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DB4203/T 130-2018 Provincial government agenci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renting social vehicles for official travel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3/T 130-2018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05
实施日期
2018-12-10
发布单位/组织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起草人:
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2

DB4203

十堰市地方标准

DB4203/T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2018-12-05发布2018-12-10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03/T13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1

DB4203/T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总则、租赁范围、租费标准、租赁管理、租赁费

用和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

会车辆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工作依据

《关于修订<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办〔2018〕5号)

3总则

3.1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

3.2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审批后租

用。

3.3市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标准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租赁范围

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下列情况可租用社会车辆:

——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5租费标准

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2

DB4203/T130—2018

6租赁管理

6.1将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车辆管理办法》中

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在市财政

局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租车公司,按租车合同范本(见附录A)签订租车合

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6.2应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

批单(见附录B),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租赁车辆。

7租赁费用

7.1车辆租赁费按照单位编制数每人每年700元标准,纳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单位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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