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 3196-2024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服务规范

DB6101/T 3196-2024 Standard for on-site assistance services for homeless and beggars seeking help in stations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01/T 3196-2024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02
实施日期
2024-09-02
发布单位/组织
西安市
归口单位
西安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基本要求、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和服务质量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站内救助。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救助管理站、长安区民政局、临潼区民政局、鄠邑区民政局
起草人:
于博、冯帆、洪亚朋、程亚军、苏峰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6

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6101/T3196—2024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

服务规范

2024-08-02发布2024-09-02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01/T319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接待服务............................................................................2

6在站服务............................................................................3

7离站服务............................................................................4

8服务质量改进........................................................................6

附录A(规范性)救助服务流程..........................................................7

附录B(规范性)求助登记表............................................................8

附录C(规范性)不予救助通知书........................................................9

附录D(资料性)自行离站声明书.......................................................10

附录E(资料性)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11

附录F(规范性)终止救助通知书.......................................................12

附录G(规范性)机构托养协议书.......................................................13

附录H(资料性)托养登记表...........................................................15

I

DB6101/T319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救助管理站、长安区民政局、临潼区民政局、鄠邑区民政

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博、冯帆、洪亚朋、程亚军、苏峰。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实施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以下单位:

单位:西安市民政局

电话:029-8678676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3号楼248室

邮编:71010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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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

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基本要求、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和服务

质量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站内救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245—2009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28223—2011救助管理站服务

MZ/T060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站

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

的单位。

[来源:GB/T23245—2009,2.5]

3.2

站内救助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服务。

[来源:GB/T23245—2009,2.11]

4基本要求

管理制度

4.1.1机构应建立救助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日常作息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

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服务投诉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同时公开救助服务程序,见附录A。

4.1.2对引入社会力量进机构服务的,应建立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监督机制及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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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GB/T28223—2011中2.2的规定,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着装

并佩戴工作标识上岗,培训内容应符合GB/T28223—2011中2.3.1的规定。

设施设备

机构应配备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应急设施及储备物资。设施设备要求应符合GB/T28223

—2011中第3章的规定。

环境卫生

4.4.1室内应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

4.4.2卫生间、洗澡间、餐厅等区域地面应无积水,并定期消杀。

4.4.3垃圾应分类投放,及时清理。

安全与应急

4.5.1应对站内公共活动和生活服务区域加强巡查并做好记录。

4.5.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5.3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5.4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至少1次。

5接待服务

救助接待

5.1.1站内应实行24 h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语言,向求助人员告

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救助服务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2自行来站求助的,初步判断属于救助对象的,站应先行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应

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B。

5.1.3因年老、年幼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机构应直接救助。

5.1.4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

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救治。

5.1.5若发现求助人员处于醉酒状态(必要时进行酒精测试,若体内酒精含量为大于80 mg/100 ml)、

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5.1.6护送来站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信息。

5.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安全检查

5.2.1对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场没收,

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发现违法违禁物品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5.2.2应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对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安全检查。

5.2.3来机构求助人员,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包括身份信息、求助内容、求助原因等。

5.2.4机构应对求助人员说明的求助原因和需求以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户籍等信息进行核查。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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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份证件、户籍信息的,机构应通过公安机关核查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5.2.5对来机构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非法入境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及时向当地外事办、港澳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事办、港澳台办的委托提

供临时服务。

5.2.6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时,及时准备安全防范设备和物资,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

受助登记

5.3.1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初步入站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若站内不具备条件,可联系医院等其他

相关机构进行体检。

5.3.2应留存受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并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

理信息系统。

5.3.3对护送来站人员应仔细核对护送人及受助人信息,按照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受助人、护送

人、承办人三方签字确认。

5.3.4应对受助人个人信息进行登记,见附录C。

需求评估

对受助人进行需求评估,并提供第6章和第7章规定的相应救助服务。

6在站服务

生活服务

6.1.1饮食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日三餐伙食,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食物,并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少数民族可根据需求提供特殊饮食服务。

6.1.2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分区管理,受助人员房间内应安装监控,并实行单

人床铺。

6.1.3生活用品应每人提供1套,不应混用。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衣物应分类清洗,

经消毒、烘干后分类整理存放。

6.1.4在征得受助人员同意情况下为受助人提供以下个人卫生服务:

——每月为受助人理发1次;

——每周为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剪指甲;

——在保护隐私情况下,帮助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受助人沐浴、如厕。

6.1.5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

6.2.1应对受助人员进行预防传染性疾病和讲究卫生的宣传教育。

6.2.2在站内发现突发疾病、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应送医疗机构救治。

6.2.3应安排专人负责受助人员药物管理,按照医嘱发放药物,做好登记。

寻亲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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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对不确定户籍所在地的受助人员,应加强沟通,详细记录,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6.3.2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3.3受助人员因故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身份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比对、DNA比对进行身份核实;

——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等平台以及相关社会力量开展寻亲;

——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电子照片等方式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

信息;

——通过视频或照片与其亲属或单位进行核实;

——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流出地机构,请其帮助协查核实。

6.3.4根据受助人员需求,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咨询服务

6.4.1应为受助人员提供情感抚慰、情绪宣泄、心理咨询等服务。

6.4.2应针对受助人员情况,与社会工作组织或志愿服务组织联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文娱服务

应在站内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受助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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