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711-2023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
DB32/T 2711-2023 Measuring the demonstration county (city, district)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9月
-
2023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质量技术协会、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江都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扬州市江都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 起草人:
- 黄朝晖、管建、陈郭治、魏壮、罗斌、赵应书、陈军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4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20.99
CCS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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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2711—2023
DB32/T2711—2014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
评价规范
Constructionandassessmentspecificationformeasurement
benefitpeopledemonstrationcounty(city/district)
2023-10-09发布2023-11-09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2711—2023
目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设与任务…………………2
5评价与改进…………………3
附录A(规范性)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规范………………6
附录B(规范性)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表……9
附录C(资料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13
附录D(资料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申请表………………15
附录E(资料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调查表……………………17
参考文献………………………18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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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2/T2711—2014《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与DB32/T2711—
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调整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b)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4年版的第3章);
c)调整和细化了建设与任务的内容(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4章);
d)调整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见4.3,2014年版的4.3);
e)删除镇(街道、园区)的工作内容(见2014年版的4.4);
f)删除了行业协会的工作内容(见2014年版的4.5);
g)增加了获得命名授牌后的监督要求;
h)梳理条款,使其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且具有较好的约束力。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江都区质量技术协会、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江都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扬州市江都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朝晖、管建、陈郭治、魏壮、罗斌、赵应书、陈军。
本文件于201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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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可以显著提升民生计量工作效能,在全社会树立“计量惠民”的服务品
牌,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计量意识,整体提升民生计量工作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挥积极作用。做好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切实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用检结合、服务
社会”的民生计量工作机制,可进一步彰显计量服务、计量检定、计量监管的工作成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
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中作出更大贡献。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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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
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的建设与任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参照适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计量活动measurementactivities
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检测,使用计量器具及其测量结果
实施商品计量、服务计量和(以及)计量管理等活动的总和。
3.2
诚信计量integritymeasurement
在一定的组织内,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范计量服务行为、公示计量承诺、接受社
会监督、持续改进管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计量活动。
3.3
商业服务业businessservices
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或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
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3.4
诚信计量自我承诺integritymeasurementself-commitment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经营单位(者)公开作出的承诺。
3.5
计量惠民measurementbenefitpeople
建立并运行规范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计量技术服务体系以及服务单位计量诚信保障体系,为民众
和社会组织带来便利和公正的计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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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measurementbenefitpeopledemonstrationcounty(city/district)
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形成规范的计量监督
管理体系、计量技术服务体系和计量诚信保障体系,营造民众了解计量、关注计量、支持计量、享受计量的
诚信、和谐社会局面,通过省市场监管局或其授权机构评价确认,在江苏省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
县(市、区)。
4建设与任务
4.1政府
4.1.1成立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设工作任务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范围。
4.1.2制定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1.3建立工作交流和信息发布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1.4组织对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开展监督检查。
4.2市场监管部门
4.2.1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2.2建立(或依托有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溯
源体系,为计量惠民提供技术保障。
4.2.3依法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并规范检定行为。
4.2.4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眼镜制配场所、加油(气)站、商店(超市)、餐饮店、电动汽车充电、国有
粮食企业、基层粮库等重点民生领域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
4.2.5组织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巡查,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并督促改进。
4.2.6及时受理计量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4.2.7开展计量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提升社会计量法律意识和计量知识水平。
4.3行业主管部门
4.3.1基本要求
4.3.1.1依据职责,建立计量惠民建设工作机制,督促商业服务业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落实诚信计
量工作要求。
4.3.1.2明确负责计量惠民建设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工作职责。
4.3.1.3制定本行业内计量惠民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考核措施。
4.3.1.4建立本行业内计量惠民建设工作台账,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落实诚信计量各项要求。
4.3.1.5制定、落实行业计量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4.3.2职责任务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相关部门设置情况,对照以下职责
和任务加以落实:
a)工信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计量监督管理;
b)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检测、交通安全执法等服务(执法)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呼出气体酒精含
量检测仪、机动车测速仪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c)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计量惠民建设工作投入机制,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新建维护等计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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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实施监督管理。
