3302/T 1060-2018 Centralized catering enterprise grading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20
A12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060—2018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
2018-06-21发布2018-06-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2/T106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商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餐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餐饮与烹饪行业协会、宁波格莱特食品有限公
司、宁波聚卿舫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斌、韩桂娟、彭爱武、卢峰、吕儒怦、余苓引、包于波、卢云华、宋杰。
I
DB3302/T1060—2018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与标识、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法人营业资质的集中式配送餐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930.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
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膳食、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3.2
食品处理区
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4等级划分与标识
4.1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在设备设施、采购与仓储、加工与配送、菜品质量、管理水平、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等方
面的综合能力,将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
4.2标识
表示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的符合和标志,三颗钻石表示为三钻级,四颗钻石表示为四钻级,五颗
钻石表示为五钻级,五钻级为最高级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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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要求
5.1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应:
——具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
——具有当地餐饮服务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具有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验收意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具有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具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实行五常法管理。
5.2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应具备表1的要求:
——三钻级应具备3项以上;
——四钻级应具备5项以上;
——五钻级应具备7项以上。
表1
序号要求
1有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2应用先进通讯设备
3通过ISO22000认证
4通过14000认证
5通过ISO9001认证
6有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定的综合荣誉
7有市级以上行业部门认可的服务品牌
8有中国、浙江、宁波烹饪大师、名师
9积极引进先进节能设备,节能设施达到国家先进水平
10有先进泔水处理系统
6等级划分条件
6.1三钻级
6.1.1设备设施
6.1.1.1选址
6.1.1.1.1企业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m2,食品处理区总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50%;日均产量应
不小于0.5万份。
6.1.1.1.2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6.1.1.1.3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
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6.1.1.1.4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场所,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6.1.1.2食品处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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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烹调场所、分装场所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的场所(洗消间),必要时可设置仓库。
6.1.1.2.2食品处理区各加工操作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6.1.1.2.3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6.1.1.2.4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操作中交叉污染。
6.1.1.2.5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切配烹饪场
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附录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的规定。
6.1.1.2.6食品处理区内水池的数量或容器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6.1.1.2.7食品处理区应设有存放当班够用垃圾容器,垃圾清运处理符合《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的规定。
6.1.1.3地面与排水
6.1.1.3.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6.1.1.3.2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
及排水系统(排水沟)。
6.1.1.3.3排水沟侧面和底面接合处要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排水沟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以防鼠类侵入。
6.1.1.3.4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溢出。
6.1.1.4墙壁与门窗
6.1.1.4.1墙角及柱角间要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
6.1.1.4.2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设置空气幕或防蝇设施。
6.1.1.4.3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以上),门应采用易
清洗、不吸水的无毒、无异味的坚固材料,并设置自动闭合装置。
6.1.1.5屋顶与天花板
6.1.1.5.1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
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6.1.1.5.2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
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6.1.1.5.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应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6厕所
6.1.1.6.1厕所不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6.1.1.6.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6.1.1.6.3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
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6.1.1.6.4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如:排污管道与下水道),且应有可靠
的防臭气水封。
6.1.1.6.5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设置在出口附近。
6.1.1.7更衣室
6.1.1.7.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并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6.1.1.7.2更衣场所应足够供员工更衣之用。
6.1.1.8库房
6.1.1.8.1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易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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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2要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挡鼠板)。
6.1.1.8.3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存放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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