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DB34/T 3073-2017 The standard for collecting, processing, and providing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073-2017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30
实施日期
2018-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亳州市信息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讯飞智元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国庆、陈海轮、王亮、孙永礼、王磊、丁海婧、王平安、席旻、孙燕红、方 敏、陈彬、凡少强、程博、周杨、段晓宣、翁挡挡、姜殿洪、范勇、刘锴、何家兴、陈敏军、王峰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35.080

L7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Rulesforpublic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ng,processingandprovid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7-12-30发布2018-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073—2017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亳州市信息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讯飞智元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庆、陈海轮、王亮、孙永礼、王磊、丁海婧、王平安、席旻、孙燕红、方

敏、陈彬、凡少强、程博、周杨、段晓宣、翁挡挡、姜殿洪、范勇、刘锴、何家兴、陈敏军、王峰。

I

DB34/T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DB34/T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主体subjectofcredit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

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

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GB/T22117-2008,定义2.1.2]

3.2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information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

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DB34/T2733.1-2016,定义3.2]

4基本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

应当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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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3073—2017

4.2客观性原则

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保持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

或删除,应保持所征集信息的原始性、客观性。

4.3时效性原则

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是最新的、有效的。

4.4安全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5.1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定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征集;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5.2征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

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5.3目录规范

5.3.1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息记录名称;

——信息指标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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