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36-2020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DB22/T 5036-2020 The standard procedure for bidding and tendering activitie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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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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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Theprogrammedstandardfortenderingandbiddingactivities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DB22/T5036-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0年04月20日
2020·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告
第55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等6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程序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城镇道
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
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为吉
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5035-2020、DB22/T
5036-2020、DB22/T5037-2020、DB22/T5038-2020、DB22/T
5039-2020、DB22/T5040-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筑材
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编号为DB22/T1035-201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二)>的通知》(吉建标〔2018〕2号)的要
求,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
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多次讨
论,反复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招标、
投标;5开标、评标;6定标;7文件归档。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
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
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Email:
jljsbz@126.com),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恒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刘艳莉赵桂君于宁李瑞千
张吉庆李珊珊郭成李群
康明李伟新林志刚高云鹏
李伟杨佳琦高爽陈世达
范雪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陶乐然李明刚朱建华
李静宇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6
4招标、投标...................................................................................8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8
4.2招标条件核准.......................................................................10
4.3招标准备及计划...................................................................10
4.4资格预审...............................................................................12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17
4.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22
4.7招标文件发售.......................................................................23
4.8踏勘现场...............................................................................23
4.9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24
4.10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24
5开标、评标..................................................................................28
5.1开标.......................................................................................28
5.2组建评标委员会...................................................................29
5.3评标.......................................................................................30
6定标..............................................................................................34
6.1公示中标候选人...................................................................34
6.2评标结果异议.......................................................................35
6.3评标结果投诉.......................................................................36
6.4中标.......................................................................................36
7文件归档......................................................................................40
7.1一般规定...............................................................................40
7.2归档资料...............................................................................40
7.3立卷归档...............................................................................42
附录A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43
附录B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示例)...........50
附录C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74
附录D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77
附录E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示例)...................................78
附录F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例)...........................................79
本标准用词说明...............................................................................120
附:条文说明...................................................................................121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0.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engineeringconstruction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
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
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
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
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
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2电子招标投标electronicbiddingprocess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
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2.0.3招标人tenderee
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4投标人bidd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
《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0.5资格预审prequalification
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
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获取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
2
投标。
2.0.6资格后审post-qualification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通常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内容一致。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被
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2.0.7资格预审公告noticeofprequalification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
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
争。
2.0.8招标公告tendernotice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
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竞争。
2.0.9投标邀请书invitationtobid
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其参加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者
投标竞争。
2.0.10公开招标publicbidding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1邀请招标invitedbidding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2招标计划biddingplan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
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和实施方案。
2.0.13招标文件bidding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
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
3
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
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4投标文件tenderdocuments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
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5联合体投标consortiumtender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0.16最高投标限价maximumbidpricelimit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
限价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
处理。
2.0.17暂估价primecostsum
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
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0.18投标有效期validityperiodoftender
招标文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19投标保证金tendersecurity
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
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
保。
2.0.20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bond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
4
务的担保。
2.0.21评标专家bidevaluationexpert
具有一定水平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2.0.22评标委员会bidevaluationcommittee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建,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
审及其他项目评标的临时性机构。
2.0.23中标候选人winningcandidate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
2.0.24招标代理机构biddingagency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织。
2.0.25招标代理项目组biddingagencyprojectteam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指
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为完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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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0.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
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
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
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
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0.9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0.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
行招标投标。
3.0.11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其他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
3.0.13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3.0.1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
行。
7
4招标、投标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
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
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
请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条件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4.1.2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应当公开招标;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8
书;
4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1.3招标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2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
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3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
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7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8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人提供咨询;
9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招标条件核准
4.2.1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
4.2.2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
件;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授权代表身份证。
4.3招标准备及计划
4.3.1招标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
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
4.3.2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
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
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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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
关的基础资料:
1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资料;
2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3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
4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
4.3.4招标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范围及内容;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6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
7质量控制措施;
8人员组织保障等。
4.3.5招标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
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段分别编制。
4.3.6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情况;
2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
3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等。
4.3.7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2工期、规模及资金情况;
3招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
4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
5工程技术关联性;
6工程计量关联性;
7工作界面的关联性等。
11
4.3.8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
标计划。
4.4资格预审
4.4.1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4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
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全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
招标;
6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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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
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
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8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
用;
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4.4.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含电子文本);
2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全面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招
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作出
规定,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
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3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
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交
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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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1)项目质量要求;
2)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4)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截止时间,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
6)资格审查方法,审查委员会人数;
7)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等。
6资格审查办法应包括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
查结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还应编制详细的评分标准;
7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与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
致;
8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资格预审文件
等内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等
内容一致。
4.4.3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及异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
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
容一致;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
当一致,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采用附录B的规定;
3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拟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文本应当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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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名;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格预审公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
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
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5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
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
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4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
15
格审查所需的资料;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
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不予退还;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
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5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6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
格审查报告;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
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
标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
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
预审而直接招标;
8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9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
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0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与媒介;
3)组织资格审查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4)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称;
16
6)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7)资格预审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标准,采用有限
数量制评审方法时的评分情况;
8)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的情况说明;
9)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数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1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4.5.2国家和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
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4.5.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5.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
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5.5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4.5.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保兑支
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
投标人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
保证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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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5.7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
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
价。
4.5.8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可采用附录
F的规定。
4.5.9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5.10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5.1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
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
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5.12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招
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等;
3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
2)招标文件满足招标要求;
3)有较为完整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按标的物的类型可分为工程类招标文件、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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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和服务类招标文件,选用招标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工程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招标;
2)货物类招标文件适用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招标;
3)服务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全过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5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有关规程、标准;
3)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
4)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6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文件条款和文字应表述清晰明确;
3)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与发布的招标公告
或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一致;
4)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5)招标文件中的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
体;
6)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编制有规定的,应按
规定执行。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交
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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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须知前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GB/T 30839.42-2014 工业电热装置能耗分等 第42部分:井式电阻炉 2014-12-05
- GB/T 30114.7-2014 空间科学及其应用术语 第7部分:微重力科学 2014-12-05
- GB/T 30114.6-2014 空间科学及其应用术语 第6部分:航天医学 2014-12-05
- GB/T 30839.31-2014 工业电热装置能耗分等 第31部分:中频无心感应炉 2014-12-05
- GB/T 30269.301-2014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301部分:通信与信息交换:低速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层和应用支持子层规范 2014-12-05
- GB/T 30269.701-2014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2014-12-05
- GB/T 31007.4-2014 纺织面料编码 第4部分:毛 2014-12-05
- GB/T 31007.1-2014 纺织面料编码 第1部分:棉 2014-12-05
- GB/T 30269.501-2014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501部分:标识:传感节点标识符编制规则 2014-12-05
- GB/T 31007.2-2014 纺织面料编码 第2部分:麻 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