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DB33/T 2210-2019 Village supervision work standardiz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210-2019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7-22
实施日期
2019-08-22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2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Regulationofvillageaffairssupervision

2019-07-22发布2019-08-22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1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武义县民政局、武义县委组织部、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金华市民政局、武义

县标准化研究院、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象山县委组织部、宁海县乡村治理标准化研究所、安

吉县民政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应珊婷、范潜威、姚晗珺、潘洋、陈忠武、覃雅芳、仝国栋、廖盈侃、金京、

张荣飞、王天柱、潘梁军。

I

DB33/T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务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监督实施要求、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务监督的运行和管理。村民、社会各方对村务的监督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村务监督

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形式对村务进行的民主监督。

3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3.1人员构成及基本要求

3.1.1人员构成

由3人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宜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村

党组织书记不应兼任主任。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3.1.2基本要求

3.1.2.1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b)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c)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

d)热心本村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e)能正常履职;

f)符合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任职条件。

3.1.2.2实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外,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

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或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

员会成员。

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2人员的产生与退出

3.2.1选举

1

DB33/T2210—2019

3.2.1.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3.2.1.2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产生,选举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

3.2.1.3候选人应作出书面竞职、履职、辞职承诺,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3.2.1.4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3.2.1.5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任何组织和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

3.2.2辞职

3.2.2.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a)拒不执行村务联席会议决定,严重影响村级班子团结或村级工作的;

b)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c)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集体财务审查职责的;

d)违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e)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f)无法完成履职承诺事项的;

g)发生辞职承诺情形的。

3.2.2.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乡镇党委

或街道工委。

3.2.2.3村党组织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内,要求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

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公告。

3.2.3职务自行终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被判处刑罚的;

b)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c)丧失行为能力的。

3.2.4补选

3.2.4.1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可在出缺后三个月内组织补

选。补选工作由村党组织报请乡镇党委或街道工委批复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在符合本标准3.1要求的人员中产生。补选程序参照本标准3.2.1进行。

3.2.4.2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3.3场所与制度建设

3.3.1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3.3.2制定并实施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工作报告、情况反馈、申诉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

4监督实施

4.1监督内容

4.1.1包括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农

村精神文明建设、村干部履职及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重点如下:

2

DB33/T2210—2019

——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录A;

——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具体要求见附录B;

——监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经营、处置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具体要求见附录C;

——监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村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方式、工程质量、款项支付,重点

监督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具体要求见附录D;

——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惠农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惠农政策申请、初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是否到位,落实情况是否

真实、公开、公平,具体要求见附录E;

——监督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

村规民约等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具体要求见附录F;

——监督村干部是否存在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以及妨害和扰乱

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2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4.2工作方式

4.2.1村务监督委员会应集体行使职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定期梳理总结、研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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