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372-2022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规范
DB23/T 3372-2022 Live e-commerce sharing bas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2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372—2022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规范
2022–11-25发布2022–12-24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372—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申报条件..........................................................................2
6评价方法..........................................................................2
7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2
8评价流程..........................................................................3
9公示、异议处理及公告..............................................................3
附录A(规范性)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申报表................................5
附录B(规范性)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指标及分值.............................8
参考文献............................................................................11
I
DB23/T337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电子商务总部基地有限公司、黑龙江湾云计算
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商务协会、齐齐哈尔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哈尔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黑龙江省商务经济研究中心、深圳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炬、张劲男、姜鑫、张彤彤、崔淼、宋韶辉、李劲松、李彦宝、王志勇、潘
瑶、李明、刘晓丽、徐慧峰。
II
DB23/T3372—2022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申报条件、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评价流程、公示、异议处理及公告。
本文件适用于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23/T2953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和运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直播电商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来源:DB23/T2953,3.1]
直播电商基地
开展直播营销活动的基础性、支撑性场所,其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人员和条件应能够持续支撑直
播销售活动的正常开展。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
部分直播间的场地、设施等基础条件对社会开放共享的直播电商基地。
4基本要求
评价主体
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直播电商共享
基地建设与运营的评价工作。
评价原则
1
DB23/T3372—2022
以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为原则,同时兼顾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
评价依据
依据DB23/T2953进行评价。
5申报条件
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共享基地。
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地运营机构。
基地已投入使用、用于电商企业办公的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²。
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10家,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签约主播数量不少于20人。
上一年度网络零售额不少于1000万元。
运营机构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评价方法
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价采用打分方法,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为500分。
7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指标见表1。
表1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指标项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规划布局
基地建设
基础建设
组织管理
基地管理产品管理
直播管理
运营机构
基础服务
运营服务
增值服务
社会服务
网络安全
安全保障卫生安全
应急管理
等级划分
2
DB23/T3372—2022
7.2.1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AAA、AAA、AA、A级。
7.2.2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等级及对应分值见表2。
表2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等级及对应分值
电商直播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等级分值
AAAA﹥450
AAA401~450
AA351~400
A300~350
8评价流程
申报
8.1.1符合第5章要求的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可自愿申报。
8.1.2遵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向所在市(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8.1.3申报单位严禁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参评资格。
8.1.4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a)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申报表,按附录A填写;
b)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受理
8.2.1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初审确认后,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
门。
8.2.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步审核。
评价
8.3.1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8.3.2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必要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直播电商共享基地进行现场
核查。
8.3.3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按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指标及对应分
值进行评审打分,确定评价等级。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指标及分值按附录B执行。
9公示、异议处理及公告
公示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结果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省内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
9.2.1对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实名向省级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异议。
9.2.2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DB23/T3372—2022
公告
最终评价结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或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4
DB23/T3372—2022
A
A
附录A
(规范性)
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申报表
A.1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申报表见表A.1。
表A.1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与运营评价申报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基地的基本情况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姓名职务固定电话
基地负责人
手机传真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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