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616-2009 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T 13616-2009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digital radio-relay station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段为1 GHz~40 GHz视距数字微波接力传输系统台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流层散射微波站。
发布历史
-
1992年08月
-
2009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 起草人:
- 刘斌、李景春、谭海峰、周兴国、黄标、方箭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2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33.100
M04O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616—2009
代替GB13616—1992
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Electromagneticenvironmentprotectionrequirementsfordigital
radio-relaystation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3616-2009o
2009-05-05发布2010-07-01实施
发布
GB13616—2009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干扰源1
5干扰允许值1
6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测试方法2
7天线前方净空区要求2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测试方法4
附录B(资料性附录)干扰电平计算主要公式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天线口面处的空间干扰信号功率通量密度的换算8
附录D(资料性附录)误码率与信噪比的关系9
附录E(资料性附录)数字微波接力站选址要求10
参考文献11
图1天线前方净空区3
图A.1测试系统4
表1来自同步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允许值2
表A.1频谱分析仪灵敏度指标要求……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GB13616—2009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1—
刖弓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3616—1992《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与GB13616-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更新了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了干扰允许值的技术指标要求;
——对原附录A进行了修改:修改了A.1、A.3,删除A.2,修改后列为新的附录E;
-对原附录B进行了修改:重新编写了B1,并将其列为新的附录A;将原B.1.3.4修改后,与原
B.3合并,作为新的附录C;删除原B.2;
——对原附录C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移至正文;
——增加了一个新的附录:附录D。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有关建议书中给出的数字微波接力系统相应计算方法与差错性能分配
等技术参数,结合了我国现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数字微波接力站的技术特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斌、李景春、谭海峰、周兴国、黄标、方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616—19920
I
GB13616—2009
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天线前方净空区要求以及数字微波接力站电
磁环境测试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段为1GHz〜40GHz视距数字微波接力传输系统台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流层散射微波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24-200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CISPR11:
2003,IDT)
YD/T5088—2005SDH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干扰interference
由于一种或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
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造成的上述后果可以避免。
4干扰源
数字微波接力站可能受到的无线电干扰主要有:
)卫星通信系统发射干扰(包括地球站及卫星发射);
b)微波、雷达、广播、电视和其他无线电发射的同频、谐波和杂散发射干扰;
c)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辐射干扰。
5干扰允许值
5.1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享频段时的干扰允许值
每个射频波道传输基群或基群以上恒定比特率的SDH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享同
一频段时,省际干线、省内干线、本地微波传输以及接入微波传输这四种基本通道在每一个传输方向任
何月份允许的来自其他业务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对应通道的差错性能指标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
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其他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
来自所有其他干扰源所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
注:省际干线、省内干线、本地微波传输以及接入微波传输这四种基本通道的差错性能指标依据YD/T5088—
2005。
1
GB13616—2009
5.2来自同步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允许值
与同步卫星工作于同一频段时,地球表面来自其发射干扰(包括反射卫星的发射),在数字微波接力
站周围环境产生的最大干扰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允许值。
表1来自同步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允许值
最大干扰功率通量密度/
频段/
参考带宽dB(W/m2)
GHz
拓5°5°<0<25°25°<0<90°
2.5〜2.69任一4kHz—152—152+0.75X(0—5)-137
3・4〜4.2任一4kHz-152-152+0.5X(0—5)-142
4.5〜4.8任一4kHz-152-152+0.5X(0—5)-142
6.825〜7.705任一4kHz—154—154+0.5X(0—5)—144
&025〜8.5任一4kHz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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