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1253-2015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

YY/T 1253-2015 Low density lipoprotein(LDL) cholesterol assay kit

行业标准-医药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Y/T 1253-2015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医药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3-02
实施日期
2016-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6)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直接法对人血清或血浆中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进行定量检测的试剂(盒),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包括手工试剂和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试剂。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日立高新技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毕春雷、王兰珍、程清、王军、唐玮、张正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1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1.100

C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1253-2015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

Lowdcens:itylipoproteinCLDL)chDlesterolassaykit

2015-03-02发布2016-01-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YY/T125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捞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z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日立高新技术(上海)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毕春雷、王兰珍、程清、王军、唐琦、张正强。

I

YY/T1253-2015

fli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密度脂蛋白血固醇测定试剂(盒〉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

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直接法对人血清或血浆中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进行定量检测的试剂〈盒),基

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包括手工试剂和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试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Y/T04ôô.1医疗器械月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3要求

3.1外现

3.1.1试剂盒各组分应齐全、完整,被体无渗漏。

3.1.2包装标签文字符号应;青珩@

3.2装量

应不少于标示匾。

3.3试剂空白眼光度

用空白样本加人试剂测试时,试剂空白吸先度应<0.05

0

3.4分析灵敏度

测定1.00mmol/L样本时,吸光度差值(牛的应>0.03。

3.5线性

试剂(盒〉线性在[0.30,10.00]mmol!L区间内z

u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5;

b)[0.30,10.00]mmol/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l::0.30mmol/L或不超过士10%。

3.6精密度

3.6.1重复性

重复测试(2.50土0.50)mmol!L和(5.00士1.00)mmol!L的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

于3%。

T

A

YV/T1253-2015

3.6.2批间差

测试(2.50土0.50)mmol/L的样本,所得结果的批间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10%。

3.7准确度

相对偏差应不超过士10%。

3.8稳定性

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验证z

a)效期稳定性z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取到效期后的样品检测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

敏度、线性、重复性、准确度应符合3.3、3.4、3.5、3.6.1、3.7的要求z

b)热稳定性试验z检测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准确度应符合3.3、3.4、3.5、

3.6.1、3.7的要求。

注1:热稳定性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除非是采用基于大量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建立的推导公式.

注2:一般地,效期为1年时选择不超过1个月的产品,效期为半年时选择不超过半个月的产品,以此类推。但如超

过规定时间,产品符合要求时也可以接受。

注3: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a)、b)方法的任意组合,但所选用方法宜能验证产品的稳定性,以保证在效期内产品性能

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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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