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56-202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DB32/T 4656-2024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workstation for minors protec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56-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09
实施日期
2024-02-09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服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提供以及评价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南京江北新区社会服务中心、江苏省民政厅、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季静、项林、陈红、吕芳、陆小军、胡虹、桑菁华、周艳萍、马莉、唐明雪、刘金娟、花菊香、吴亦明、黄琼花、高娟娟、陶家兴、陈星、刘红霞、徐珊、张春娜、于坤、张书、刘晓倩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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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56—202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nagementandserviceofworkstationfor

minorsprotection

2024-01-09发布2024-02-09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56—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原则和要求……………2

4.1总体原则………………2

4.2总体要求………………2

5规划建设……………………3

5.1选址……………………3

5.2面积……………………3

5.3空间……………………3

5.4宣传标识………………3

6运营管理……………………4

6.1运营机制与模式………………………4

6.2制度建设………………4

6.3人员管理………………4

6.4安全管理………………5

6.5档案管理………………5

7服务提供……………………5

7.1服务内容………………5

7.2服务流程………………6

7.3服务方式………………7

8评价和改进…………………7

附录A(规范性)未保工作站服务流程………………………8

参考文献…………………………9

DB32/T465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南京江北新区社会服务中心、江苏省民政厅、南

京市民政局、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静、项林、陈红、吕芳、陆小军、胡虹、桑菁华、周艳萍、马莉、唐明雪、刘金娟、

花菊香、吴亦明、黄琼花、高娟娟、陶家兴、陈星、刘红霞、徐珊、张春娜、于坤、张书、刘晓倩。

DB32/T4656—202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服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提供以及评价

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MZ/T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71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94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MZ/T095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DB32/T3453—201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DB32/T4361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2/T3453—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minors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注:也称儿童。

3.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workstationforminorsprotection

设立在乡镇(街道),关爱保护辖区内所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

全面发展的执行机构和服务场所。

3.3

农村留守儿童left⁃behindchildinruralarea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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