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
DB11/ 946-2013 Light-duty vehicle (ignition type) pollutant emiss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Beijing Stage V)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1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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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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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50
Z64
备案号:36760-2013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北京Ⅴ阶段)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missionsfromlight-dutyvehicles
(positiveignition)
(BEIJINGⅤ)
2013-01-15发布2013-02-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DB11/946—201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和试验.....................................................................3
5环保核准车型的扩展.................................................................7
6环保一致性检查.....................................................................9
7在用车符合性检查..................................................................11
8标准的实施........................................................................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试验燃料的技术要求.............................................13
I
DB11/946—2013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3]13号),经北京市人民政
府同意,于2013年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
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II
DB11/946—2013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
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
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OBD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NOx监测功能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III
DB11/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
测量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1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环保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环保
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和N1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Ⅴ阶段环保核准的N1类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Ⅲ、Ⅳ、Ⅴ阶段)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HJ/T39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J509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质谱法
DB11/238-2012车用汽油
ECER83-06(2011)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T15089-2001和GB18352.3-2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5089-2001和GB18352.3-200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GB18352.3-2005,定义3.1]
注:本标准适用的汽车为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3.2
M1、M2和N1类汽车vehicleofcategoryM1、M2andN1
按GB/T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1
DB11/946—2013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GB18352.3-2005,定义3.2]
3.3
第一类车vehicleofcategoryI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
[GB18352.3-2005,定义3.3]
3.4
第二类车vehicleofcategoryII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车。
[GB18352.3-2005,定义3.4]
3.5
气态污染物gaseouspollutants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和碳氢化合物(THC和NMHC)。
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THC和NMHC)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
——天然气(NG):CH4。
3.6
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
指I型试验和OBD试验时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分。
3.7
OBD系统OBDsystem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
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8
燃料fuel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汽油
——液化石油气(LPG)
——天然气(NG)
——汽油和LPG
——汽油和NG
4技术要求和试验
4.1一般要求
4.1.1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1.2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应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
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
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
2
DB11/946—2013
4.1.3所有汽车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
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4.1.4如果满足了4.3(环保核准)、第6章(环保一致性检查)和第7章(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
规定,则认为满足了4.1.1~4.1.3的要求。
4.1.5不应使用GB18352.3-2005第3.25条所述的失效装置。
4.1.6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
——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
——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
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4.1.7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GB18352.3-2005第5.1.3条的规定。
4.2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环保核准时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其中Ⅰ型试验应选取3辆车,其余试验选取1
辆车。对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相关试验应按ECER83-06(2011)附录14的规定进行。
表1第V阶段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轻型汽车(包括HEV)
试验项目
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
Ⅰ型-气态污染物进行进行(试验两种燃料)进行
Ⅰ型-颗粒物质量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不进行
II型进行进行(试验两种燃料)进行
Ⅲ型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进行
Ⅳ型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不进行
Ⅴ型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进行
Ⅵ型进行进行(只试验汽油)不进行
OBD系统进行进行进行
贵金属含量进行进行进行
注1:Ⅰ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颗粒物质量测量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注2:II型试验指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l值(过量空气系数)。
注3:Ⅲ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注4:Ⅳ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注5:Ⅴ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注6:Ⅵ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THC排放试验。
注7:贵金属含量试验指检测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贵金属比例。
4.3环保核准试验描述和要求
4.3.1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4.3.1.1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4.3.1.2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ECER83-06(2011)附录4a规定的运转
循环、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汽车的磨合行驶里程应小于35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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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1试验共持续19min40s,由两部分(1部和2部)组成,应不间断地完成。经制造厂同意,
可以在1部结束和2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s的不取样时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4.3.1.2.2试验1部由4个城区循环组成。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4.3.1.2.3试验2部由1个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4.3.1.2.4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袋中,在运转循环结束后进行分
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4.3.1.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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