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309-202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合同管理服务规范

DB15/T 3309-2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309-2024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25
实施日期
2024-02-2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20

CCSA1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309—202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管理服务规范

Socializedserviceforagriculturalproductionspecificationfor

contractmanagementservice

2024-01-25发布2024-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330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果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2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瓜果蔬菜协会、内蒙古傻丫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

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清水河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乌兰察布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所、内蒙古煜联农

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综合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农

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中天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莎、张称心、李玉芳、王喆、祁建勋、李正男、李志平、樊丽、吕明举、刘

艳、付崇毅、孙平平、张磊、李小燕、王旭、敖立琴、司鲁俊、李平生、钟磊、李延军、秦海霞、张晓

梅、毕晓宇、王丽艳、尹继伟、吴彬、朝鲁门、苏敏、白芙蓉、聂建国、徐英、徐文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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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同构成、合同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socializedserviceforagriculturalproduction

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生产服务。

4基本原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应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等规范法律文件。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

5合同构成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的列出以下信息: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合同所有当事方合法有效名称,需要时可增加所有当事人对应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码)、联系信息及当事人的证明文件等其他信息。

主文部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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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基本内容

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从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所有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录A。

合同主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服务期限;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主文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保密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

件等内容。

5.2.2服务内容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应涵盖服务的时间、服务的地点、服务的作物种类、服务的主要环节及方

式。

5.2.3服务标准

对供方的服务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应由合同当事方共同确定,当事人双方应从服

务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产量标准等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约定,将量化后的指标形成服务

标准指引,以附件的形式附于合同后。服务标准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参

见附录B。

5.2.4服务期限

合同应将明确规定供方提供服务的详细起始时间。供方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需在不同时间

内进行的,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5.2.5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费用应涵盖所有服务的内容,宜详细、明确,如需变更应在当事人双方均

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以合同修订条款的形式重新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

——合同金额,无法明确合同金额的,应给出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带资服务的农资价格;

——计价货币名称;

——费用结算方式,包括款项支付和实物支付的地点、时间、条件和形式,价格条件,结算凭证

及其传递程序和方法等;

——收款确认方式、收款凭证;

——涉及税费的,约定税费的承担方;

——如对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列示相关要求。

5.2.6权利与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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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规定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2.7违约责任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应设置违约条款,列示对合同当事方违约的认定、索赔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5.2.8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协商和解;

——向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5.2.9其他条款

其他特殊情况下服务与预期发生变化时,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确定。约定其他需

要的、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特殊约定。应明确指定第三方,对当事人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约尾部分

合同约尾部分应:

——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

——包含合同签订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盖章;

——明示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等。

补充部分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

也包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部分不应涉及双方的重大权利和义务,不应对主文中的条款进行更改和

限制。

6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

当事人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并对对方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核对。合同签订符合以下要求:

——合同应提前向需方提供,以便需方审阅;

——应设置合同条款协商沟通的环节,对合同文本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

应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应不少于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履行

6.2.1合同出现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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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反馈和记录。

6.2.2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

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做出适当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分为法定解除或约

定解除。

合同终止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或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消失,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纠纷处理

应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等级、分类、保管、查阅制度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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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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