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304-2003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2003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factory for packing drinking water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9304-2018 |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304-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9-24
实施日期
2004-05-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江苏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湖北省卫生防疫站、无锡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创好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联水业有限公司、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陶勇、刘洪亮、林萍、鞠琳、王宏、黄蓓、赵亢、万美华、张岚、陈晓东、陈亚妍、段璞、蒋晓波、展景福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9304-2003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加强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江苏省

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湖北省卫生防疫站、无锡市卫

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创好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联水业有限公

司、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勇、刘洪亮、林萍、鞠琳、王宏、黄蓓、赵亢、万美华、张岚、陈晓东、陈亚妍、

段璞、蒋晓波、展景福。

GB19304-2003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原水及防护、生产场所设计与设施、生产设备和生产过

程、生产人员、卫生管理、成品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纯净水、净水、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Q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发布

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发布

生活饮水检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发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纯净水

以符合《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或《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的水为原水,通过反

渗透法、蒸馏等深度净化制得的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质应符合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

标准的要求。

3.2

净水

以符合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或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的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

处理制得,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3

瓶装饮用水

以符合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或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的水为原水,经过深度净

化处理制得,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其水质符合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4

深度净化

对已经符合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或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的水,用各种方式(活

GB19304-2003

性炭吸附、微滤、超滤、反渗透、电渗析、蒸馏、离子交换树脂等)组合成的不同的水处理工艺进行净化

处理

3.5

定型包装饮水

以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做固定包装,其水质经过深度加工处理,

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并符合相关饮水卫生标准的商品水。

4原水及其卫生防护要求

4.1生产用原水水质必须达到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水质监测遵

照《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4.2对以非市政供水为原水的生产企业,其原水水质必须达到生活饮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水源的

选择和卫生防护、水质监测和检验必须遵照《生活饮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旦水

质有变化应采取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4.3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

5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厂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厂区设计、设备设施及生产工艺等需经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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