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430-2023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DB22/T 3430-2023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99
CCSP66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430—2023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oilandwaterconservationofhighway
construcionprojects
2023-01-13发布2023-03-01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343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东冶、刘扬、董牧、鲁亚义、刘文涛、李舰航、陈东、杨斌、张辉、刘洪超、
隋媛媛、于哲、郝强、张宇、于菲。
I
DB22/T3430—2023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方案编制、方案变更、后续设计、监测、监理、
施工、设施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技术与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0465水土保持术语
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T5043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1018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5124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JTGB04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D3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SL52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046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应全过程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
应通过优化设计提高项目开挖土(石)方的利用效率,加强施工期监管,减少占用水、土资源。
应加强对黑土地的保护,剥离的表土应设置集中堆放场地,做好表土保护,合理规划表土利用。
开挖、填筑工程及取、弃土场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应采取水土流失临时防护措施。
临时占用土地利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原土地功能。
5方案编制
一般规定
应符合GB504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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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说明
5.2.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按县级行政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分行政区的防治责任范围表,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施工租用已建成房舍且无新增扰动情况的,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b)以桥梁方式跨越河流,桥下常水位水面宽度范围内的桥梁墩台及施工占地应计入水土流失防
治责任范围。
5.2.2执行标准等级
应符合GB/T50434的要求。
5.2.3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应按照GB50433的规定执行,对已开工项目应分别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未实施的水土
保持措施情况。
项目概况
符合GB50433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5.4.1建设方案水土保持评价
5.4.1.1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当路基填土高度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时,应对填方路基和桥梁方案比选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
——平原区桥头路基填土高度大于8m;
——城市周边地区桥头路基填土高度大于6m;
——路基通过较大范围水田区且路基填土高度大于8m或路基通过中厚层软土路段,需采用复合
地基处理的;
——路线中心填土高度大于12m且连续长度大于200m。
5.4.1.2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当路线中心挖深大于30m且
连续长度大于200m时,应对挖方路基和隧道方案比选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
5.4.1.3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普通公路项目,当路基填土高度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时,应对填方路基和桥梁方案比选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
——平原区桥头路基填土高度大于10m;
——城市周边地区桥头路基填土高度大于8m;
——路基通过较大范围水田区且路基填土高度大于8m或路基通过中厚层软土路段,需采用复合
地基处理的;
——位于山岭区路线中心填土高度大于12m且连续长度大于100m。
5.4.1.4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普通公路项目,当路线中心挖深大于30m且
连续长度大于100m时,位于山岭区的应对挖方路基和隧道方案比选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
结论。
5.4.2工程占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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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项目占地经分析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适当调整项目占地。
5.4.2.2永久占地应参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评价。
5.4.2.3应满足土方临时堆放场地需求,不满足时应合理补充临时占地,并明确堆放场地的设计。
5.4.3土石方平衡评价
5.4.3.1主体设计对土石方数量、运距有漏项和不足的,方案应予以补充。
5.4.3.2特殊路基处理、桥梁桩基础等挖除土方应计入项目土石方总量。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5.5.1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区域水土流失面积的数据应参考最新年度的《吉林省水土保持公报》。
5.5.2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取值以水力侵蚀为主的区域应为200t/(km2·a),以风力侵蚀为主的区域应
为1000t/(km2·a)。
5.5.3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水土保持措施
5.6.1防治区划分
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分区后,可按项目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
地性质和扰动特点划分二级分区。二级分区宜划分为:
a)路基工程区(含路基工程、涵洞工程、平面交叉工程、隧道工程);
b)桥梁工程区(含特大、大、中、小桥工程、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体交叉桥梁、通道);
c)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区;
d)沿线设施工程区(含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收费设施);
e)其他工程区(含改移公路、辅道、支线及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被交叉公路、天桥端的
接线、改移河道、防雪走廊、港湾式停车带、观景台等);
f)取土场区;
g)弃土场区;
h)施工场地区;
i)施工便道区;
j)临时堆土区。
5.6.2分区措施布设
5.6.2.1分区措施布设宜符合附录B的要求。
5.6.2.2项目的截、排水设计应符合JTG/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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