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2053-2023 水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技术规程

DB3212/T 2053-2023 Wastes Handl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Waterfowl Scale Farming Sit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2053-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3-27
实施日期
2023-03-27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CCSB40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2053—2023

水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wastetreatmentofwaterfowlinlarge-scalebreedingfarm

2023-03-27发布2023-03-27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205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泰州丰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海陵区畜牧兽医站、兴化

市兴东镇畜牧兽医站、姜堰区顾高镇畜牧兽医站、泰兴市姚王街道畜牧兽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国波、王健、段修军、陆艳凤、周明夏、孙可懿、孙侃、朱微、季鹏、李斌、

王雅琴、穆晓惠、李晓鸣、印卫峰、赵洪昌、赵孟丽、纪荣超、张干生、李杨、吕海玲、陈超、杨伟光。

I

DB3212/T2053—2023

水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养殖条件下水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养殖场选址及布局要求、养殖废

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组成和要求、养殖废弃物处理程序、养殖废弃物处理后利用、环境控制、安全管理等

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地区水禽规模化养殖废弃物处理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本规范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20287农用微生物菌剂

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2762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3619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CJJ64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HJ49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1029排污许可证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

NY/T525有机肥料

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3023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NY/T3442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规模水禽养殖场large-scalewaterfowlfarm

蛋鸭年存栏不低于2.5万羽、肉鸭年出栏不低于5万羽、鹅年出栏不低于2万羽饲养规模标准的水

禽养殖场。

3.2

养殖废弃物breedingwaste

指水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固体粪便等,其他废弃物类型不在本文件表述范畴。

3.3

固液分离solid-liquidseparation

水禽养殖场采用适宜的养殖工艺和设施使粪便中的固体与液体分开,按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理。

3.4

堆肥composting

1

DB3212/T2053—2023

在控制好合理的水分、C/N(碳氮比)和通风等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实现水禽粪便无臭

无害、稳定易吸收的过程。

3.5

前处理pre-process

通过粉碎、添加辅料、接种微生物制剂等方式改善水禽粪便堆肥原料性状的处理工艺。

3.6

发酵处理fermentationprocess

在特定的发酵场所(槽,池、棚等)或装置内进行,通过翻堆、搅拌、强制通风等方式向粪便内部

通入氧气,促进好氧性微生物活动,堆肥原料中宜腐有机物经过升温、高温、降温至温度稳定的降解过

程,最终转化为比较稳定和腐熟的堆肥。

3.7

后处理post-process

对熟化后的堆肥进行精深加工处理,包括筛分、粉碎、烘干等制造有机肥的过程。

4养殖场选址及布局要求

4.1含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水禽养殖场不得出现在下列区域内:

a)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b)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医疗、商业和工业等人口集中地区;

c)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d)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4.2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水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

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km。

4.3水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场地应距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

4.4水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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