d)住建部门:负责民用四表(三表)及其经营(服务)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
e)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出租车公司、汽车4S店、公路收费站、交通行政执法等交通领域服务(执法)
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子汽车衡、动态汽车衡、出租车计价器、胎压表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
管理;
f)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农经营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以及电
子汽车衡、电子计价秤等农资销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g)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仓储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子汽车衡、电子计价秤、水分测定
仪、谷物容重器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h)商务部门: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储油库、集贸市场等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机、加气
机、计量罐、电子计价秤等贸易结算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i)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及卫生服务机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血压计、医用辐射源、医用超声源、
心电图仪等医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j)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管理服务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k)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烟尘测
试仪、污水流量计、尾气检测仪等环保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l)城管部门:负责流动摊点、临时商品经营场所等经营单位(个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停车计时收
费装置、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m)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防雷安全方面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风速仪、温湿度记录仪等计
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n)邮政部门:负责邮政业务方面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电子计价秤、邮政秤等计量器具的使用
和管理。
4.4经营(服务)单位
4.4.1落实计量工作主体责任,保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可靠性,实施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制度。
4.4.2经营(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4.4.3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配备计量管理人员。
5评价与改进
5.1评价指标和考核要求
评价指标和考核要求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5.2评价方式
5.2.1自查评价
5.2.1.1评价依据和方法
由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方案,结合年度总结考核进行自我完善性的
检查和评价,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逐项评价并记录,形成“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
告”(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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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评价结果应用
5.2.1.2.1对评价结论、问题、扣分项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改进措施。
5.2.1.2.2作为政府开展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5.2.1.2.3自查评价90分(含)以上,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并提交“计
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申请表”(见附录D)。
5.2.2确认评价
5.2.2.1基本原则
通过自查评价的县(市、区)提出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对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价。评
价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a)坚持标准原则;
b)依据客观证据判定原则;
c)独立、公正原则。
5.2.2.2组织和人员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确认评价专家组,人数为3~5人,设组长1名。具体实施时,专家组可分成资料
审查组和现场考核组开展确认评价。
5.2.2.3依据和方法
按照评价表(见附录B)的规定,逐项对照,通过观察、提问、核查、比对、验证和调查等方法获取客观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分。现场确认评价一般在两天内完成。
5.2.2.4程序
确认评价程序如下。
a)首次会议。专家组向申请单位说明评价目的、依据、程序、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
b)现场评审。分组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申请方安排相应人员配合。资料核查组以审查示范
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资料为主;现场考核组随机选取10个经营(服务)单位作
为现场考核样本,样本力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若有同类单位重复性样本,则各项考核成绩取
同类样本平均值,然后再与其他样本进行平均。现场考核组随机向社会群众发放并当场回收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调查表”(见附录E),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
c)沟通交流。专家组汇总确认评价情况后,就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扣分项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
交流。
d)编写确认评价报告。专家组依据评价表(附录B),编制“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报
告”,由组长签名确认。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通过确认。
e)末次会议。专家组向申请单位宣读确认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并对扣分项目作出说明。
5.2.2.5社会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确认评价的申请地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2.2.6命名授牌
对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申请地区,经省市场监管局审议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命名授牌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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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
5.2.2.7建立机制
获得命名的地区应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长期的、持续的保持、巩固和提高,切实建立长效的计量惠
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
5.2.2.8动态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地区进行跟踪评价,跟踪
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委托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约谈相关地区政府,核实情况。
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a)未及时组织协调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计量行为的;
b)隐瞒、谎报、缓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计量行为的;
c)发生重大、影响恶劣计量行为的;
d)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地区,3年内不准许提出创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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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规范
A.1计量管理
A.1.1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经营服务内容选择建立适宜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进货计量
验收、明码标价、商品量抽查、计量器具采购流转、档案管理、周期检定、日常维护、定期巡查、计量投诉处
理、诚信承诺等制度。
A.1.2配备计量管理人员
服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应重视和加强
对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管理水平。
A.1.3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服务单位在提供商品经营和公共服务时,应明码标价并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应非法计量、
模糊计量、虚假计量。
A.2计量器具
A.2.1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服务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配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实
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应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证书”和产品合格证。集贸市场应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市场经营者为
经营户统一配备计价秤,同时市场经营者要在水产品、畜禽肉等高价值档口设置更多方便群众及时校验
的公平秤,并负责公平秤的完好和准确性。
A.2.2依法实施计量器具检定
服务单位对所使用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登记
造册,按照程序申请周期检定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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